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公民共識會議:相關資料 | 環境資訊中心

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公民共識會議:相關資料

2012年08月01日
主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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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tw.justin.tv/ovowhocare/videos

填海造陸參考資料

填海造陸各界意見


「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會議會議紀錄

一、 時間:101年3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00分
二、 地點:本署4樓第1會議室
三、 主席:吳處長天基                        紀錄:周宥節
四、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高委員思懷、鄭委員福田、范委員光龍、高委員瑞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曹主任研究員賜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吳技正建勳、內政部蔡研究員武岩、章工務員宏旭、經濟部水利署張正工程師家榮、鄭副工程師詠祥、經濟部工業局林科長明傳、交通部詹祕書景棠、梁科員美麗、交通部航港局王科長大明、新北市政府袁股長仲宇、洪技士淑綾、臺中市政府黃股長士峰、高雄市政府萬隊長國榮、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蔡祕書長惠卿、台灣濕地學會朱副祕書長達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邱組長文琳、羅組長司源)、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張執行長泰迪、謝顧問冠妃、呂顧問翊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林副處長瑞才、沈督導光青、謝經理志男、郭經理永信)、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林祕書長嘉信、羅理事明順、吳會員嘉量、陳會員金葉)、台灣省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張總幹事傑、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沈組長錦全、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董事長繼國、黃總經理一鈺)、環保署綜合計畫處何技士文淵、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邱簡任技正濟民、李科長宜樺

五、 主席致詞:
感謝各位撥空參加有關環保署「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之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物填海造島政策方案之範疇界定會議,今天會議的目的主要是針對未來政策環評之評估項目、方法及指標,徵詢各與會單位之寶貴意見。

環保署興建焚化爐以處理垃圾,幾乎解決了大部分的垃圾處理問題,並檢討事業廢棄物清理之情形,以99年事業廢棄物之產出量達1,800萬公噸/年以上,而100年事業廢棄物之產出量則將近2,000萬公噸/年,目前事業廢棄物的清除、清理及處理以再利用為主要之政策方向,其再利用率達到80%以上;然考慮到未來可能碰到之最大問題為最終填埋設施的不足,及陸上填埋設施於推動時所遭遇之困難,並考量陸上填埋設施設置所造成之環境影響,因此環保署於一年多前參照國外成功之填海造島(陸)經驗,以不更改海岸線為原則,推動國內未來以不適燃安定化無害化事業廢棄物作為填海造島造地料源之政策方案,後依政策環評結果提報相關的實施方案。

今天討論之政策環評內容以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物作為填海造島料源為主方案,以持續推動陸上填埋設施為替代方案,而以維持現況為零方案,期使事業廢棄物清理制度及政策能適時檢討實際需要,推動前瞻性之規劃。

六、 業務單位報告:詳如附簡報資料。

七、 與會單位意見:

(一) 臺灣大學  鄭福田委員(口頭及書面意見)
1、本計畫乃事業廢棄物經清運、收集處理至穩定無害化之後,再於海上掩埋、填土造地之計畫,是否本計畫只著重於此最終無害化,及建築廢土、廢棄物等之最終處置,是否改成「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政策環評,如仍要用此名字,則應分別評估無害化事業廢棄物之清運及最終處置,如營建廢土、廢棄物。
2、請將國光石化討論有關海象、海流、海底地形、風浪、生物,包括中華白海豚之問題,仔細考量納入草案之評估項目範疇等。
3、社會衝擊評估部分,請考慮本計畫對於既有廢棄物代處理業之衝擊。
4、如用船運,其造成之空氣污染請注意。

(二) 淡江大學  高思懷委員(口頭及書面意見)
1、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宜先釐清,規劃中之政策是否符合永續發展之原則,宜審慎考慮。
2、廢棄物掩埋包括安定掩埋,衛生掩埋與封閉掩埋,宜同時考慮。
3、新設置掩埋場於台灣已幾乎不可能,其原因宜審慎檢討。自規劃、設計、營運、封閉均缺乏完整的規範標準,滲出水未妥善處理宜審慎檢討。
4、環評之範疇應包括“零方案”,宜請審慎評估於陸地設置掩埋場之未來方向。
5、海域掩埋於生態上之影響最為敏感,對於海洋經濟之衝擊亦應重視,相對於陸域掩埋對環境之衝擊何輕何重宜詳加比較。
6、 現行法規標準於陸域掩埋仍有顯著之不足,海域掩埋則完全欠缺,宜先建置。
7、廢棄物減量與回收利用無法完全取代掩埋,設置掩埋場確有其必要。
8、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於減廢、回收、處理、處置各階段均應考慮其技術可行、經濟可行、環境可行,重視各階段間之平衡。
9、「管控型」掩埋並非我國法規用詞,宜回歸為「衛生掩埋」。

(三) 臺灣大學  范光龍委員(口頭及書面意見)
1、如選擇離岸填海造島來處理,應離岸3公里以上,以避免河口污染物堆積無法擴散,且垃圾宜優先考慮使用棧橋及輸送帶方式。
2、緊臨海岸填海造陸,應避免造成附近海岸侵蝕的災害。

