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古蹟辦社大 國產局索賠400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淡水古蹟辦社大 國產局索賠4000萬

2006年06月14日
摘錄自6月13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國產局行文,指出淡水文化基金會佔用國有土地導致國有土地權受損,並已獲相當租金的利益,依據民法179條不當得利法則,基金會需支付補償金4000萬,並需於本月底繳納,否則依法訴追。

淡水文化基金會執行長許慧明表示文化事業根本是非營利事業。數年來國產局在多次開會討論委託該基金會管理維護該古蹟時,依據「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早知是無償委託,連委託經營都如此,淡水文化基金會在台北縣定古蹟經營淡水社區大學,投入500多萬,基本上是入不敷出,他認為,國產局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希望文建會出面,並能本著行政程序法「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信賴」,以符法制精神。

接受陳情立委陳景峻辦公室指出,北縣文化局還將撥款1億多來整修倉庫與環境,文化團體的投入則是要讓古蹟活化,並無營利事實。不知為何兩個政府單位會出現矛盾的觀點,一方要文化團體經營古蹟,另一方則認為古蹟經營有利可圖需付賠償。陳景峻辦公室認為,可見國有財產局顯然不知古蹟與文化事業的內涵,因此亟待文建會介入解決。但文建會12日不願對此個案發表觀點,只說時間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