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彰化空污自治條例遭退 環署:得補件再審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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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彰化空污自治條例遭退 環署:得補件再審

2016年11月10日
本報2016年11月10月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為了減緩空污問題,中部縣市陸續各自訂定加嚴標準,但繼《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遭環署退件得進行資料調整,《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 10日也獲環署證實,已在上月27日遭退回,還得補件再審。

此案8月送進環署,如今卻傳出遭退回的消息,空保處處長蔡鴻德表示,環署對彰縣府要加嚴空污排放標準,其實是樂見其成,但還需縣府補上公聽會、技術可行性的評估報告、釐清處分罰則細則,此案退回還可再審,且並無期限。

台中、彰化改善空污的自治條例,但因細節未齊而遭退回,需補件。圖為台中秋冬空污。圖片來源:Angela Chang

彰化縣議會在今年7月三讀通過《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預計實施後粒狀污染物TSP由50mg/Nm3降為10mg/Nm3、硫氧化物SOx由300ppm降為20ppm、氮氧化物NOx由350ppm 降為40ppm。若核定通過,將比已過關的《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更嚴格。

現行《空污法》的確授權地方政府以地方自治條例,訂定更嚴格的空污排放標準。但彰縣府遭退件,蔡鴻德解釋,環署退回此案主因有二:一為此自治條例的內容中,有部分可以直接用《空污法》處理;再者,彰縣府在自治條例中訂出戴奧辛、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不得檢出」,但這在實際的「技術可能性」其實不太可能,且也需考量環境背景值的問題,仍須再研議,才能有更符合實際情形的排放標準。

目前縣市政府自訂的空污標準,僅有《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9月21日通過環署審查,台中市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和彰縣一樣,都還要補件再審。

蔡鴻德表示,雲縣的排放標準屬《空污法》所授權地方的加嚴標準行政規則,但彰縣與中市則是走自治條例,與《空污法》同位階,法律上的競合也待釐清。且由於各地方自治標準不一,未來可能在執法上與《空污法》有所拉扯,蔡鴻德透露,環署也考慮與地方政府協商,統一自治條例或行政規則的法律程序。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