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5日
摘錄自2007年11月5日路透社倫敦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DNA做為犯罪的證據的辦案方式已經非常普遍,也讓無數罪犯無所遁形。 但是DNA檢驗所帶來的刑事鑑識革命,在英國社會卻引發不安,因為英國政府打算撒下更廣大的DNA檢驗網,允許警方對觸犯像亂丟垃圾等輕罪的人採集DNA檢體。
英國全國超過6%的人口約400萬人,其基因組已經在DNA國家資料庫建檔,比任何其他國家的DNA國家資料庫建檔進度更快。1984年發明DNA指紋因而協助英國警方偵破皮契霍克姦殺案的遺傳學教授傑福瑞說:「立法遠遠落後於DNA資料庫的使用。」 他說:「以簡單的觀點來看,我的基因組是我私人的,在某些情況下,我會同意政府有條件地取得我的基因組,但如果有人想要竊取,我絕對不會允許。」
依據2001年國會通過的相關法律,英格蘭與威爾斯警方可以在被告犯下嚴重的或「可登記前科」罪名的情況下不經被告同意就採集其DNA樣本,甚至在嫌犯無罪開釋後,警方仍可以保存其DNA樣本。英國警方DNA資料檔的成長速度約每月增加3萬筆,顯示英格蘭與威爾斯的警方採集DNA的權力比世界其他國家大得多。
蘇格蘭的法律則規定嫌犯若未被起訴,警方必須銷毀其DNA樣本。不過,英國政府提出的新方案是允許警察對因為輕罪被捕者採集DNA樣本,這些輕罪包括如交通違規或亂丟垃圾之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