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委會是高爾夫球場的護衛? | 環境資訊中心
國土復育

體委會是高爾夫球場的護衛?

2006年07月03日
作者:李根政

高爾夫球向來不是單純的運動,而是金權、政治的象徵,是社會公義的反諷,是嚴重的環境問題。

台灣多數的高爾夫球場,其場內土地多數具有小溪谷,屬未登錄的國有財產,業者在未經國有財產局同意之前,便逕自將山頭剷平,填埋溪谷,明顯是竊占國土,除此之外,超挖、占用水利地等更是家常便飯,教育部體育司主管的1990年代,核准的82家高球場中,竟有48家佔用國有地,其中還有竊佔國有土地為其原預定球場7倍以上者。然而,在政府掩護之下,所有的官司都被判以不起訴和緩刑,之後國產局制定「山坡地夾雜國有土地處理辦法」,先以收取租金,然後根據公告現值買賣,讓業者得以合法化,據報導指出其平均地價每坪不到10元,明顯是賤賣國土。上述事例可說明這是個政商掛鉤極深的產業。

再者,高爾夫球場的開發階段對台灣山地的破壞,其強度可說僅次於採礦,原本為多層次植被所覆蓋的森林區域,開發階段被全面皆伐、整地,成為單一淺薄的草地,導致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等完全喪失。依據相關研究指出,山坡地若開發成農地,每年每公頃土壤流失量為45-450公噸(約為自然沖蝕1,000倍);若開發成高爾夫球場,施工過程流失量更高達開發前之2,000倍,即便裸露地表恢復綠色草地,土壤流失量仍為未開發前的10倍[1]。再者營運期間更將減少地下水補注,造成地下水層下降,為維護球場草皮,得耗用巨額水量、農藥、肥料等,堪稱最不環保的運動空間。

高球場的水保問題,已有多起造災案例,1992年桃園縣龜山鄉東方高爾夫球場因開發不當、表土裸露水土保持不佳,颱風驟雨、山洪爆發來襲時,導致至少有30戶民房被洪水與泥濘淹沒;1993年六二水災時,苗栗縣苑里鎮全國高爾夫球場,造成山腳地區嚴重水患,泥沙大量流入街道;1992年長億集團在台中縣霧峰鄉吉峰村山上闢建高爾夫球場,由於夏天兩次豪雨,造成挾帶黃泥的雨水沖入山下民房!最近幾天,位於北、桃交界的林口下福村東華高爾夫球場第14球道旁山林,因大雨發生走山,刻正引發下福村民眾恐[2]

90年代,民間發起反高爾夫運動,挑戰違規高球場政商勾結縱容,直言批判其罔顧社會公義,明目張膽,不知羞恥,並展開告官行動,迫令行政院凍結高爾夫球場之籌設申請,但政府仍是積極協助違法的高爾夫合法化。1997年主管機關由教育部移轉到成立的體育委員會,雖製作完成了「高爾夫球場設置之政策評估說明書」,政策性的凍結了北部、中部之高球場的新申請案,但諷刺的是,體委會的施政目標,至今仍是積極輔導高爾夫球場開放使用,期使高爾夫運動平民化,推廣成為「全民運動」[3],從去年起筆者任環評委員,有一審議中的案件「柏林高爾夫球場」,可以說明體委會所謂積極輔導,實則是罔顧國土保安、社會正義為業者解套,過去引發爭議的小白球,在台灣的政商的滾動,仍值得國人持續關注。

柏林高爾夫球場於1990年6月14日經環保署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公告審查結論,目前已完成整地及水土保持設施,但一直未完成開發行為,展開營運。該球場於2004年3月29日經營團隊改組,2005年9月,提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環保署審查,其中的差異即是因應原涉及竊占國土部分因法規鬆綁而得以納入,因而一併修正土地使用配置、雜項工程及水土保持計畫[4]。經筆者數度提問,開發單位才說明,逕自填埋國有溪谷土地,涉及先行動工或施工範圍與原雜照內容不符,已經台北縣政府罰款7次,爾後才經國產局同意使用。本案從環評通過至今已歷15年,多年來體委會持續給予展延許可,最近的一次是要求該球場必須2005年底完成球場相關開放使用事宜,逾期將廢止球場籌設許可。

但可議的是,本案送到環保署審查時已是2005年9月,即便環評會於一個月內審議完成,業者也不及完成所有設施對外營運,更且,因報告內容有嚴重疏漏遭到二次退件,至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時已是2006年3月10日,顯已超過體委會原先設定的許可期限,按理體委會應即依法主動廢止球場之籌設許可,否則豈不是嚴重失職,然而,體委會竟於3月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前(2006年3月8日)逕自同意將本案之籌設許可再展延至2008年年底,體委會為高爾夫球業者護航之動作非常明顯。

筆者促請行政院關切本案,並徹底檢討高爾夫球的政策。

一、該球場位處都市計畫之保護區,雙溪、貢寮水系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5]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進行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自來水法中的水質水量保護區也是禁止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6]。前述法令,在79年業者提送環評審議時,雖尚未具體明文禁止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興建高爾夫球場,然而,目前球場並未完成興建,相關行政程序(諸如申請本案工程計畫之變更及申請各項雜照)仍在持續進行中,相關機關是否應考量適用現時各項法令,否決該開發案。

二、高爾夫球確為各國政要、權貴人士之普遍運動,但其運動特性、資源耗用,能否作為「全民運動」實有待商榷,試想全台灣有多少人打得起高爾夫球?體委會將高爾夫球推廣為「全民運動」的政策方向,顯需重新評估,以免讓國土保安埋葬在小白球中。

三、目前本案在環評會專案小組的審議,由於體委會在審議期間再度將籌設許可再展延至97年年底等因素,準備送入大會進行討論。對於已通過環評之陳年舊案,是否能透過「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審議的嚴謹把關,找回應有的環境、社會正義,顯然是本人和社會大眾所共同關切的發展方向。

四、柏林高爾夫球場並非個案,在全台旱、澇不斷,土石橫流已成常態之際,台灣山地的開發本本該更加嚴謹,行政院應要求體委會進行高爾夫球場全面體檢,主動撒銷位於水源保護區、未開發完成的高爾夫球場籌設許可,不要再為業者護航。

 


 

[1] 1990,何智武、姜善鑫。《禍從山上來》,國科會,臺北市。

[2] 2006.6.10,林家群/林口報導。〈高球場邊走山 居民心驚〉,中國時報。

[3] 1994.7,國民體育季刊(14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綜合計畫處。「目前國內70座高爾夫球場中已有48座取得開放使用,本會希望藉由年度督導訪視,積極輔導高爾夫球場開放使用,期使高爾夫運動平民化,推廣成為全民運動。(設施處)」http://www.ncpfs.gov.tw/annualreport/Quarterly141/p22.htm

[4] 體委設字第0930016338號書函之說明二。

[5]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6] 自來水法第11條第9款:「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九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轉載自「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電子報」 (76) 200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