(四) 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  高瑞棋委員(口頭及書面意見)
1、未來若以海域離岸填海造地做為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理場之政策,應將海域環境生態補償三原則:(1)迴避、(2)減輕及(3)補償之精神納入政策。
2、有關風災及疏濬土石量、水庫清淤量等之數量估算,須考量氣候變遷、極端降雨事件常態化,將使這類土石量更為增加。另外由莫拉克風災及幾次水災皆出現相當大量之漂流木造成水庫、河口、海岸地區嚴重污染,因此須將漂流木納入事業廢棄物處理項目。
3、不同事業廢棄物皆有其物理特性及化學特性,因此必需區格各類廢棄物填置後之土地利用,避免錯置。另外填置完竣後之土地利用應嚴禁抽取用地下水。
4、離岸填海造地之海堤結構安全與海域地形變遷及海象變化引起(例如堤腳沖刷、堤體衝擊安定)等,若因此破堤,則造成之影響可想而知,因此海堤結構安全應將其列入政策項目。
5、海域環境受海象波浪、地形及濕地、生態等之影響相當密切,因此在選擇最適合位址時,須有一些標準規範,例如濁水溪口北側、洪水河口淤砂、東北季風期北砂南漂則將堵塞隔離水道而喪失其功能等。
6、建議在考慮事業廢棄物去處應優先考慮可利用之去處(例如人工漁礁、海洋牧場、海藻培養生質能源等),如此可延長填置場之壽命。
7、填海造地以目前海岸工程技術應非主要問題,未來最令人擔心者應是營運、管理之問題,甚至如何落實稽核,應列為政策重點。
8、評估細項中水體部份不應僅有pH、SS及重金屬項目,應將其特定廢棄物之化學特性,可能產生影響的項目納入。
9、另能源使用部份,不應以無涉及評估方法,因填置面積規模及填埋深度等均需妥適整地之機具有其能源需求,同時在完竣後之土地利用則須依使用目的而需能源使用。

(五) 內政部代表(口頭意見)
1、對於料源沒有意見。
2、今日議題為填海造島,如未來需填海造地,需注意海埔地相關區位是否可開發。

(六)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代表(口頭及書面意見) 
1、報告中常用之「可持續發展」非我國之用語,建議修改為我國用語之「永續發展」。
2、鑑於100年9月9日吳前院長敦義主持之永續會第24次委員會議中指示:「今後重大經建計畫,視需要可提至永續會討論,永續會之結論將做為行政院決策之參考」,故本案於進一步集思廣益後,似可提至永續會報告及討論。

(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漁業署) (口頭及書面意見) 
1、鑑於本政策規劃以「填海造島(陸)」為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方案,再加上我國沿海地區已有眾多開發案,有關環境涵容能力對於水體、底質(土壤)之評估範圍,應包括當前我國沿近海域之水質、底質已承受多少環境污染,未來還能涵容多少環境污染物質之總量。
2、查政策研提單位規劃初期先協調國內商港以事業廢棄物試辦港區填海造陸計畫,未來則將於水深20公尺處推廣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計畫,惟其範圍在我漁民傳統作業海域,嚴重影響我國漁業生產及漁民作業權益,因此就社會可持續發展評估範圍,應增加「從來利用之利益團體(如漁會)之意見及接受度」,並應評估對我國沿近海漁業之衝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評估)。
3、又查政策研提單位擬以日本大阪灣鳳凰計畫及新加坡實馬高掩埋設施作為成功案例,宣傳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陸)政策,惟新加坡為工商型國家,其推行填海造島計畫無需考量對農漁業之衝擊,因此作為參考案例似有不妥;另日本大阪灣鳳凰計畫部分,應請環保署補充大阪灣之漁業對日本漁業之重要性,該計畫營運後對當地漁業影響之衝擊程度。
4、由於台灣沿海海底海象複雜,因此建議政策環評之範疇應包含工程可行性評估。
5、由於事業廢棄物來源廣泛,為了解各項料源的環境影響,建議政策環評之範疇應包含料源可行性評估。

(八) 經濟部水利署代表(口頭及書面意見) 
1、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環評主要係以廢棄物填海造島(陸),若屬未來推動趨勢,應予配合,惟填海造島之區位是否應與海岸或水利相關管理單位協調,以免造成海岸線侵蝕或填海造島區侵蝕。
2、本署目前辦理風災或平時河道疏濬或水庫浚渫,相關土方都以土資場暫放方式處理,未來透過政策環評方式將棄土做最終處置,若成熟可行,理應配合。
3、本簡報政策環評範疇界定相關評估項目應就填海造島部分明列,俾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循。

(九) 經濟部工業局代表(口頭及書面意見)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仍有剩餘之不適燃物,尤其在經濟仍需發展之情況下,仍有廢棄物需進入掩埋場進行填埋,惟不論民營或公營之掩埋場,皆因民眾之抗爭等因素而難以設置,造成最終處置場嚴重不足,因此,填海造島(陸)誠有必要。但委員亦有提及,日本與本國之情況未必相同,例如日本之海底為黏土,本國則不是,如何解決,宜提出解決方案,俾利個案環評執行之參考。

(十) 交通部航港局代表(口頭意見)
1、填料之穩定性問題(如物性、化性)一定要符合需求,需考慮到填土完成後土地利用問題,並確保地質穩定及防止土地液化及膨脹。
2、勿因使用之填地材料,導致港區開發計畫成本增加,如短期阻漏設施興建經費、長期污染物擴散導致漁業損失等。

(十一)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林副處長瑞才 (口頭及書面意見) 
1、所謂無害化廢棄物,如何認定?
2、其規範、標準如何界定?
3、是否會溶解釋出化學物質?
4、建議列入政策評估範疇予以規範。

(十二)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沈督導光青(口頭及書面意見)
1、考量台灣95%以上之進出口來自商港,商港之經營管理直接影響台灣整體經濟發展甚鉅,而本政策環評計畫選擇商港作為最終掩埋地,其對商港之衝擊影響,應納入本政策環評中評估,俾供政策決策參考。
2、另本分公司目前對於港區浚渫淤泥之處理方式,係利用所轄出台北港及蘇澳港內圍堤造地予以收容,非堆積於防波堤,會議資料P.23頁倒數第7行所述有誤,請一併修正。

