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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1×政治】失敗/成功又如何? COP21談判結果的推估

2015年12月11日
作者:譚偉恩(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助理教授);郭映庭(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碩士研究生)

2015年12月11日(或甚至再晚個半天或一天,依過往幾次談判延後的慣例)之後,新聞或各種類型的媒體,甚至學術刊物,都會開始分析第21屆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21)談判結果的成敗或討論誰是真正《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的贏/輸家。

作為一篇預測談判結果的短文,以下內容提供三種可能的情境(從最好到最壞的劇本推估),提供不同立場或觀點但同樣關心全球暖化的讀者來審視COP21的成敗。

COP21大會現場。圖片來源:COP PARIS。

情境一:最好的劇本

如果每一個《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FCCC)和《京都議定書》(KP)的締約國是以目前提交的國家自主決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s)來執行減碳任務,地球均溫到了2100年將會再升高2.7°C。以目前談判的氛圍來看,多數國家都知道減碳的目標(或者說是企圖心)應該要再更強一些,方有可能將地球均溫升高的範圍限縮在2°C,甚至是1.5°C之內。

由於各國已經在COP21召開前提交自己本國的INDCs,因此更積極的正式減碳承諾不可能在會議結束前提出,只能期待COP21最後能在各國間營造一個優於以往談判的合作共識,讓每個締約國在談判結束後自願性的去強化自我減碳的努力,例如承諾2030年將減排更多的溫室氣體,或是提前到2025年就達到一定減排量之目標。

情境二:雖不滿意但能接受的劇本

如果締約各國皆沒有意願自發性的去改善或提升目前的INDCs,那次佳的劇本就是期望COP21最後能通過一個機制,幫助國家評估與強化調適(adaptation)和減緩(mitigation)暖化衝擊的承諾和能力。以目前國際實踐的趨勢觀之,法國與中國在本年11月初倡議的減排審核機制能否得到所有締約國的支持會是影響COP21成敗的一項關鍵。

由於在COP21召開之前,美中、美印、中印等全球前三大碳排國家已經分別兩兩採取逸脫UNFCCC架構的合作模式,而法中在11月簽署公佈的《氣候變遷領袖共同聲明》(China and France Joint Presidential Statement on Climate Change)更進一步確認,此種排碳大國間的裂解式合作(fragmentation mode)遠比UNFCCC多邊架構的暖化治理有吸引力

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巴黎協定》最後的具體內容為何,其規範的結構均不會跳出這樣的版型:「以定期提交報告或是審核之方式強化各國碳排透明度,藉此提升締約國之間的信任與信心去執行有效的減碳措施。但同時要兼顧發展中國家的能力與實際情況,使其在義務履行上享有彈性」。至於具體的審核方式或提交報告的時程,就讓我們拭目以待COP21的最終結果。

上述次佳劇本還內含一個重要關鍵,就是要不要讓最終談判的共識或《巴黎協定》的內容具有「法律拘束力」?歐洲多數國家認為要,但美國目前還是堅守反對立場。此一歧見不會在COP21的談判中得到解決,而且就算通過一個有法律拘束力的協定,也無法保證地球均溫的升高就會得到有效控制。

事實上,有拘束力的條約未必能保證締約國的遵約(compliance),以強制義務要求國家遵約的氣候治理已經在過去數年中被證明是不切實際之策略。 如果COP21不想重蹈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Copenhagen Conference)的失敗,最終的協定內容一定要在調適和減緩的技術與資金援助上凝具共識。希望締約國的談判代表明白,有拘束力的協定不必然代表成功,但欠缺援助機制的協定絕對失敗。

情境三:緩不濟急的劇本

雖然全球暖化的嚴重性已被各國知悉,但客觀上並不是每個國家均面臨嚴重的極端氣候衝擊。其次,就算同樣受到衝擊的國家,彼此在應變災難與承受損害的能力也不盡相同。此種差異性導致2012年以後的氣候談判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小島國家面臨最迫切與嚴重之衝擊,因此必然堅持要爭取到來自已開發國家(developed countries)的技術與資金援助。

非小島型的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ies)雖然也有對抗氣候變遷的壓力,但相較於國內經濟成長之需求,減碳必然是附條件才願意為之的選項,印度是此種立場的最佳代表。然而,像印度一類的發展中國家往往也是碳排量很高的國家,如果最終COP21談判內容不能讓這些國家滿意,它們是有可能否決《巴黎協定》的共識,或是根本就退出談判

在上述情況下,COP21就算不是一無所成,也是徒具形式,重蹈2009年在哥本哈根的覆轍。若此為最後COP21的劇本,那麼《巴黎協定》大概頂多就是通過一個到2020年籌措1000億綠色基金的緩不濟急型合作。

結論

每個締約國都希望在COP21結束之際能簽成一份真正能解決問題的氣候協定,但每個締約國真正想要最優先解決的問題未必相同。在以自我國家利益必須得到實現,或至少不能白白犧牲的考量下,COP21要在196個締約方之間「異中求同」,產生最好的劇本,將是可能性極低之事。

循此,雖不能令各國滿意,但用語模糊和義務彈性的《巴黎協定》會是最可能的結局。只是,一紙政治妥協成分濃厚的國際文件能夠算得上成功嗎,如果它似乎又優於一個緩不濟急和讓南北國家不歡而散的最差劇本?

註1:法國整體的碳排量並不高,但若以人均碳排來看,則高於印度、巴西等國。法中共同聲明的完整內容可見:http://zh.scribd.com/doc/288203931/France-China-declaration (last visited: 2015/12/11).
註2:George Downs, “Enforcement and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9, No. 2 (Winter 1998): 319-343.
註3:Thomas Hale, David Held, and Kevin Young, Gridlock: Why Global Cooperation is Failing when We Need It Mor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13).
註4:以印度為例,留在UNFCCC架構下並不會讓它得到更多好處,但有可能要承擔更多義務或是國際壓力。相較之下,它已經和美中兩個碳排大國形成充分的氣候變遷合作,隨時可以在COP21拂袖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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