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野溪整治到生態工程的思維檢視 | 環境資訊中心
回顧與前瞻

從野溪整治到生態工程的思維檢視

2002年03月05日
作者:朱惟君

野溪一定非整治不可嗎?許多無水患之虞或水患輕微的地方,是否就應當「完全不加整治」,讓台灣還有機會保有渾然天成的山林野溪與豐富的生態相。而堆堆石頭就是所謂的「生態工法」了嗎?且先澄清生態工法的本質,同時致力本土經驗的持續累積與修正,才不會導致生態工法不生態的尷尬境況。

潛藏著的危機

延續921地震及去年風災造成的各地災情,今年度治山防災經費的編列包括921特別預算、農委會水保局的工務預算以及其他名目的編列,估計至少有七、八十億,甚至上百億的預算。其中有相當比例就將持續用於台灣溪流的整治上。

可以想見,雖然政府近來已漸認知到傳統「野溪整治」所到之處,水泥化及水溝化的情形,已然引起各界反感,而亟思以「生態工法」加以改善﹔但是,一來國內所謂的生態工法尚處於「宣導」及「宣示」階段,對於實際執行單位並不具實質約束力,想必傳統的水泥工法思維還將在各地繼續施做﹔再者,國內生態工法尚處「萌芽」與「實驗」階段,現下許多標榜生態工法的溪流整治,其實都還是相當的不生態﹔致令期許以生態工法為處方的想法,處於雙倍尷尬的境況。

這樣大筆經費的持續投入,如若還是依循舊思維,走舊路子,對於台灣的溪流環境是不是又將是另一場生態上的浩劫與衝擊?值得大家進一步關注與持續監督。

野溪整治的必要性?

台灣野溪整治的推動由來已久,少說也有二、三十年歷史了,而在83年至88年間,當時的台灣省政府編列二千餘億元經費,執行「防洪排水及水土保持」計畫,更加速了全省溪流的水泥化;從北到南,由西到東,幾乎無一倖免。雖名為溪流「整治」,但許多從未氾濫的野溪,也硬生生被打上厚厚一層水泥,所有兒時溪邊嬉耍抓魚蝦的美好童年記憶,也一併隨著水泥而遭掩蓋、窒息。

像是生態相極其豐富的陽明山大屯溪、台北縣雙溪河或是其他美麗的大小溪流,往往當地水患並不嚴重,或者根本無水患問題,也相當容易因為各地方的基層行政單位為了表現政治業績,拚命爭取補助款,而把許多美麗的溪流給葬送了。

同時從過去的經驗當中,經「整治」後的河川,往往並未因此為當地居民帶來長治久安,甚至容易因為原來土堤的水泥化、河道的縮減及沉砂池、攔砂壩的施做,使得暴雨時流速更加湍急,而積滿土石後的沉砂池,相當人為的墊高溪床,一遇上颱風或暴雨,升高水位的溪洪挾帶沉砂池先前囤積的土石,很容易即沖毀岸堤,越堤成災。經去年桃芝等颱風的檢驗後,像是南投鹿谷、新中橫沿線、花蓮的鳳林、光復等地,隨處可見如此的野溪整治反而引來更大的災害。

所以,未來的整治如果還是強把應該是自然的喇叭型河道約束成水泥的「U」字直桶型,相關對策仍只是不斷加高岸堤,將使得過去肇發水患及土石流災害的成因不但還在,甚且還會升高下回成災的潛力。

追本溯源,於河川行水區搭蓋房舍、山林濫伐、山坡地的超限利用、河川的盜採砂石、於山壁上開路橫向截斷山溝與野溪,才是真正不斷成災的因由,由此著手,才是正本之道。

生態工法生態不生態?