(十三)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謝經理志男(口頭及書面意見) 
中龍鋼鐵公司於本港提出之轉爐石填築計畫,目前還在研議尚未定案,將俟未來環保署完成本案政策環評審查之結果,予以配合。本分公司就商港經營管理立場,建議本次環評範疇界定,應再將推動安定無害化填海造島(陸)執行之「掩埋操作準則」、「設施標準」及「管理規範」等納入,以利後續執行,減輕對整體環境之負面影響。

(十四) 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  蔡祕書長惠卿(口頭及書面意見)
1、請再審慎考量「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之可行性,如能不執行,盡可能不做。因為海洋資源與環境,人類已知的畢竟不多,如果貿然就將人類製造的「垃圾」移往奧秘的海洋,那麼將有許多物種或環境,還沒有被發現就已消失-消失於人類手中!更何況海洋經濟、海洋生態及海灣、海流等條件,都未在此報告中詳細敘述及比較,只就日本、新加坡兩國案例加以介紹,台灣的地理位置及海流海象等條件皆與日、新不同,應再加以評估。
2、報告中未討論台灣本島上的掩埋場、焚化爐的使用情形、營運狀況做出報告,讓主管單位及全國百姓知道,如果要填海造島,是什麼情況下,在多久之後必需採取此方案。另外,也應有零方案等因應措施,而不像報告中所載,似乎已是唯一,且必需儘快執行的方案。
3、其它對生態保育之評估指標及項目,太過粗糙,請再姿詢相關專家學者,請務必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所揭宗旨-保育、永續、利惠益均等之目標。
4、日本、新加坡兩國的守法與執法皆嚴過於我國,因此相信對廢棄物之定義、處理及填海造島等事務之落實一定非常確實與嚴格,我國之國情及後續營運狀況更值得探討。

(十五) 臺灣濕地學會  陳常務監事章波、朱副祕書長達仁(書面意見)
1、無害化安定化廢棄物作為填海造島,此一政策確實能營造一雙贏的局面。
2、現有的政策與相關法規仍缺乏土地倫理觀念及思維,沒有兼顧原有動植物生存的權利。
3、此一政策必需有適切的監測與評估,俾以証明填海造陸之料源確實無毒害安定,且注意載體的穩固,避免其它災害受到破壞破裂。
4、本會贊同已通過環評等作業程序之港埠進行此一政策之執行,但對於新開發之案件及原港埠擴建案件,仍需依照相關法規來辦理,且不同意設於重要濕地。
5、本政策解決了廢棄物處理,但衍生形成之利益,建議能有回饋機制,俾以補償(mitigation)所造成之衝擊,以生產力恢復為優先考慮且明訂方案。
6、本會建議明確訂出海域生態監測項目及評估。

(十六)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邱組長文琳(口頭及書面意見)
1、考量資源日趨稀少性,兼顧掩埋場設置不易,加上掩埋為廢棄物處理過程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是以全球廢棄物最新管理趨勢為「源頭減量」為優先,「再利用」次之,萬不得已方予以「掩埋、焚化」。
2、依會議資料可知國內掩埋場容量所剩無幾,可是國內廢棄物掩埋進場價格相對偏低,一般民眾和業者並無危機意識,顯示整體管理出了問題,是以建議拉高此一問題之處理層級,並與地方單位協商。
3、會議資料提到日本大阪灣鳳凰計畫作為國內推動理由之一,惟該計畫地層下陷問題迄今未能解決,而且日本對於填海造島的規範相當嚴格(底部防滲層:需有厚度5公尺以上且滲透係數10-5cm/s以下之黏土層),而我國並無此地理條件。又日本已於2001年完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之立法,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動,致使其掩埋量急速減少,2007年(27萬公噸)時之掩埋量不到2000年(57萬公噸)的一半。
4、評估項目部份有以下建議:(1)廢棄物處理:除了事業廢棄物外,請納入規劃實際進料資源,如風災土石方等。(2)土地資源之利用:建議向范光龍委員及高瑞棋委員請教,確認如何將海岸地形變化所引發的安全問題納入考量。(3)社會經濟之「經濟效益」:請至少於附件中列出現有掩埋場進場價格及其成本,以及未來填海造島運作成本。

