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與保育團體宜以多元開放的態度來討論原住民的狩獵 | 環境資訊中心
狩獵與保育

宗教團體與保育團體宜以多元開放的態度來討論原住民的狩獵

2005年01月03日
作者:盧道杰 (台灣大學森林系助理教授)

最近林務局開始在丹大地區進行狩獵試驗研究計畫,由於國內禁獵已有相當的時日,開放狩獵成了媒體競逐的議題,據報載部分人士也對林務局所持適度開放,促進資源永續利用的立場有著不同的看法,甚至強烈批評主張停止開放。本文不是要去評論他們主張的對錯,而是希望提出一些不一樣的意見,以開創比較多元與開放的對話或討論空間。我對原住民族狩獵的看法是比較從生物多樣性保育或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的面向出發,以我對國際保育社會近一、二十年來相關保育與棲地經營管理思維演進的瞭解,提出一些可供大家討論的參考。

首先,長期以來以西方工業國家社會特別是北美所發展出來的菁英集權排除式的保育思維,將人類社會抽離出自然演替的動態運作,而在現場保育工作執行上出現了許多窒礙難行的狀況,特別是當生物多樣性保育涉及在地社群尤其是少數族群或原住民族的生計維持、部落社區發展、文化、價值觀等。早自1960、1970年代開始,國際保育社會就對以科學管理為基礎的菁英集權排除式保育思維進行檢討,歷經多年的辯論與實驗,去(2003)年舉辦的第五屆世界保護區大會將原住民族與少數民族如何實際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列為大會的主要重點之一,大會提出多元治理型態的概念與社群保育區(community conserved area)的主張。多元的保護區治理型態強調除國家政府之外,保護區的治理應包括私人、共管與社區(群)。社群保育區呼應著多元治理型態的概念,係指為原住民族或在地社群藉傳統法規(customary laws)或其他方法志願保育的天然或與人為因子互動的富有顯著生物多樣性價值、生態價值與文化價值的生態系。此一社群保育區的主張不僅為隨後在今(2004)年舉辦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會員國大會所接納成為向各會員國建議的事項,世界保育聯盟(IUCN)假今年11月在泰國舉行的世界保育大會(World Conservation Congress)中更發佈了「以槍與政府委任守衛所建構的圍籬正逐漸被主由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所組成的社會圍籬(social fencing)所取代」的新聞稿。在地社群、原住民族的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築構社會圍籬以守護山林,基本上已是國際保育社會的主流典範之一。

深究這類比較參與式取徑的自然資源或生物多樣性保育的思維典範,可以觀察到其對傳統自然資源保育取徑的反思:第一是人為因子在維持現有的生態系的運作與生物多樣性的組合上扮演著關鍵的角色,抽離這些干擾因子,可能導致生態演替方向與生物多樣性內涵的改變。棲地(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應考量個別個案的脈絡與環境,積極面對人的因子,尋找化阻力為助力的共存方式;第二是國際保育社會體認到國家力量的有限,加上現實政治裡,保育多屬相對弱勢的政策項目,其資源與預算常受到其他國家優先政策項目的排擠,致使中央介入集權取向的經營管理對多位於邊陲的自然資源與保護區,常不見得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與效果。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曾在傳統經營管理思維裡被視為保育主要威脅之一的在地(鄰近)社群,特別是少數族群或原住民,重新被保育專家認定為自然資源(或保育計畫、或保護區)的主要權益關係者。其流傳久遠多已化為文化符碼與社會習慣的土地利用方式與資源採集制度,往往在特殊的在地脈絡與地理環境中能與自然生態維持良好的互動。而在地位置的便利與人情社會網絡的優勢,也使得在地社群在自然資源保育與管理上具有無以言喻的重要性;第四是保育無疆界,生態的作用不會因為人為劃定的界線而有所遲滯或中斷,為避免自然資源豐富的地區(如保護區)成為生態的孤島,自然資源保育與管理的工作需要跨越人類行政疆界的限制,以連續面的思維與區域的尺度來規劃與整合保育工作,重視機關間的聯繫,將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漸次鑲嵌連結,架構生態生物的交通流動廊道。

