我們告了來自台灣的公司——台塑,路易斯安那州的新興「污染巨頭」

30年前,我們的家族首次與台塑(Formosa Plastics)交鋒。那時我們才十歲,這家公司試圖在我們居住的路易斯安那州華萊士(Wallace)社區興建一座重度污染的工廠,並侵占家族的土地。
最終,這起事件因台塑與一位地方官員的黑箱交易被揭露而告終。該名官員入獄,台塑的計畫停擺。如今,他們又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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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Jo)和喬伊.班納(Joy Banner)。圖片來源:The Descendants Project
我們是喬(Jo)和喬伊.班納(Joy Banner),雙胞胎姐妹,生活在路易斯安那州已經是第十代。我們也是「後裔計畫」(The Descendants Project)的共同創辦人與共同執行長,一個致力於保存黑奴歷史、並保護其後裔文化與社區的非營利組織。
這段歷史、這份文化與這個社區,如今正受到台塑對鄰近的聖詹姆斯堂區(St. James Parish)帶來的威脅。這家台灣企業巨頭已經購得密西西比河沿岸的土地,計劃興建一座塑膠工廠,工廠排放勢必危及社區的健康與安全。台塑承諾帶來工作機會,但我們深知,一旦這類工廠落成,隨之而來的往往是污染。
在密西西比河沿岸,這些企業從在本州、鄰近州開採的石油作為原料,生產有害化學品及副產品。空氣中瀰漫廢氣,廢棄物污染土地,洩漏與地表徑流可能將污染物帶入水體。
這些企業的所作所為,正重複著數百年前種植園農場主對我們的祖先所建立的勞動剝削型態。對我們社群的勞動力予取予求,對他們只留下污染與健康問題,卻從未讓他們分享任何利益。同時,這些企業想盡辦法佔據密西西比河沿線的全部土地,以和全球市場接軌。
「包容路易斯安那」(Inclusive Louisiana)是一個由黑奴後裔帶領的環境正義組織,正在努力保護自己的社群,使其免於遭受台塑帶來的破壞性影響與對祖先墓地的褻瀆。
台塑所購得的河岸土地,曾是「布埃納維斯塔種植園」(Buena Vista Plantation)的一部分,這是一個龐大的農業基地,依靠黑奴及其子女的勞動,為種植園主創造巨額財富。土地被買下後,我們才得知,該地至少埋葬了五名死者,其中一些是孩童。這一發現要歸功於「包容路易斯安那」創辦人,隨後的研究也確認了這五人的身份。
儘管如此令人心寒的事實浮出水面,台塑仍堅持要在這片神聖的土地上建設龐大的工廠。這正是我們與姐妹組織「包容路易斯安那」一同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因:我們不能允許他們褻瀆墓地,抹去那些曾在這片土地上被迫勞動的先人記憶。
我們的第一項訴求很簡單:台塑必須允許我們進入該地,並將其正式設立為墓地。多年來,「包容路易斯安那」一直試圖以訴訟外的方式解決,我們只是希望後裔能夠回到這片土地,舉行追思,設立墓碑。而每一次請求,都被拒絕。唯一一次允許舉辦的追思儀式,還須經過公司律師設下的重重障礙,儀式進行當下還遭受公司保全的騷擾。
我們的第二項訴求則較為新穎有創意。我們引用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禁止奴隸制度和非自願勞役。我們主張,既然台塑購買了這片前身是種植園的土地,並聲稱對地上與地下所有一切擁有所有權——包括埋葬在此的黑奴遺骸——那麼,從法律而言,他們就等於繼受了過去種植園主的角色。而因為在現今社會,擁有他人屍骨(黑奴)是違法的,所以我們主張,台塑擁有墓地及這些遺骸也是違法的。
我們希望打破這家企業所做出的,對被先人不敬的隱性法律主張。一旦法院裁定台塑不能擁有這些先人的遺體,我們將能糾正這段歷史不公,讓葬於此地的亡者,得以在死後獲得生前未有的尊嚴。
本案處處可見歷史的押韻與諷刺。昔日種植園主將被奴者視為可棄之物,今日的台塑則以同樣的輕蔑態度生產一次性產品,無視環境與在地人民(即被奴役者的後裔)的健康與安全。
任由事情發展下去不會持久,我們有更好的選擇,我們可以保存這片墓地,以及其他尚未公告的歷史遺跡,吸引學者、考古學家、家譜學者與觀光客造訪。藉由打造一種基於尊重與尊嚴的新經濟體系,我們可以創造工作機會與蓬勃的社區,而無需依賴污染嚴重的重工業。
※本文作者喬與喬伊.班納,兩人為姊妹,路易斯安那州華萊士人,是「後裔計畫」的共同創辦人與執行長。該組織致力於路易斯安那河畔堂區的非裔社群的跨代療癒與繁榮發展。
【審訂註】關於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

美國聯邦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第一項規定:美國境內或屬美國管轄區域之內,不得有奴隸制度或強迫勞役之存在,但因犯罪而被判強迫勞役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則規定:國會有制定適當法律,以執行本條之權。


從美國長久的民權奮鬥史觀察可知,消除奴隸及種族歧視,遠遠不只是禁止蓄奴而已。從而針對第二項規定的解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長期見解均認為國會得基於這條規定制定法律,以根除法律及社會結構中的「奴隸制度的標誌及事件(badges and incidents of slavery)」,不過,究竟「奴隸制度的標誌及事件」的範圍為何,並沒有具體被定義,而是透過個案逐步建立。本文的作者所提出的第二項法律訴求,推測應是借用美國聯邦憲法第十三修正案「奴隸制度的標誌及事件」的概念,而主張繼受土地所有權並進而擁有埋葬於土地下的奴隸屍骨,就是奴隸制度的幽靈,在法律上不應被允許。


(感謝黃海寧協助本文審訂,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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