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及社會結構的變遷,台灣的農村多已呈現嚴重凋敝及窳陋的現象,此時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伸出援手,真正以農村及居住於當地農民的福祉為考量,努力扶植及振興農村相關產業,由此來扭轉農村的頹勢。我們原本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抱持著相當大的期待,但是審視立法院近日所審查的行政院版本,我們的心情卻是跌入了谷底,因為這不是一部真正為了農村再生而設計的法案,它試圖假借農村再生之名,而行再度剝削台灣的農民、農地、農業及農村之實。
第一、「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並非為農民而設計,它是為了居住於都市地區的居民而量身打造的。該草案非常著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它要用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及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手段,來取得可建築用地。因此,其目的是為了都市居民來興建「別墅型農舍」,而這也是建商財團及地方派系長久以來企圖突破「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延伸,其造成的嚴重後果將是農民的被驅趕、離開其所居住的家園。
第二、「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也不是為了保護農地及發展農業而來設計的,在上位計畫付之闕如的情況下,任由地方政府隨意的圈地及建築開發,其後果將會嚴重降低台灣優良農田的存量,並衝擊我們的農業能否繼續存活。維持一定的糧食自給一直是各先進國家非常努力的目標,也應是我們國家的重大政策,但是,目前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僅有百分之三十二,已經遠低於鄰國日本的百分之三十九,我們政府對此不感驚心,竟然還要反向操作,大筆的劃出農地。我們憂心,當大部分農地都成為建地及其預備地時,台灣的農業也將一去不復返了,而農地及農業的環境生態及文化價值也都將大為減損。
第三、「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將會嚴重的侵害私人土地所有權。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此法案欲以區段徵收為主要手段之一,但是,非常重要的,土地的徵收必須是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然而,觀諸條文,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竟僅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即可,民眾倘有異議,也僅能「提供意見,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樣的程序明顯過於粗糙,嚴重忽視了對於私人財產權應有的保障。
因此,農民所持有的土地若位於政府所規劃的「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就很有可能會被徵收,但是此再生發展區的劃設過程有否納入真正的民眾參與?再生發展區的規劃內容為何?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所必要的公共利益?而當民眾有異議時,其權益要如何才能獲得確保?這些重要的內容在此草案中都不明確,相對的,卻賦予了行政機關相當龐大的權力,由其完全掌握公共利益的詮釋權,這相當不符合自由民主社會的常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已明白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大法官要我們「不厭其詳」,並「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但「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卻是背道而行,與大法官的要求不相符。
我們認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通過將產生「四去一沒有」的嚴重後果,那就是「去農民、去農地、去農業、去農村」,農民最後僅存的土地產權也會「沒有」了!因此除了要鄭重表達反對意見之外,也要呼籲行政部門儘速撤回這個草案,重新再擬定一部真正關心及照顧台灣農民、農地、農業及農村的法律。
※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部分內容刊載於2008年12月22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