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府提自治條例 農舍廢水達放流水標準即可搭排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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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縣府提自治條例 農舍廢水達放流水標準即可搭排

2013年11月03日
本報2013年11月3日宜蘭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家中洗滌污水,直接排入農田灌溉水圳,引發食品安全疑慮。全台農舍數最多的宜蘭縣,為因應農舍廢水可搭排灌溉溝渠,最近推出草案,規範農舍放流水,經過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再淨化後,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可排放於農田灌排系統渠道。只是農業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遠高於放流水,包括宜蘭水利會在內,擔心此法一過,無助於維持灌溉水質。

農舍廢水往哪去?考驗宜蘭縣政府治理能力。

全台近年興建的6300棟農舍中,高達2/3位於宜蘭。大量新建農舍造成的耕地流失、灌溉水源污染等問題,衝擊宜蘭農業生產環境。為了探討農舍廢水問題,宜蘭社區大學於前(1日)舉辦座談會,宜蘭農田水利會會長許南山表示,宜蘭縣內每年以700間以上的農舍快速吞噬優質農田及廢水彌漫良好的農業生產環境。

放流水標準不足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宜蘭縣政府近日提出「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設置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自治條例」(草案),部分條文卻不利於農業生產環境。草案立法目的雖為「維護農田灌溉水品質」,農舍污水二次淨化後的排放水符合「灌溉水水質標準」,才能達到維護灌溉水質之目的。

然而第3條只要求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設置之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放流水經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再淨化後,即可排放於農田灌排系統渠道。

許南山解釋,49條所指的是,沖洗式廁所、生活雜排水,在沒有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建商說化學池就是汙水處理設施,是錯誤的,須具備固態分離、有氧厭氧的處理,這才叫處理設施;而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21條,灌溉專用渠道則絕對禁止排放廢(污)水。他重申,要尊重這個法,灌排必須分離。

友善耕作小農聯盟發起人李寶蓮也指出,草案第9條也僅要求淨化後排放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與立法精神十分矛盾。

農舍興建應顧及農業生產

宜蘭水利會於5月3日全面暫停搭排,此舉引發房仲業者不滿,以及各方質疑,許南山先解釋,依據大法官解釋指出,農田水利會定位為是公法人,在法律上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宜蘭水利會的作為於法有據。

經濟部水利署明確表示,依據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流入及介入之水體應先經適當處理,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時主管機關應限制或禁止之。」並訂出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比環保署訂的規定更嚴格。內政部也指出,排入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應依照水利法令規定,取得農田水利會同意。

宜蘭縣政府建管單位則與水利會的立場衝突。對於縣政府說,建照和使用執照不需要搭排許可,許南山認為是誤導建商,「建房屋可以不管農業生產環境嗎?」

許南山說,水利渠道設計皆為農田灌溉、排水有其特定目的使用,並非提供大量廢污水排放。《建築法》第1條所指的「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意即建築法是普通法,適用相關特別法規定。

由於農舍開發是依據農發條例,宜蘭水利會目前採兩階段方式處理,新建農舍提供臨時搭排證,要有淨水池,而且3個月內測水質,若不合格則進行檢討,再驗不過,才不給排。

灌溉水質空有標準苦無罰則

事實上,建築物入侵農地,廢水排入農田,根本無法可管。李寶蓮指出,放流水標準與農業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性質不同。放流水用以規範都市計畫區中常規性建築物、事業單位及工業區所排放的廢水,這些污水應納入下水道或經獨立系統放流,不與農業用水混雜。

而且農業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只有行政命令,並無處罰條款,實際影響力不大。

農業灌溉水質標準是考慮農田用水對作物生長及土壤的長期影響,由於有些污染物,如重金屬,會在土壤中造成長期累積,難以去除或滲入地下水層,終致毒害土壤及作物,因而制定標準必須特別審慎。

民生廢水排放最怕農田遭汙染

台灣灌排不分,以至於農田水利系統未與有污染之虞的排水徹底分離。過去民生污水也排入灌溉溝,不像現代社會使用那麼多懸浮污物、油脂、氨、氮、介面活性劑以及新興污染源,如有機溶劑、重金屬、塑化劑等,很多並未列入檢驗項目。

許南山也說,一旦水圳遭重金屬污染,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發現污染之虞時,得對農產品進行管制或銷燬,最嚴重是成了污染管制區,將面臨土地禁止處分、新建、增建、改建、種植食用農作物或畜牧、養殖等。變賣、開發、蓋房子、種植,桃園即有類似案例,73甲地禁止使用開發。

管水圳水利會無實權

不過,農田水利會雖可拒絕不合標準者搭排,卻無開罰實權,只能向環保局舉報,環保局也只能依據放流水標準取締。李寶蓮指出,在此限制下,水利會無法要求污染源積極改善,只能消極拒絕搭排。

對於兩階段管理,水利會雖可收回搭排許可,但建築物已經蓋好,也無法要求農舍使用人拆除或搬遷,形成大漏洞,李寶蓮期待草案能超越既有制度窠臼之處。

農業用水的需水量龐大,以水利會的水源而言,尚不足以供應縣內所有耕地,在中下游地區還需引入上游的排水作灌溉使用;原本可以重複使用的農業回歸水,因為吸納沿途建物的廢污水而無法再利用,也不符合資源合理使用的原則。

甲乙丙建廢水早已進入灌排溝

台灣只有都市計畫思維,非都市計畫則以區域計畫為之。李寶蓮指出,因為缺乏鄉村計畫、鄉村缺乏主體性,因此在公共設施的考慮上,無法顧及鄉村特色。

都市計畫有污水下水道設施依據,即使如此,21年來,整理普及率甚至不到50%。2014年才即將達到35.77%左右,除了台北市達100%,宜蘭幾個都市計畫區,則只有28%,進度非常緩慢。而非都市計畫區域內,更無相關法源。

目前宜蘭非都市計劃區的建築物,農田若全都蓋滿,約8萬間,甲、乙、丙種建地有16萬人居住,尚可容納22萬人,不需要水利會同意就可以取得建照。

「非都市計畫內的甲乙丙建,問題和農舍一樣,污染量大於農舍,而且不需水利會搭排許可即可取得建照,不能只規範農舍,應等同看之。」李寶蓮說,中央與地方政府除了提升新建農舍污水排放管制規格,更應迅速研擬非都市計劃區之甲乙建地污水排放規範,才能雙管齊下保障農田灌溉用水品質,為全民食安嚴格把關。

維護農地安全從灌溉水圳做起

維護農地環境,種出好米,許南山認為,縣府應該提出政策,將生活區和生產區分開,農田農舍面積可與社區結合,農舍廢水才有解。「台灣國土脆弱,農業生產基地應善加維護,百年子孫都有好米可吃。」目前宜蘭10間農舍,只有3間是本地人蓋的,其餘7戶都是外地或生意人操盤。

李寶蓮認為解決農舍用水,應從整體社會來努力,包括改變生活習慣,減少使用不必要的化學品、處理設施需健全,除了制訂法規,還須嚴格把關。「農舍的本質是給務農者居住,而農業設施,如農田水圳是為農業生產而存在的設施。」

注:依照建管法令,縣府的建照發放不必經過水利會同意。但因在農業生產區只有水利會的灌排溝渠可以排放廢水,所以建商必須另外再跟水利會協商搭排許可。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