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拆船污染海域 罰30萬元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全國首例!拆船污染海域 罰30萬元

2011年12月16日
摘錄自2011年12月16日自由時報高雄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規定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應採取適當清污措施,不過今年9月,旗津一家業者在拆船時卻造成高雄港受污染,高市府海洋局開罰30萬元,創下根據這項條文開罰的全國首例。

今年9月21日上午,海洋局稽查人員搭乘稽查艇進行例行性巡查任務時,在高雄港主航道眼尖發現油污,由於顏色新鮮、明顯,研判是剛造成,遂順著海流與風向循跡來到旗津一家拆船廠。

海洋局官員表示,根據海污法第31條,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以及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入海。

當時這家拆船廠正拆解一艘運搬船,雖有設置攔油索,但因過於老舊、效果有限,仍讓油污流入海面,加上沒設置廢棄物的收受設施,造成海污,最後在稽查人員要求下才開始以吸油棉除污,海洋局遂根據海污法第31條在9月30日對業者開罰30萬元。

官員表示,海污法實施以來,如果有任何開罰,都會登載在環保署所屬系統,經查,根據第31條開罰的紀錄並沒有,因此這項處罰也是全國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