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法」皆空—兼論國家公園法修法問題 (一) | 環境資訊中心
陳玉峰

萬「法」皆空—兼論國家公園法修法問題 (一)

2002年05月29日
作家:陳玉峰 (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所長)

 新近政府因應民間呼籲,即將設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原住民問政會部分立委主張先修國家公園法,否則將予抵制,然而,修法版本甚多,有的版本甚至已背離世界認證的國家公園精神與理念,準此而修法,台灣的國家公園很可能被國際唾棄而除名。

民間之所以運動,力主馬告山檜木林設置國家公園,原意在於以泰雅山林的保育文化,藉助國家公園法來確保檜木天然林於不墜,不意卻牽扯出複雜的歷史情結,將先前執法的偏差,一股腦兒怪咎國家公園法,事實上,依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14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只要在規劃期間,將原住民的生活型列舉載明,不論是狩獵、引火整地、採藥草等等,皆可進行,即令部落劃進國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依法也「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根本就不必修法。

台灣保育法規的問題,不在枝節的修訂,而在諸法鬥法,例如林業單位祭出74年修訂的森林法第16條,要搶國家公園內森林的主管權,國家公園則避開直接衝突,卻在77年修訂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3條扳回一城;長期以來,森林法與國家公園法纏鬥的結果,大權旁落,由行政院協調,以行政命令解決「紛爭」。

1991年民間森林運動責成當局宣布「禁伐天然林」,修正了「台灣林業經營管理方案第8條」,伐木派如芒在背,1996年7月準備廢止此禁令,因賀伯災變而沈寂。2001年,農委會又試圖修掉禁伐令,幸賴民間「一人一信救森林保家園行動」12萬張明信片湧進總統府,農委會始再度鬆手。此所以民間一再重申立法禁伐天然林的原因之一。

命令隨時可更改,諸法又多屬特別法,誰也不比誰老大,特別法牴觸特別法之際,立法院又不敵行政院,相當於立法權自廢武功!在此建請立委們詳加斟酌國家公園法其實並未妨礙原住民生計、生活方式,相反的,正可力保山林原鄉,關鍵在於「國家公園計畫」是否規劃妥當,國家公園法絕非「惡法」。

但國家公園的創設,仍然未必保得住天然林,以下詳述此間曲折。

國家公園範圍內設置為「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者,依據行政院以命令方式(79.5.25訂定)下達的「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7條:「…其森林之更新,依左列方法辦理…」,第2款「天然林應設伐採列區,各區每年皆伐面積不得超過3公頃…」;第1款「森林更新應以擇伐為之,必要時得實施3公頃以下皆伐更新」。

國家公園內之森林,依據上述辦法第2條:「…管理經營,權責區分如附表…」,附表中由林業主管機關主辦者如森林經營計畫、經營管理方案;依年度造林伐木計畫執行造林、伐木業務;依森林法第9條之規定核准在森林內施工者(興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探採礦、其他工程);年度造林伐木計畫外之造林、主、副產物伐採業務等等,其中,「依年度造林伐木計畫執行造林、伐木業務」則根本不需會辦國家公園管理處。

換句話說,即令劃歸為國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林業主管機關依然可以依據森林法及1990年5月25日訂定的行政命令,幹掉天然林,而不必理會國家公園管理處,只要皆伐面積一次低於3公頃及其他但書。

如此,特別法與特別法一旦有衝突,訴諸的竟然是行政命令,也就是誰掌權、誰的觀念一偏差,國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內的天然林隨時可以被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