(十七) 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  張執行長泰迪(口頭及書面意見)
1、對此政策的立場聲明:在尚未建立台灣沿海環境基礎資料庫、進行相關生態研究調查並且絕對確定對於沿海海洋環境與生態沒有任何影響之前,堅決反對此政策。海洋生態影響可能是經年累月逐漸產生,而政策與法規總是後知後覺,對於不可回復的海洋環境,是不容許我們冒任何風險的。
以日本管理制度與經驗來看,台灣現今事業廢棄物清理與再利用管理頻頻出包,以合法再利用掩蓋堆置、掩埋之實的案例經常發生,以如此的管理能力,有可能可以嚴謹管理「海上掩埋場」嗎?如此民間團體也會更難監督是否有影響到海洋生態,未來土基會不僅要整治陸上土壤及地下水,還要去整治海洋底泥嗎?此政策只是將受害對象從掩埋場周遭居民改成不會舉報、不會抗爭的海洋生物。
2、「事業廢棄物清理」的政策環評項目名稱似乎指全部事業廢棄物,意即包括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特性認定之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混合五金廢料與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
(p.3)本署爰推動「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以「填海造島(陸)」作為政策方案,並優先結合既有商港開發計畫(預定新增碼頭、圍堤等人工海岸線範圍內)進行填海造島(陸)工作,以維持既有天然海岸線原貌。
(p.44)「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之「填海造島(陸)」政策方案,現階段執行方式係以安定化無害化之廢棄物作為掩埋之替代料源
「現階段」所指為何?是否表示未來可能開放類似日本管理型廢棄物的其他替代料源?
3、「掩埋場及填埋型土資場的數量及容量逐漸不足,以致近年國內廢棄物非法棄置情事時有所聞」(p.31)
非法棄置情事為何能歸責於掩埋場的「逐漸不足」?為何不是廢棄物來源業者或清運業者存僥倖心態以身試法?為何不是主管機關監督不力?請問是否已經因為掩埋場不足而使事業廢棄物完全無處可去?或者清理費用已經有因求大於供而大幅度提高金額?
報告書內提到多次『資源循環零廢棄』的目標方向,但要求廠商投入研發,改善製程以做到完全回收最大的門檻在於成本,因為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成本遠低於研發成本時,本政策又要再開發新的掩埋設施,當廢棄物處理費維持低廉的情況下,完全無助於提高企業的廢棄物回收率。
4、(一)環境之涵容能力:3. 土壤:土壤指海洋表層底泥?建議增加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47)
5、(三)國民健康及安全:不只考量對人民健康直接的衝擊,也應考量當可能產生之毒性化學物質影響海域生態,是否會透過食物鏈累積,影響到習慣食用水產品的國人健康。
6、(四)土地資源之利用:4.地理景觀:必須考量其他地區海域地形或地理景觀的改變(例如突堤效應所致),而非僅針對該填海造陸區域。(p.50)
7、(六)文化資產:不評估理由為「填海造島(陸)」區域以利用既有商港開發計畫「為主」,應無涉及文化資產維護,故不選取評估指標。(p.52)
「優先」結合既有商港開發計畫(預定新增碼頭、圍堤等人工)(p.3)
這些用詞都沒有絕對限定只利用既有商港,因此仍有可能會涉及文化資產項目中的「自然地景」。認為應該納入評估指標。
填海造陸勢必會影響沿海海岸地景,沿海海岸仍有可能是受認定為「自然地景」的文化資產,例如野柳、東部石雨傘,因此必須在此政策環評中納入評估範疇。
例如在未來相關政策中納入「受文資法認定為自然地景之周遭區域,不得從事會對自然地景產生影響、危害或有危害之虞的填海造陸行為」、未來填海造陸開發行為在進行個案環境影響評估時也必須考量是否會對鄰近文化資產(自然地景)產生影響、危害或危害之虞。
8、(七)國際環境規範:OSPAR  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保護公約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East Atlantic(p.53)
2008年報告:填海造陸對於環境的影響
雖然公約本身對於填海造陸沒有正式規範,但其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書,其中承認填海造陸對於海洋環境可能造成負面影響,且現今我們對於海洋生態系統的了解少之又少,試問我國對於台灣沿海海岸、海洋有多少了解?我們又要為了短時間內解決廢棄物去處而蒙眼不去思考對於自然生態的長期影響?這豈不又是向我們的未來世代舉債?!
9、(八)社會經濟:
1. 人口與產業:應納入對於原本近海漁業的影響(若對生態有所影響,必定也會影響近海漁業)(p.54)
5. 公共設施與社區發展:當開發標的會影響交通、漁業,並有可能造成污染時,當然會影響到社區發展,即使該設施在既有商港內,也應考量對鄰近社區的衝擊。
10、替代方案(p.57):
本政策方案的替代方案是『增建內陸型掩埋場』,但之所以會有這個政策,正是因為難以尋覓新的內陸型掩埋場址,反把問題當成替代方案相當不合理。
建議替代方案的方向應對既存廢棄物來源,加強廢棄物管制,鼓勵改善製程,對新開發行為,嚴格評估其是否有能力處理其廢棄物,不能再以「委託合法清運業者」應付了事,必須往真正從搖籃到搖籃的方向邁進,原料-產品-原料必須絕對達成完整的循環,真正達到零廢棄,且必須確保在循環過程中不會造成污染,也不耗損其他資源。
填海造陸並不該是「首要之務(p.42)」,替代方案也不該是另行增建內陸型掩埋場(p.57),建議應該重新設定替代方案。
11、本政策方案影響層面龐大,建議爾後會議廣邀長期關心的環境團體與會,做更全面的溝通討論,包含長期關心廢棄物議題的台南社大黃煥璋教授、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秘書長、地球公民基金會李根政執行長、荒野保護協會林金保秘書長等。
(十八) 台灣廢棄物處理全國聯合會  林祕書長嘉信 (口頭意見)
1、正面看待環保署願宏觀地面對事業廢棄物清理問題。
2、支持環保署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讚許環保署願統一管理廢棄物清理。
3、原物料現今多為複合式材料,需經中間處理,才能進場掩埋進行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因此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亦應考慮中間處理程序。

(十九) 台灣省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張總幹事傑 (口頭意見)
1、此政策環評主要討論內容為以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陸),因此名稱建議應由「事業廢棄物清理」修正為「事業廢棄物清理-填海造島(陸)」,以避免失焦。
2、大方向支持,但應於推動前提出完善配套措施,如前處理、分類、稽查(核)等,以確保進入填海造島料源之安定化無害化性質。
3、建議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剩餘廢棄物,可由協調鄰近填埋區土資場充當轉運站,並於轉運站進行初步之稽核,以確保進入掩埋土石方之品質。

(二十) 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  沈組長錦全 (口頭及書面意見)
1、對於  貴署及廢管處,尤其吳處長,願意務實看待國內廢棄物處理問題,公會及業者皆甚表欽佩。
2、事業體生產線之運作猶如人體一般,除了可以吸收及消化的部分以外,其餘的就要排出;以生產所排出的廢棄物而言,不論是焚化底渣或鋼鐵業的爐碴,這些廢棄物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貢獻。廢棄物的問題不應只是業者或主管機關的責任,很認同今天大家能在此共同面對這個問題。
3、幾位專家的意見或建議都很好,特別是有委員提到應從教育面著手,加強管理。事實上,這幾年業者對於廢棄物處理的觀念已有調整,特別是管理工作的加強,在此也要特別呼籲各位能合理看待生產事業,不要一直把業者當成做奸犯科之徒,共同提昇國內環保管理的觀念。
4、爐碴本身並不會有戴奧辛,過去媒體報導爐碴有戴奧辛的問題,實乃因過去業者對環保問題認識不足,亦沒有相關法令的約束所致,導致工業廢棄物隨處傾倒之現象,將之全然歸咎目前的業者並不公平。
5、鋼鐵公會正面看待今天討論的議題,公會及業者願意配合  貴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共同做好廢棄物管理工作。

