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不純 強制標示調合油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食用油不純 強制標示調合油

2010年09月23日
摘錄自2010年9月23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衛生署公告,明年三月起,混合多種油品的食用油必須標示為「調合油」,不能混充「純油」販售,且需依據真實成分來命名,否則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新台幣4萬到20萬元。

食用油業者表示,衛生署已經預告過將在明年實施「市售包裝調合油品名標示規定」,品牌大廠早就按此規定辦理,在外包裝明顯處標明「調合油」字樣,至於調合油與純油品間的價差,因品項太多,很難有精確數字,價差可在2成5到逾倍。

未來業者若只想在包裝上標示一種油脂名稱時,其主成分含量須達50%以上;多種油品混合的調合油,包裝上最多只能標示兩種油脂名稱,且兩種油脂含量需達30%以上,含量高者標示在前,例如,若是黃豆油含量比率40%、橄欖油為30%,就必須命名為「黃豆橄欖調合油」,而非「橄欖調合油」。

若業者不用油脂命名,也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如「橄欖風味」或「葵花籽配方」等字樣。

不過,衛生署指出,我國特有的花生油調合油則不受此規定限制,理由是花生油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

統一、泰山等食用油品大廠指出,依「市售包裝調合油品名標示規定」,除非是100%純葵花油、橄欖油、葡萄籽油,只要是調合油,廠商絕對會在外包裝明顯處標明「調合油」字樣,內容物含量標示也會一一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