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5種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情形可商請公安介入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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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5種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情形可商請公安介入

2013年08月27日
摘錄自2013年8月24日新華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中國山東省近日制定環境保護部門調查與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詳細界定。其中,環境違法行為嚴重等5種情形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表示,環境執法部門發現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暴力抗法;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遇到恐嚇、惡意阻撓或者暴力抗法;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環境違法行為嚴重等5種情形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同時,環保部門環境執法機構在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中,發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情形,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山東省規定,環保部門發現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程序,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時報告、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未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未及時糾正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一工作程序將從11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