(二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口頭及書面意見) 
1、本案標題為「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環評,惟檢視待填埋物質,尚包括一般垃圾焚化底渣、剩餘土石方、風災疏濬土石等非屬事業廢棄物項目佔大宗,以「事業廢棄物」統稱是否恰當。
2、本政策環評由環保署提出、審查、核准,是否有球員兼裁判之疑?如此如何說服一般民眾?另事業廢棄物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去化管道之設置及管理,是否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較妥適?
3、政策環評應有長遠規劃,本案預估可解決多少年國內不適燃物質問題?

(二二)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口頭及書面意見) 
1、填海造島將來土地規劃利用與允收料源應一併規範。
2、管理面包括料源允收標準及操作規範後續請一併研訂。

(二三)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口頭及書面意見) 
1、大林蒲填海計畫(即南星計畫)中程計畫業奉經行政院92年1月23日院臺環字第0920003692號函同意僅展延執行期程至民國100年底,然因有部份區域填築作業尚未完成,本局遂將填築作業自行展延至101年底,故簡報中所提105年底完成填築字眼請予以修正。
2、南星計畫圍堤工程施作水深最深約8公尺,圍堤面積約212.8公頃,本府興建該圍堤工程所需經費就超過30億元,今若以審查委員建議應將造島工程設置離岸3公里處,以西海岸海床地形觀之,前述位置之水深初估約30~50公尺,在如此水深處興建造島堤防工程其造價及工程安全性均有待評估。再者,本政策若純作「安定型處理場」,在不考慮土地再利用前提下,以目前民間土資場或土方業者針對公共工程或建築工程所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已有一套土方平衡機制來看,前述興設「安定型處理場」就無實際迫切性。縱使為容納風災後大量河川淤泥而必須興設「安定型處理場」,但以本府南星計畫之實務面來看,當初南星計畫雖允諾預留130萬立方公尺之填築空間予經濟部水利署,惟最後該署以運距太遠、運費太高而作罷,實際進入南星計畫之高屏溪流域之風災清淤為0立方公尺。
3、若為解決焚化灰渣、煉鋼爐渣、下水道污泥及不適燃廢棄物而需興設「管理型最終處理場」,以目前操作實務確有其迫切性,惟仍需針對前述廢棄物檢討其是否具有資源再利用之可行性。以簡報中所提國內推動填海造島(陸)四個案例,其中以中鋼轉爐石當料源就有二個,惟中鋼轉爐石已屬依法登記之產品,依據國內相關研究及學術報告,均提及若經妥善處理應可取代天然砂粒材料應用於道路建築施工、海堤背填及混凝土骨材或填方之再利用等用途(註:台南市台江大道失敗主因在於轉爐石未經妥善處理就直接使用於鋪面及底層材料)。且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亦已將轉爐石公告為再利用材料。以南星計畫場區內一段長350公尺之轉爐石鋪面示範道路為例,92年使用迄今幾乎毫無破損,若能將這種產品推廣至國內主要道路使用,不僅道路品質能大幅提升,亦能解決轉爐石因市場接受度低而只能淪為填築料源之窘境。
4、以南星計畫區中程計畫第二區工程填築區利用中鋼爐石作為海水層填築材料為例(註:為加速填築區之穩定度,本府要求該填築材料之進場膨漲率必須經蒸氣處理至低於3.5%),由於該計畫海堤背填側(即填築區內)均鋪設有不織布(可避免填築材料外流污染海域),加上堤面下係利用卵石及塊石堆砌而成,因有足夠孔隙讓水流通以致形成一「重力式透水堤」,有助填築過程中圍堤內海水順利排出。另為避免中鋼爐石直接與外海海水接觸及防止轉爐石膨漲效應影響堤體結構安全,填築過程中距離海堤背填側約25公尺全部改以營建剩餘土石方當填築材料,以形成一側向阻隔層。該區海域生態及水質調查經歷年環境品質監測結果尚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並無明顯異狀。
5、另以大林蒲灰渣掩埋場為例,該掩埋場緊臨海域,其不透水層雖採雙層阻水設計【2.0mm HDPE不透水布 + 5.0mm皂土布(GCL)】,但每逢颱風來襲,透水堤內大量灌入空氣極易將不透水布撐破或剝離,建議未來人工島若採不透水布作為側向阻漏層,應優先於鋪設不透水布周邊填埋密度較高之填築材料,以抑止不透水布遭高壓空氣毀損。前述二個實務經驗希能提供本政策環評量化評估項目之參考。
6、另考量填海造島土地再利用之可行性,建議在「土地資源之利用」增加沉陷量之評估項目,另在「環境涵容能力」增加「海底地形」及「海岸線侵蝕變化」之評估項目。
7、由於本府南星計畫區位處原高雄市邊陲地帶,為鼓勵市區所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大量進入南星計畫區填築,興設後不久即未執行收費迄今,以致許多資源物未有效再利用而變成填築材料。考量設置一座人工島所費不貲,建議應建立收費制度,以價抑量來鼓勵事業儘量朝向資源化再利用。

(二四) 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代表(書面意見)
部分文字建議再作確認,例如會議資料第28、29頁「濬渫」及「浚渫」及第42、43頁「管理型」或「控管型」等用詞之一致性。

