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興建核一、核二廠高放射性核廢料乾式處置場,要求環評退件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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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興建核一、核二廠高放射性核廢料乾式處置場,要求環評退件

2006年07月13日
聲明單位:金山鄉公所、金山核能監督委員會、環保聯盟北海岸分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7月13日行政院環保署環評大會將審查「核一廠高放射性核廢料乾式處置場興建計畫」,金山鄉公所、金山核能監督委員會、環保聯盟北海岸分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一同發表聲明,要求環評委員退件。我們反對核一、二廠興建高放射性核廢料乾式處置場理由如下:

一、「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變更內容對照表」中,台電公司涉嫌隱瞞該預定貯存場址之地下水豐沛事實,於報告書中之文字論述部份,刻意隱瞞該預定場址之各鑽探點普遍地下水位很高事實,於報告書中pp.3~8最後一段有文字敘述「地下水位亦甚深」明顯為不實陳述,開發單位有誤導環評通過嫌疑,要求行政院環保署環評委員嚴格審議,退回該審查案。

二、核研所根本無實際商轉檢驗,不適任承包核一、二廠高放射性核廢料乾式處置場興建工程。針對原能會表示核研所於83、84年曾執行「用過核燃料貯存箱之研製」計畫,由於該計畫乃屬實驗性質,未經實際商轉檢驗,且當初核研所接受委託並未對其專業能力做嚴格審查,故不能認定其為「實際經驗」,否則任何接受政府委託的研究案的學者或單位皆可參與相關工程之設計。

三、美國相關設施標準是以其周界人口分佈密度為依據,台灣地小人稠,要採比地廣人稀的美國更嚴格的標準。

四、核一、二廠如按照當初設計之運轉情況,其核廢燃料貯存水池容量必足夠其運轉40年所需。故其核廢燃料容量(capacity )如果為40年,其所用過核燃料貯存池位置必定足夠其產生容量所設計。然而台電不顧安危每年超載運轉,如核一廠連續運轉超過400多天,也未遵照適當容量因素運轉及停機檢查,故核一廠之核廢燃料超量產生,核一廠核廢燃料貯存水池也提早將要被放滿。如果台電罔顧安全而執意繼續運轉,才需要興建乾式貯存場。我們堅持台電於核廢燃料貯存水池放滿後,核一廠應立即停機除役。

五、「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變更內容對照表」,開發計畫預定場址位於乾華溪邊,地下水位非常高,根本不適合做為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場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