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1991年民間發起討伐林試所砍伐櫸木林運動,質疑行政院以「台灣林業經營管理方案」(1990.10.19)的行政命令屠殺天然林,由調查到抗爭暨公聽談判費時半年,責成1991年10月18日,行政院以台80農32920號函,決定「自1992年7月起全面禁伐天然林」,且要求農委會配合修正「台灣林業經營管理方案」第8條,修正為:「…全面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地區、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
此一禁伐天然林的命令固然可以暫時避免天然林蒙塵,但是伐木派隨時可以捲土重來,因而1996年7月伐木派準備廢此禁令,筆者立即於7月18日及24日兩度撰文抨擊,接著,藉助於賀伯災變,廢禁說再度沈寂。
1998~2002年搶救棲蘭檜木林運動,掀起伐木派傾巢而出,2001年10月底農委會黑箱作業,又將「禁伐天然林」推翻,幸虧「一人一信救森林保家園行動」12萬張明信片湧進總統府,2001年12月26日,農委會回函仍修回全面禁伐天然林,說是並無「鬆綁」。
因此,全國保育天然林生態系最有力的國家公園法,依然不見得保得住天然林,此所以筆者長年一再重申立法禁伐天然林的原因之一,雖然其仍只是消極性的治標。
另檢視二讀協商中的「環境基本法」,仍然是部特別法,無助於任何法間矛盾。迄今為止,無人詳細探索各種法規中的龐雜矛盾與衝突,更且,隨著多如牛毛且迅速滋長的萬法叢林,不僅常人無法釐清,就連專責保育機關的從業人員也昏頭轉向,亦直接促成邪靈大鑽法規間漏洞與弔詭,趁機歪曲、偷渡種種摧殘自然的邪術。
而今,部份原住民立委主張修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從業人員卻未曾動念籌謀因應森林法、文資法、野動法、野植物…,而修國家公園法。表面上台灣是「法治」,本質上其實停滯於人治,則誰來統籌母法而定天下?
法法相鬥無了時,立法過程的水準則不提也罷。試問,在此紅塵漩渦中,政治智慧該如何產生?亂法纏鬥中,假設不能適當的解決法間衝突,大原則情可暫不修法,而立新法當然也是頭痛醫頭的「鋸箭療傷法」。
建請當局能否在硬體經建導向中,撥出些微資源,匯聚整合型法規研究,在治絲益棼的困境中殺出條條血路?而立委「諸公」可否稍加沈澱,正視此等複雜的難題,避免到頭來淪為萬「法」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