(二五) 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代表(口頭及書面意見) 
1、文化資產評估:建議考量評估對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另因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為其主管機關,建議後續若有相關會議能邀請該機關參加。
2、經濟效益評估:會議資料P.56表示將依據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評估「填海造島」政策方案之經濟成本及效益,建議亦能將外部成本及效益納入分析。本處99年度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蕭代基團隊編撰「環境政策與開發計畫成本效益分析作業參考手冊」可提供研提單位參考。另有關主方案與替代方案、零方案之比較分析,亦可藉由成本效益分析之結果相互比較,提供決策者之參考。

八、 主席結論:
(一)請將各委員及單位之意見列入會議記錄,涉及政策部分,請廢管處錄案供為政策研析參考;涉及政策環評部分,請康城公司錄案並於政策環評中研析辦理。
(二)請顧問公司依計畫期程辦理後續相關政策環評工作。
九、 散會:中午12時30分。


「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公民共識會議 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十、 時間:101年5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45分
十一、 地點:本署4樓第1會議室
十二、 主持人:林教授子倫                     紀錄:周宥節
十三、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鄭顯榮委員、高瑞棋委員、范光龍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吳技正建勳、交通部航港局鍾科長春雄、台灣濕地學會陳常務監事章波、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張執行長泰迪、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吳處長天基、邱簡任技正濟民、李科長宜樺、顏技正振華、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總經理一鈺、吳經理英俊、彭工程師詠綺、陳工程師敘誠
十四、 主持人致詞
感謝各位參加「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公民共識會議第一次執行委員會,環保署首開先例於政策環評過程中辦理公民共識會議,以蒐集民意及提供溝通平台,為良好之創舉。
十五、 吳處長天基致詞
感謝各位參與公民共識會議,向各位報告,過去2年間,環保署檢討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於推動新設陸上掩埋設施遭到強烈阻力,但同時亦檢討到事業廢棄物每年約有幾百萬公噸需妥善處理的填埋需求,因此考察了日本、新加坡相關以廢棄物填海造島(陸)的設施,據以推動我國安定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政策之擬定,並依行政院囑咐之「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環評,以完備並逐步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政策。
十六、 受託單位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簡報:(略)。
十七、 執行委員意見:
(一) 前廢管處處長  鄭顯榮委員(口頭及書面)
1.報告提到資源回收率(簡報P3頁)為28%,垃圾減量27%,請釐清基準年、真正資源回收率等。
2.本會議辦理期程須至8月18日及19日方能提出會議報告,再送交環評審查。此意味辦理政策環評時必須評估項目之一的「收集正反兩面意見」勢必另起爐灶,因環評說明書初稿原規劃6月底完成,不僅政策環評辦理過程無法像公民共識會議般嚴謹,也可能未收集到具代表性意見。因此,政策環評過程之「收集意見」與本共識會議最好能有一定程度結合,相關期程最好隨之修正。
3.議題手冊章節需要再調整次序,除廢棄物處理及資源永續利用的現況外,海域水質現況及案例中水質現況(一定有環評監測報告)也要納進來。

(二) 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  高瑞棋委員(口頭及書面)
1.技術顧問單位簡報部份:
(1)面臨迫切需求僅說明事實具體待解決問題,倘能加上理性述求,則更具說服力。
(2)簡報中以考察日本、新加坡案例為主,惟歐美國家之作為如何?建議增列蒐集資料做比較,以突顯填海造島必要性。
(3)推動廢棄物資源物填海造島計畫需先界定「岸邊式填海造地」或「離岸式填海造地」,何種方式?或者兩者皆具?畢竟兩種方式機制不同,影響結果亦不相同。
2.公民共識會議部份:
(1)公民會議參與人數雖受限,但公民會議目的,係提高一般公民對公共政策之參與,且配合資訊公開之需求及效益,建議未來公民會議可考慮透過媒體(電子、平面、網路)公開化,以廣徵民眾意見。
(2)公民會議將邀請不具專業知識之民眾參與,針對具爭議性政策,提出問題詢問專家;然諸多科學論證、學理及方法往往並非唯一,因此回應結果也將不同,宜審慎。
(3)公民共識會議議題手冊內容部分,建議針對社會面、環境面及經濟面等直接、間接正面效益及負面衝擊予以說明,俾能比較其差異。
(三) 臺灣大學  范光龍委員(口頭及書面意見)
1.參與會議之公民,應一定比例予受開發案影響者參加。
2.討論任何開發案時,應先提供完整之環境現況。

(四) 臺灣濕地學會  陳章波委員(口頭意見)
1.推動安定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說明時,應納入政府資源回收的機制、無毒化機制、填海造島(陸)的好處/壞處、對生態造成之影響及利害關係者(如廢棄物製造者、填埋土地使用者等)之影響等面向。
2.為使公民共識會議具有客觀性及公正性,公民小組成員之組成應由無關者組成較妥適。

(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吳建勳委員(口頭及書面意見)
1.本次環保署為推動廢棄物填海造島計畫,辦理公民共識會議,實為互動型公民參與之創舉。惟參考過去環評之經驗,多數具爭議案例均為資訊不充分、不對等,因此建議參考漁業署於政策環評範疇界定會議之意見,對於日本、新加坡案例之參考價值應予加強,尤其日本鳳凰計畫對於當地農漁業之影響;
2.另請廣泛蒐集國內案例辦理環評時,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關心討論之重點,俾作為未來公民共識之基本參考資料。

(六) 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  張泰迪委員(口頭意見)
1.會議題目為「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陸)計畫」是否太過硬性,與臺北市案例「台北市汽機車總量管制」公民會議題目性質有所差別。
2.臺灣周圍之海域環境水質現況應作說明,俾利判定哪些區域不適合再開發。

