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議之後 我國環保署後續規劃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巴黎協議之後 我國環保署後續規劃

2015年12月15日
作者:行政院環保署

一、積極應對巴黎協議,擬訂具體行動綱領與方案

巴黎氣候協議(Paris Agreement)於西元2015年12月12日通過,成為繼京都議定書之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新協議。因我國已於同年7月1日公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刻正依溫管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分別研擬部會分工、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等,故可因應協議內容整合部會資源共同推動,並據以提出我國階段性管制目標。

二、運用溫管法機制,逐步落實國內能源配比改變  

本署現正積極運用溫管法機制,優先研訂溫管法施行細則、基金辦法及原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推動之相關子法,以建構法制基礎能力,進而促進國內碳市場之發展。並將依前述行動綱領機制,優先推動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促進我國低碳能源及減碳技術之發展,並同時建構綠色低碳運輸,發展運具電動化及能源效率之提升,進而促成國內能源配比改變。

三、滾動檢討國家調適行動,落實氣候變遷調適工作

我國已於101及103年行政院分別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應承接既有基礎,配合巴黎協定有關調適的相關決議,進行滾動檢討並落實推動調適行動。整合設立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資訊平台,掌握國內外調適策略最新發展資訊與執行情形。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評估模型,降低氣候變遷所致天然災害與經濟衝擊,逐步建立氣候融資機制。

四、參與國際減緩行動平台,推動經驗分享與夥伴聯盟,並促進國家、城市和民間部門減緩行動

加強推動城市民間部門參與減緩行動,參與國際減緩行動平台,推動經驗分享與夥伴聯盟,以強化城市和民間部門減量能力,並提升我國減緩成效國際能見度。並可因應巴黎協議對NDC(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五年提送一次機制,研議與溫管法行動綱領之檢討機制相銜接,以達成國際接軌。

五、呼籲公約參與包容廣納,持續爭取臺灣成為觀察員

希望於國際上強調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BDR)再加上「共同更有包容性的承擔」(And Inclusive Responsibility, AIR),將原來沒有代表權的地區也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