其實在自然資源或生物多樣性保育的場合裡考量原住民族或少數族群的最根本的基礎在於人權。國際社會在最近的二十年普遍重視原住民族的處境與其人權的議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82年成立原住民族人口工作小組,1989年國際勞工組織擬具原住與部落民族公約,聯合國大會在2000年宣布1995-2004年為國際原住民族的十年,同時成立原住民族永久論壇。2001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任命原住民族人權與基本自由的特別書記,負責處理全世界原住民族被邊緣化與被歧視的狀況。最近的幾年,原住民族在自然資源上的永久主權(Indigenous peoples'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議題受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特別關注,國際社會已進一步辯論原住民族在自然資源方面富有先於國家主權的權力。在這其中,或者近年興起的環境正義論述多少也是原住民族及其與周遭資源環境連結受到世界各界重視的原因之一,其主張主流社會不應為提升生活或環境的品質而苛求位處社會邊緣的弱勢族群(包括原住民族)負擔代價與成本。總而言之,如果聯合國相關人權議題的決議事項是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共識基礎,那這些文件的敘述透露著原住民族相關的權益問題應被視同基本的人權,而其傳統領域及其與自然資源間的互動連結也應當受到主流社會的尊重。

回頭看林務局這次在丹大地區進行的試驗狩獵區,其實是對國家能力有限的正面因應,當每年被狩獵的野生動物個體上千半萬,然實際被查獲取締者僅為極少數,這意味著現有的經營管理體制的失靈。如果原住民族與其周遭資源環境間的連結就如生物多樣性公約與國際保育社會所言,有著可以讓現代科學管理取徑學習的強連結;如果原住民族的權益應當被列為基本人權的範疇;如果政府真要有誠意要與原住民族發展新伙伴關係;那對以開放有限度的狩獵行為來思索如何與在地原住民族合作的決策似乎是有其正當性的基礎,那比較關鍵的議題就不是該不該做,而是該怎麼做。有人批評開放原住民族狩獵勢必會引動漢人食補與藥補的惡性,而進一步惡化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濫捕;有人提及野生動物資源已比過去減少許多,開放狩獵會讓情形更行惡化;也有人談到原住民族爭取開放狩獵不是為文化傳承而是為經濟…。以我在南部山區的田野經驗,我反而想說的是狩獵本為原住民族部落社會生業的一種,狩獵行為涵蓋山林能力的養成、在地知識的傳承、泛靈信仰、動物蛋白質的分享、社會分工、個人社會地位的提升等事項,有著極複雜的社會互動意義,並不是一件單純的啖肉行為。這樣一件關係部落族群文化與社會意涵,甚至政治象徵的行為似乎不應該由非原住民族的我們,在未深入瞭解其意願與意涵的情況下,即予詮釋或驟下斷言。而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顯示原住民族狩獵與過去野生動物族群的減少有關連的情況下,把兩者做線性的連結,也有所不妥。更重要的是,對漢人習性的無奈並不能作為要求原住民犧牲其權益或限制其行為的藉口。

前文提到了國際保育社會積極思考社會圍籬的概念,其利用使用者、在地居民與社會規範形塑成的社會網路關係,以對資源的使用產生監督的作用。有人提到使用者是最會愛惜資源的一群,但如果缺乏內聚的社會強連結,恐怕使用者追求的會是最大的經濟產值,而對資源保育或生物多樣性保育而言,不見得能產生正面的效果。有學者將共有資源與共有財產的學理應用在原住民族部落社會的自然資源管理體制上,其強調的就是內聚性社會強連結的作用力。誠然這樣的強連結不是口號說說就可以一簇而成,過去有著與周遭資源環境的強連結並不意味著天生就是山林守護者,也不代表所有的在地知識都是依循生態原則,而能讓知識擁有者可以有生態智慧光環的行事作為,但是,在未有任何的嘗試即以價值二分法來否定,也不是一個開放多元的社會應有的現象。也許林務局或計畫執行團隊在試驗狩獵的議題上可以開放更多的空間與管道來聽取不同的聲音,與不同立場的個人與團體溝通對話。而持反對立場的宗教團體與保育團體似乎也宜開放胸襟,體認自然資源管理的社會性與多元面,積極參與對話、提問及互動。動輒訴諸道德是非發動政治力拼輸贏,贏則充其量只是鋸箭療傷,無法解決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的問題,輸則脫離戰局,折損對狩獵最有力的監督機制,都不見得會產生有建設性的結局。還有在一旁冷眼觀視的原住民朋友,這是一盤缺不了主角的棋局,無論哪方佔上風,皆無法改變狩獵是原住民族既有文化元素的事實,也不能替原住民族朋友詮釋其狩獵在其文化中該何去何從。且讓我們以對話替代對抗,共同提出我們的主張,共同分擔我們的憂慮,共同面對如何提升野生動物資源保育效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