縱使國內外的文獻,都提示了「生態工法」應當是取代傳統水泥工法的一條明路,在談及生態工法之前,想先提示的是,許多無水患之虞或水患輕微的地方,是否就應當「完全不加整治」,讓台灣還有機會保有渾然天成的山林野溪。

另外,有些地區,也僅需要引進如:簡單施以原生植栽等環境管理的思考;或是河堤用地的劃限使用;或是滯洪池與滯洪區的規劃,就能有效排除水患疑慮,而未必一定要大興土木的動工整治。

單純以生態為考量時,復育河岸的天然植生及恢復其原有生態就是最經濟及永續的方法。然而自然復育通常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無法立竿見影。在安全性與時效性考量上,有時還需佐以治水、利水及邊坡穩定等方法。目前,在求取治山防洪與生態保育的平衡點上,生態工法具有較強之著力點。

微棲地環境複雜度的保持攸關成敗

生態工程的觀念源自德國及瑞士,近年來正逐步推展至世界各國。1938年德國的Seifert首先提出近自然河溪整治概念,指能夠在完成傳統河流治理任務的基礎上,同時達到接近自然、廉價並保持景觀美的一種治理方案。1989年生態學家Mitsch進一步提出生態工程(Ecological Engineering)觀念,乃是運用生態系之自我設計(self-design)能力為基礎,強調透過人為環境與自然環境間之互動達到互利共生(symbiosis)目的。

可見,生態工程的本質包括了:1.以自我設計或自律行為(self-design或self organization)為基石﹔2.以生態系為範疇﹔3.以永續生態系為目標。

然而要達到「以永續生態系為目標」其實相當不容易,包括了事前的評估、施工前的棲地生態調查與相關先行試驗、施工中的施工規範以及施工後的後續追蹤等都是必要的工作。國內目前發展生態工法最大的問題也就在於欠缺典範。是故即使標榜生態工法的案例,工程期間對環境的破壞或生態的衝擊仍時有所聞。像921災區現下正持續進行中的工程,雖已然思及改採以現地的石頭堆砌工法進行邊坡整治,但往往因為像原本20公尺寬的河面經整治後僅餘10公尺,以及原本擁有急流、淺攤、深潭等不同環境的溪流經整治後深度變成均一化,使得原本擁有不同微棲地環境的生態遭受破壞,許多生物也因此面臨存續危機。

微棲地一般係指生物在特定時間點所實際使用到的空間位置,在水域環境中較常被探討的微棲地因子包括流速、水深 、底質石粒徑、 細砂含量與溪流內遮蔽物等。生物因不同生活史階段、不同季節、不同行為模式(如生殖、覓食、休息)、甚至不同性別的個體,所需要的微棲地也有所差異。例如溪流中的台灣鏟頜魚,是在緩水區的砂質溪床上產卵、幼魚一孵化就有相當的游泳能力,但為了避免被掠食者捕食,常群聚在岸緣溪流內遮蔽物較多的地方,隨個體成長,又遷入流速較快、佈滿著生矽藻的巨石區覓食。所以微棲地環境複雜度的確保,往往也攸關生態工法的成敗。

當務之急要先建立本土成功案例

如前所述,目前國內推展生態工法的困境,在於欠缺典範﹔雖然並不乏包括歐美日等國外成功案例可茲參考,但是台灣山高水急的自然條件其實有別於歐美大陸環境,國外案例並無法直接引介﹔因此,如何落實並發展出國內自己的生態工法經驗仍有一段長路要走。

初期宜儘量避免在原本就相當自然的地方進行試驗,不妨優先選擇已高度人工化的河段開始,配合各項正在進行中的河川工程做局部性的棲地改善,以逐步累積本土經驗。

在制度設計上,則應當在規劃階段,就讓生態學及景觀學等相關學者專家有參與的空間;包括在工程經費編列的名目上,明列生態調查、先行試驗等項次,如此,對目前生態工法進行修正的可能,相對提高機會與空間。在工程驗收上,亦應提供相對彈性。同時可鼓勵執行單位與大專院校相關系所進行合作,或使當地民間團體有參與監督的可能。而一些原則性的規範,如就地取材、河道蜿蜒度的維持等亦應持續訂定,並使其具備實質約束力。

最後,想提示的是,包括像台北虎山溪整治經驗等近自然工法的漸進性做法,是否是大家可接受與認同的?而不論是強調「少用水泥、植栽綠美化、親水空間」的近自然工法,或是以永續生態系為目標的生態工程,在工程的規劃階段與執行過程,程序的正當性與資訊的公開性是否也是可被檢視與討論的?畢竟,台灣的環境是大家所共有與共同承擔的。(本文作者:朱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