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清法修正草案漏洞多 濫開廢棄物再利用之門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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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清法修正草案漏洞多 濫開廢棄物再利用之門

2008年09月01日
本報2008年9月1日台北訊,陳誼芩報導

環保署日前(8月29日)於高雄召開「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民間環保團體認為修正後條文,將濫開廢棄物再利用之門,並幫助業者免除刑罰與管制。環保署昨日則表示,「修法只是法律條文結構上的調整,並無任何實質改變。」

廢清法修正草案第5條第6項修改為「第2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其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其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第41條第1項第2款又將修正後的第5條第6項也列為不須具備許可。

成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表示,草案第5條第6項的弊端在於以後只要被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為「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資源垃圾)」,則其回收、清除、收集、清運、中間處理、再利用、最終處置皆不受到第46條第1項拘束(許可制),也沒有第46條刑罰的適用。

廢清法修法公聽會─高雄場;圖片提供:晁瑞光此外,此條文的文字也與廢棄法的體系相牴觸,林毓正指出,環保署於2006年4月17日公告的「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第2點:「廢棄物清理法所訂執行機關必須將前項資源垃圾分類回收、再利用,不得併入其他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清除與處理在廢清法的概念包括「廢棄物最終處置」,現在修正草案將原本僅規範「廢棄物再利用」的條文範圍擴大到「廢棄物最終處置」,已與廢棄法第5條的規範意指相牴觸。

台南社區大學黃煥彰表示,此項修法的鬆綁,將大開廢清法的大門,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都將不必申請許可,並且只要將廢棄物以再利用名義,就不用受罰。他指出原本廢棄物清除、處理,須報環保署,修正草案將職權下放到地方,環保署企圖逃避責任。他進一步指出,目前的最大污染源是事業廢棄物,修正草案不應鬆綁對事業廢棄物的管制。

黃煥彰認為有毒廢棄物應另訂特別規範,他以爐渣為例,爐渣回收再利用可製作水泥,但在法條中,並未規範重金屬的比例、含量,以及使用地點,因而造成多處土讓污染。2007年在石門水庫旁測到的PH值高達9,就是因為水體附近進行整治工程,以有毒爐渣回填窪地。他進一步說明,使用爐渣的風險在於重金屬含量和石灰成份,應在水源保護區、農田、漁塭等地嚴格規範,監測也要有公正團體認定。

高雄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卓三陽也表示,如果業者不須取得許可文件就可處理廢棄物的話,毒物將遍佈全台,他認為環保署修法重點,應讓資源回收責任回到企業主身上,黃煥彰也認為應該加重製造業者的刑罰,而非大幅度的法令鬆綁。

雖然環保署澄清廢清法修法原因,是因為與法制原則不符,修法前和修法後的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都一樣。但是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目前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管理太過鬆散,但修正草案的確出現更大的漏洞,他認為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種類與其處理方式,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訂之,但是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流向管制,應由環保署藉此次修法拿回來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