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為了追求我們明天的幸福」達悟族反核行動 | 環境資訊中心

連署:「為了追求我們明天的幸福」達悟族反核行動

2011年12月29日
作者:蘭嶼反核廢部落行動

連署訴求:我們共同的島嶼宣言 - 小島給大島的良心

我達悟民族,基於承認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境內各島嶼領土的完整性,各民族人權平等,居住環境生態的永續,島嶼海權的確立,非漢族文化知識的維護、傳承;從《人類的眼睛》平等視野,依據2007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而宣示之。

1897年,當我們的島嶼《Pongso No Ta-u》發現鐵殼船的時候,我們的天神讓風靜止,讓海平靜,他們的鐵殼船因而拋下鐵錨休息。

1897年,當我們的祖先首度遭遇《異族》的時候,達悟的男人敞開雙臂迎接他們登岸,他們自稱Nipon日本,我們自稱Ta-u達悟。

1897年,當我們的祖先以地主的傳統勇士的穿著,排列的握著長柄木器,微笑的迎接遠方的朋友時,日本人於是穿著軍服,握著步槍,板著臉相向,於是在我們的灘頭插上白邊中紅的旗子,宣示這是他們日本人的《島嶼—紅頭嶼》。

Ta-u(達悟~土人)變成Yami(椰眉~生番),自那一刻起,我們島嶼的集體命運瞬間轉型—《災難的起源》。

1947年1月29日中華民國國軍紅藍白的旗子插入我們的土地起,宣示這是你們中國人的島嶼《紅頭嶼—蘭嶼鄉》。達悟人居住的島嶼變成了「蘭花居住的島嶼」—《災難的生根》。
 

1980年2月原子能委員會蘭嶼核廢料儲存場第一期工程動工。1982年5月17日台電正式將288桶的核廢料貯存在蘭嶼。紅頭嶼,蘭花居住的島嶼,核輻射儲值島—《滅族的證據》。

為了我們島嶼環境,民族生存,明天之後的完整性我們鄭重的訴求

1、蘭嶼貯存場立刻更正為—中華民國核能廢料臨時貯存場

2、蘭嶼回饋金立刻更正名稱為—中華民國核能廢料儲存損害賠償款。

其損害之計算起始於1978年,核能廢料運儲專用港開挖起,以至核能廢料完全遷離後,核能輻射完全衰減,回歸為自然環境背景值,經國際認證之核能專家研判確認而止。

達悟民族並將進行國內環境訴訟要求國家賠償,以及國際原住民族權利侵害的控告。

其非經濟性之損害賠償,應另追究以核能廢料海拋臨時貯存場的防護規格與結構作長期置放之責任,以及核能廢料貯存對島嶼環境水土、生態生物、以及族人身心健康之慢性長期累積及延續危害徹底評估計算之,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必須進行之遷徙、復育費用。

3、中華民國政府應以對原住民族最大的尊重與誠意,徹底解決蘭嶼核廢料問題。

目前既已檢整重裝完成,而所謂永久貯存場之選址興建遙遙無期,應立即進行蘭嶼現有全部核廢料回歸台灣暫存核能發電廠的儲運作業。

並處理核廢料貯存場現址的後續清理、回復、歸還,以及協助部落族人活化再利用的相關事宜。

4、堅決反對現行台電掩人耳目之輔導金、捐助款、回饋金等全部由鄉公所等國家行政機構主導之回饋金管委會分配管理之方式,核能廢料國家賠償款應全數直接匯入「達悟民族信託基金」,交由部落族人 組織自主管理。

5、 核能廢料貯存場現址之土地為達悟民族之固有領域、傳統領域,目前之占用屬於侵占、竊據之惡意盜用行為。

堅決反對目前台電利用土地審查會自訂租約代為背書之方式,在貯存場完全遷離之前,必須溯及興建之日起支付部落族人土地租金,其租約條件包含遷離期限及補償辦法必須由部落族人共議決定之。

6、在核能廢料完全遷離,核能輻射完全衰減前,須由部落民眾共同參與核輻射影響環境水土、生物生態、並進行身心健康之全面監測與常態檢查。

7、中華民國各個層級之行政機關,應停止逕行規劃本島嶼之各類「建設」,一切必須由部落族人充分溝通參與研擬。相關學術研究機構在本島嶼進行任何類型研究,應通過「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民族教育委員會之學術研究倫理審查機制」,由族人代表共同審議,通過後始獲得研究採集與採訪之授權,並且須將其研究成果回歸部落族人之培力與島嶼永續經營。

2011.12.17蘭嶼反核廢部落行動共識會議 共同結論

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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