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蘭嶼遇上特定區】蘭嶼發展的首要條件 建立溝通機制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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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蘭嶼遇上特定區】蘭嶼發展的首要條件 建立溝通機制

〈當蘭嶼遇上特定區計畫:掃地出門或敞開雙臂?〉系列報導六

2014年10月23日
作者:陳品君、何怡君;責任編輯:陳芛薇、洪育增

以下內容引用、轉載自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上,由學生團隊陳品君、何怡君、陳芛薇、陳孟君、洪育增所製作之新聞專題〈當蘭嶼遇上特定區計畫:掃地出門或敞開雙臂?〉。本報導不代表原蘭嶼專題學生團隊立場。

蘭嶼的發展從過去到現在,始終缺乏當地所引領期盼的官方與民間透明的溝通機制。海洋文學達悟作家夏曼.藍波安直言,「一定要有起碼的溝通、尊重才能去發展。」

夕陽映照著蘭嶼街道,也映照著達悟族人世世代代的居所。攝影/陳品君

相關子法未健全 原民權益難保障

在東清七號地事件中,台東縣政府調度60名警力與達悟族人對峙,這種「原民土地vs.公共建設發展」的對峙在台灣是層出不窮,原住民族也早在1988年發起「還我土地」運動,但執政者從來沒有做出令人滿意的回應。

蘭嶼全島土地皆屬原住民保留地,而原住民保留地的法律最高指導原則為《原住民基本法》(下稱「原基法」)。攸關原住民族權益的《原基法》自2005年公告實施後,未能依其第卅四條所示,於施行後3年內修正、制定相關法令。換句話說,作為指導原則的《原基法》第廿一條,提到「政府或私人要使用原住民族土地如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應徵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這項規定因相關子法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以及海域法》等相關實施辦法未能健全,無法有效落實,也因此難保障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權益。

土審會形同虛設 達悟族人未受尊重

原民在法律層面已未受保障,更遑論現有行政體系下的原民權益,受到的不尊重對待。原住民保留地高指導原則主要依據《原基法》,除了其第廿一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也提到,政府要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須先由該政府機關擬訂用地計畫,再由該地方層級的行政單位徵求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下稱「土審會」)的審查意見。

雖然「蘭嶼特定區計畫」期程中排定各項蘭嶼場次的說明會和工作坊,但達悟族人對於官民間的「溝通」機制頗有疑慮,認為兩邊對話處在不對等兩端,而這種不信任可以從政府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分配、權益審查、糾紛協調而設置的土審會近年來的召開爭議,得知一二。

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在蘭嶼的核廢料用地於2011年底到期,2012年4月,蘭嶼鄉鄉公所召開土審會議審查台電續租土地一案。當時想進入會議現場旁聽的達悟族人被拒於門外,會後鄉公所也並未對外說明;2013年「東清七號地」事件中,蘭嶼鄉鄉公所曾說此案經由土審會同意辦理,但東清部落土審會代表否認「同意」說法。

據了解,在「蘭嶼特定區計畫」一案中,也尚未徵求達悟族人或土審會意見。

盼漸進溝通 政府與族人共同管理

從國家公園、核廢料議題、東清七號地,乃至於推動「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所浮現的土地低私有率、閒置荒地認知,都顯示政府和在地人對於蘭嶼發展想像存有極大落差。

不論是否聽過「蘭嶼特定區計畫」,達悟族人對於政府打算在蘭嶼規劃發展,大多認為兩方要有良善溝通。蘭嶼鄉前鄉長周貴光認為,蘭嶼發展須要依靠政府經費才能夠借力使力,但他也強調,發展方向不是單方面的一廂情願,而是要透過一同討論。蘭嶼島尚無太多外來文化侵入,是台灣有住民的離島唯一沒有連鎖企業的地方,他希望蘭嶼發展須考慮到未來子孫,「幫他們保留非常漂亮的蘭嶼島。」

紅頭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謝明輝表示,蘭嶼需要資源提升,若是台東縣縣政府要將資源給蘭嶼鄉,「大家都舉手贊成。」但在這當中溝通很重要,並且不僅是一次、兩次,這是一個漸進性的過程,「要尊重我們地方上很多很多的聲音,我們也要很清楚了解這發展帶給我們蘭嶼的是什麼。」他說。

