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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4 11:06
國產局行文,指出淡水文化基金會佔用國有土地導致國有土地權受損,並已獲相當租金的利益,依據民法179條不當得利法則,基金會需支付補償金4000萬,並需於本月底繳納,否則依法訴追。 淡水文化基金會執行長許慧明表示文化事業根本是非營利事業。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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