(七) 交通部航港局(口頭意見)
1.建議是否將計畫開發區域之居民納入公民小組成員?
2.建議補充比較陸上掩埋場與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之優缺點及對環境影響之差異等。

十八、 主席結論
(一) 公民共識會議名稱經各委員建議修正為「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
(二) 確認公民共識會議辦理作業程序及會議議題手冊目錄。
(三) 請委辦公司依各位委員意見修正議題手冊各章節,及完成議題手冊(草稿)編撰,併於第2次執行委員會議討論。
(四) 請整理公民小組報名名冊,俾利於第2次執行委員會議抽選公民小組成員。

十九、 散會:中午12點50分


「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第2次執行公民共識會議指導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十、 時間:101年7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0分
二十一、 地點:本署4樓第1會議室
二十二、 主持人:林教授子倫                     紀錄:周宥節
二十三、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高瑞棋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吳技正建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王經理珮勳、陳管理師文鵬、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張執行長泰迪、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林秘書長嘉信、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邱簡任技正濟民、李科長宜樺、周科員宥節、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總經理一鈺、吳經理英俊、陳工程師敘誠、宋工程師宜均、陳工程師婕、彭工程師詠綺
二十四、 執行委員意見:
(八) 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  高瑞棋委員
1. 議題手冊建議在目錄中會議〝流程〞及內容介紹修改成會議內容即可。
2. 第七章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的必要性,建議對設置與否之正面效應及負面影響做一均衡詳實之比較,並分別就環境面、社會面、經濟面及其他相關面向等議題進行分析說明。(例如:就業問題(社會)、產業出走(經濟)… …等)
3. 政策推動遭受反對原因為何?環境污染影響疑慮?開發者之承諾失信或對政府之監督失去信心?完工運轉後不守信?還是回饋機制不健全?日本、香港、荷蘭或其他國家之經驗如何?有時候這些經驗才是真正關鍵問題。
4. 目前國際間對環境永續發展、氣候變遷以及臺灣海峽海域受中國急速大量工業化之污染水排放等問題列入議題手冊或課程內容。此外,不利影響減免對策部分,建議將國際永續發展會議所倡議之環境補償三原則〝避免〞、〝減輕〞及〝補償〞納入內容。
(九) 臺灣濕地學會  陳章波委員
1. 增加海域之分析。
2. 增加造島之成功原因分析(如:地理位置、潮流、海流、氣象、颱風等)。
(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吳建勳委員
1. 有關公民共識會議之議題手冊及授課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議題:
(1) 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對農漁業之衝擊,以利後續政策說明與宣導。
(2) 界定安定化、無害化事業廢棄物之範圍,以避免或降低反對與環境衝擊。
(3) 加強探討我國海域人工造島(陸)工程之涵容能力及評估人工造島(陸)之總量。
2. 請執行單位提供我國各項事業廢棄物處理的壓力,並且初步評估目前可處理及未來可容納之數量,使參與公民能簡易瞭解政策之內容。
(十一) 財團法人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  張泰迪委員
1. 第二部份: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的介紹請增加下列說明:
(1) 何謂廢棄資源物?所有可能的來源與內容物為何?
(2) 各項廢棄資源物現有的處理方式、成本、優缺點?(雖然此次為政策環評討論而非個案環評,但我們認為仍應把所有可能的廢棄物種類與來源列出,這樣參與討論的公民才比較好討論,畢竟填爐碴與填廢土有很大的不同)。
2. 第三部份: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的影響與風險
(3) 對自然環境的衝擊
a.海洋環境之涵容能力(包括物理、化學長期污染對水質、海洋生態的影響)。
b.對國民健康與安全的影響(透過海鮮等食物鏈累積)。
c.土地資源利用,包括地理景觀、海岸地景、海岸變遷所造成的影響與經濟損失等。
(4) 對社會經濟的衝擊:關於當地人口、產業、公共設施、社區發展的影響。
(5) 風險評估
a.設施動工或填埋完成後如何監測對自然環境面之影響?
b.可能存在的風險?例如設施損壞、污染外洩,又該如何恢復及補救措施為何?
(6) 與現有政策相抵觸的可能性?如內政部〝天然海岸零損失〞政策等。
3. 第四部份:替代方案與成本評估
(1) 替代方案為何?
(2) 成本評估與比較為下列:
a.現有廢棄物處理方式的成本。
b.以填海造陸(島)方式處理成本。
c.替代方案的成本。
(十二) 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林嘉信委員
1. 填海造島(陸)計畫,本人認為造島(陸)後,經濟使用目的為何?應該先行界定,建議爭取彰濱工業區崙尾區、伸港區作為中部環保科技園區。

二十五、 主席結論
(五) 請將議題手冊參考委員意見後進行修正,並於7月20日前e-mail至各委員再確認。
(六) 預備會議及公民共識會議主持人經委員同意,由暨南大學水沙連大學城辦公室楊執行長志彬擔任。
(七) 預備會議議程及授課科目,請依委員建議之課程內容及邀請授課老師進行安排。
(八) 經委員同意公民小組抽選原則後,以全程錄影方式完成小組成員抽選,並選出20位公民小組成員,後續請確認出席。

二十六、 散會:下午5點0分


看守台灣:這樣子的零廢棄 歡迎來到毒物星球

■作者:謝和霖 

引用出處 2012/08/05立報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0617

  環保署今年1月正式提出廢棄物填海造島(陸)的計畫,分3期13年推動,估計所需經費902.5億元,相當於每年69億,接近環保署1年預算。在許多生態學者與民間團體大表反對與疑慮下,環保署隨即展開政策環評,於3月29日舉辦範疇界定會議,並於近日舉辦公民共識會議,蒐集民間意見,供政策環評參考。