蘭嶼自然景觀保存完好,山與海在各處相交,藍綠縱橫各地。攝影/陳品君

立委簡東明國會辦公室主任簡志偉則建議,政府若要在蘭嶼做任何規畫,應採取駐點方式與居民做更多的溝通,一旦遭受當地居民反對,就要修正計畫。

然而弔詭的是,就算有了溝通,但「蘭嶼部落間的共識是缺乏的。」台東縣議員夏曼.瑪德於原民台節目上表示,現在各社區發展協會(編按:協會是民間組織)的辦理事務和過去村長的工作項目重疊,從前還有村民大會,現在鄉公所不開村民大會,反倒是仰賴各發展協會的理事們運作,導致村長職位現今無法發揮實質功用,「政府行政簡化,導致政府和達悟族人間的溝通脫節。」他提出質疑:縣層級的計畫,發展協會要不要接受?村長長期以來沒有開村民大會,變成一個虛位,村長並沒辦法經手很多政令。

達悟族沒有首領階級制,部落間的溝通重視平等,決策力求「落實民意」;無論部落與部落間、部落與政府間如何溝通,最重要的還是達悟族人的主體性。

在蘭嶼 達悟族人的主體性高於一切

「我們祖先在這裡的時候,中華民國還不知道在哪裡。」這是官方政策和蘭嶼傳統文化牴觸時,達悟族人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

蘭嶼有獨特的海洋文化、有達悟族人獨特的思維,政治大學民族系助理教授官大偉在原住民族電視台《部落大小聲》「台東區域計劃該如何規劃?」現場節目(下稱「原民台節目」)中提到,將蘭嶼視作台東縣離島的規畫不恰當,應彰顯蘭嶼的主體性,「以蘭嶼為中心來看,這島嶼其實是台灣和巴丹島間海域的核心。」

政府推動特定區計畫的一個原因,是蘭嶼「長期以來缺乏完整的總體規劃因而導致全島建設難以有效推動」。一位不願具名的受訪者提到:「計畫行政效率不彰,政府不是只去提升行政效率;這表示這個制度是有問題,要檢討整個制度。」他舉例,過去政府在蘭嶼推行種植稻米,吩咐以芋頭、地瓜為主食的達悟族人開墾田地,但是達悟族人吃不慣稻米,改種後也面對種不活稻米的困境。

《蘭嶼雙周刊》453期曾記載當時達悟老人向農業指導老師述說的一段話:「白米水稻管理很辛苦,我們沒有肥料來幫助水稻……就算我們收割了水稻,也要很辛苦地打稻子才能夠吃,我們也沒有那種設備,所以種稻太辛苦了,而且你也不可能每次都補助我們很多肥料,讓我們來種稻。如果你們要把我們的芋頭拔掉,我們就沒有飯吃了啊!」然而弔詭的是,「行政效率不彰」反而使蘭嶼維持自然樣貌與傳統文化,「為什麼行政效率薄弱?就是因為傳統機制維持得不錯,大家抵制。」一位不願具名的受訪者表示。

由過去種種,常可見到政府一廂情願地把管理辦法套在達悟族人的生活中。一旦達悟族人無法適應,政府反倒要求當地人改進,甚至插手介入。「政府官員期待部落如同政府機關一樣,有對口處理這些公共事務,但政府和部落的力量是不對等的,官員是拿薪水和擁有各種資源規劃和討論事情;對部落族人來講,他是在農忙、工作之餘討論這些公共事務,要另外花時間和交通成本等等。」官大偉認為,政府需要了解部落做事情的節奏、速度,不要只從辦公室的角度想事情。

依據《原基法》第21條規定,政府任何規畫須由原住民族施行同意權,「這同意權不只是民眾參與,而是民族的集體權,不能由管理機關為代表。」官大偉強調,目前政府在計畫前辦徵詢會,並在計畫展示並不足夠,他鼓勵部落成立(跨)部落會議,成為對外溝通的平台,在共同利益基礎上與國家對話。

台東縣議員夏曼.瑪德能認為,行政單位規劃蘭嶼不可急就章。他將蘭嶼人的價值觀分成上、中、下3世代,他認為蒐集各方意見者要有耐心,台東縣政府可擬定一規畫版本交給蘭嶼鄉鄉公所,蘭嶼當地居民也做出一民間版本,協商時以兩份版本為依據,一齊討論。

政府須與達悟族人一同推動蘭嶼發展。作家夏曼.藍波安強調「共管」概念。他認為,蘭嶼人承認蘭嶼在土地所有權上屬國家土地,「但國家也要承認當政府還在大陸的時候,我們的民族就在這邊了。」他認為,國有土地不應只是政治意義,或經濟、國防意義,不是單方面控制這片土地,而是和當地族人共同管理,共享、共有。專題全文完,點此可線上收看影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