  暫不論廢棄物填海造島對海洋生態的影響;環保署的說明以及公民共識會議資料中,充滿偏頗的言論,明明就是尚未能達到零廢棄而需要擴張最終處置場的空間,並把腦筋動到不會說人話的大海,環保署長卻對外說明:「真正可以達到零廢棄的東西,就是國土再造,甚至海岸線再造。」在公民共識會議資料中說:「然而,倘物質無法作為能源或回到原料階段者,為符合資源循環零廢棄最終目標,填補資源循環缺口,將該類物質運用於可達成零廢棄之國土再造及海岸線再造之填海築地工程,連接陸地者稱為造陸,離海岸一定距離者則稱為造島。」

  但是,填埋的焚化爐有害飛灰固化物或者底渣,並不會因為成了人工島嶼的一部分就變成資源,也沒有循環到正常經濟體系,而且要擔心萬一地殼變動、超大海嘯,或者填埋過程中一定會遇到的颱風豪雨,讓這些含有高量有害物質的廢棄物直接暴露於海水而污染海域的可能性。即使填埋的是不含毒性物質的廢棄物,填埋場址的海域生態與棲地也將永久消失,而這些生態系原本可以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包括食物、調節氣候、分解污染物、防洪等,也將永遠喪失,我們難道可以把這種充滿外部環境成本的掩埋措施,講成是講究避免對環境生態造成影響的零廢棄措施嗎?

  更可悲的是,公民共識會議手冊中在比較陸上與海上掩埋的優缺點時,為了美化而稱填埋過程是一種土地馴化,讓原本無法使用的峽谷、沙坑,轉為人類可以使用的土地。原來在環保署的眼中,充滿生命的土地為野蠻,而充滿廢棄物、毒性物質的土地為溫馴。這樣的文明多麼可歎!本會去年底出版的法國知名環保漫畫《毒物星球》,描述人類在日漸扭曲的價值觀與行為下,將會住在一個充滿毒物的星球上,不知道大自然為何物。對照環保署的言論,竟是如此寫實。

  現在生活垃圾中紙類、廚餘、塑膠高達90%。許多縣市都還沒有足夠堆肥設施,許多可回收的塑膠都還沒有回收,所需設施可能不到百億,卻可省卻許多掩埋需求。環保署常對外哭窮,竟可以向行政院要到902億,卻全投入最不環保的措施,如此下去,毒物星球就離你我不遠了。

(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


 

環保署籲請理性論述填海造島 勿為反對而反對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提供日期:2012.08.07
網址: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0807162903 (可點閱參考讀者的意見,不另行收錄)

   媒體於今(101)年8月6日(一) 報導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先生撰寫一則「這樣子的零廢棄 歡迎來到毒物星球」一文論述可議之處甚多,環保署特提出澄清說明。 



    以無害化及安定化的廢棄物填海造島,事實上在先進國家是行之有年的做法。其中以日本及新加坡為最值得借鏡,相關海堤工程技術、隔離阻絕技術、污染防治措施、管理方式(如進場接收之管制標準)等經驗,提供國內填海造島的極佳範例,環保署於去年間會同交通部及中鋼公司前往參訪。 



    追求資源循環的社會,先以最大的可能回收再利用廢棄物。但回收後,總有經過無害化及安定化後,不能恢復原來產品性質而再利用的廢棄物,其最終再利用的方式,以先進國家的經驗,就是用對環境衝擊最小的填海造島方式,結合既有商港或工業區發展計畫,來創造新生國土及海岸線,而達到零廢棄的效果。 



   看守台灣謝和霖秘書長於8月5日參與本署辦理的填海造島公民共識會議,如今卻寫文章提出一堆反對的意見。其實謝秘書長是在環保署署長室工作過的人,相信知道自己有一廂情願的理想,在沒有可以落實理想的執行方法前,光說反對的話,是無法解決眼前或未來一、二十年存在的問題;謝秘書長應該也知道人類既然存在,可以節制不做超過環境生態可以忍受的事,但不會有謝秘書長所描述的完全不干擾環境生態的生存及生活方式,因此人類也只能採取對環境生態影響最小的方法來做事。 



    要請謝秘書長告訴我們,當全世界各個國家都還不可避免要開闢廢棄物掩埋場的時候,結合原本就要建設的海域既有商港或工業區發展計畫,以無害化及安定化的廢棄物做為再利用級配料源,來填埋創造新生國土及海岸線,這種可以避免抽海砂填地產生更多海域生態影響的做法,會比現在到處被反對開闢的陸上掩埋場有更大的環境生態衝擊嗎!如果謝秘書長對陸上廢棄物掩埋場也因衝擊環境生態提出一大堆類似的反對意見,而且繼續反對填海造島,我們只能猜測,是因為您已不再坐在環保署署長室辦公,可以光說不必練,愛怎麼反對就怎麼反對。 



    謝秘書長於文中所提及分3期13年投入902.5億元一事,尚屬初步估計的資料,其包括原商港或工業區發展計畫部分建設經費,需扣除後才屬於廢棄物填埋成本。填海造島推動非環保署獨立辦理,將由商港單位或工業區開發單位負責興建海堤,再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主管的廢棄物及地方政府所主管的ㄧ般廢棄物填埋,其過程控管需極嚴謹,方可創造正面的經濟價值。 



    環保署致力推動「零廢棄全回收」政策目標,已有顯著成效。資源回收再利用率從96年42.92%增加至100年的62.27%,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率亦達8成;但是廢棄資源再利用受時間及空間因素的限制,常有去化不順暢個案發生,致堆置農地甚或任意棄置而備受爭議,並影響環境生態及相關產業政策。填海造島不僅提供開發案所需土方資源問題,亦能解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後剩餘物之最終處置課題,配合開發案後續土地利用規劃,對於整體環境生態具有衝擊最小的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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