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與「開放」狩獵之間的第三條路 | 環境資訊中心
狩獵與保育

「反對」與「開放」狩獵之間的第三條路

2005年01月11日
作者:顏愛靜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漢族);官大偉 (夏威夷大學地理學系博士生,泰雅族)

農委會林務局於2004年12月15日起在丹大地區試辦了一場為期10天的開放原住民狩獵活動,並藉以對外界說明未來四年的相關研究計畫,此舉經媒體報導後引起了動物保護團體的撻伐,並有立法委員表示要刪除林務局該項預算,其間亦有媒體評論者撰文對開放狩獵一事加以批判;日前,動物保護團體更發起連署,反對劃設狩獵專區,並要求停止丹大地區野生動物狩獵試辦計畫。既然林務局的「開放狩獵」屬試辦性質,理當廣納各方批評,以作為檢討之依據,然而斷然停止該項計畫,很可能使一個原本可讓原住民部落與動物保護運動合作的機會就此夭折。筆者經再三拜讀動保團體反對丹大劃設「野生動物狩獵專區」的連署書以及相關論述後,認為原住民團體與動物保護團體之間仍有許多可以理性對話的空間,特提出以下淺見,期盼雙方在狩獵議題上攜手面對「盜獵」這個不僅為動物保護團體所不願見到的,也是侵犯原住民部落自主權的更大的、共同的敵人。

動物保護團體在連署書中提出「向全民推銷狩獵旅遊是殘忍的野蠻遊戲」、「開放全民狩獵難防非法槍枝,增加執法風險」、「林務局有違法行政之虞」、「盜獵集團、山產行銷與野味饕客的共犯結構」、「開放狩獵將造成合法掩飾非法,而使盜獵更加嚴重」、「狩獵專區無關原住民文化」、「狩獵違反尊重生命的普世價值」、「人類無權扮演職司動物生死的上帝角色」等八項理由,反對林務局繼續其計畫。前兩項理由主要是針對開放全民狩獵之疑慮所提出,已經林務局公開否認與解釋;第三項理由則關乎法律條文援引以及行政權之考量,亦非本爭議之真正核心。本爭議之真正核心,在於動物保護團體的終極關懷:人和動物應該被平等對待,沒有高低之分,人類為了任何自身的目的殺死動物,都是錯誤。在這樣的道德觀支持之下,動物保護團體引用西方禁獵的例子,佐證狩獵是違反「世界潮流」與「普世價值」,並認為即使狩獵在原住民「傳統」文化有存在的價值,也應該在世界潮流中被淘汰,同時指出傳統原住民文化中人以弓箭與動物公平競爭的關係早已被獵槍、火藥等現代工具取代。動物保護團體不僅舉出原、漢盜獵者與山產行銷的商業行為相結合的現象,以說明原住民狩獵文化早已不「傳統」,並推論一旦開放狩獵,將使得這樣的現象更加嚴重。

筆者認為,任何類似「漢人可以畜養屠宰,原住民為什麼不能狩獵」的質問,或為這個問題解套的說法,都是對動物保護團體初衷的誤解。這類質問,對於質疑本身是食肉者卻要求禁止原住民狩獵的道德一貫性是有意義的;對於批判認為「狩獵比較殘忍、野蠻」的文化偏見是有效的,但對於多數的動物保護團體來說則不然。至於提出諸如國際生態保育聯盟對於原住民參與保育工作的肯定,或是類似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中,將集體資源視為原住民人權一部份的觀念,固然可以指出動物保護團體對世界潮流和普世價值的界定可能偏頗之處,但世界潮流與否恐怕亦非動物保護團體真正關心之所在。

動物保護運動的先進釋昭慧法師在「開放原住民狩獵的深層文化爭議」一文中嘗言:「動物保護運動……它真正的敵人不是原住民族群,而是人類沙文主義的普遍心態。於是,在權力運作的順序上,縱使是出發於純粹的人道考量,它也只能先假裝看不到血祭與肉食的殘酷,而將矛頭對準原住民的狩獵」,此語道出動物「保護」運動與「保育」的根本差異,也道出在社會中推動動物權概念的現實之處。就「保育」的角度而言,關注的是整個生態的平衡,因此基於平衡生態的考量而獵殺數量過多的物種,或在維持生態平衡的前提下進行滿足人類利用目的的獵殺,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近十年來,台灣的保育運動已經有許多和原住民運動合作的經驗;然而,對動物「保護」運動而言,任何的殺生行為皆是罪惡,不管是漢人桌上的電宰豬肉、西方人感恩節的火雞、台灣原住民槍下的飛鼠,都是被剝奪了生存權利的受害者。只不過,在現實社會權力運作的限制下,無法一下子要求所有的人不吃豬肉、不吃火雞,只好先從可以著力原住民狩獵議題下手,但也不放棄未來繼續要求所有人不吃豬肉、不吃火雞的努力。這意味著動物保護運動是有道德的一貫性,但也會針對現實進行有先後順序的、策略性的行動。而國內生態地理學者林益仁教授曾在「原住民狩獵文化與動物解放運動結盟可能嗎?—一個土地倫理的觀點」一文中引述釋昭慧法師對於護生概念的談話,指出釋昭慧法師「體察了人在現實中面臨自我與利他的抉擇處境,因此提出在最低限度上至少不要無故去侵犯眾生。在同樣是弱勢的原住民與非人的動物中,她選擇了優先為非人的動物發聲,但是卻不斷地強調必須積極尋找第三條路的可能」。將此二觀點結合來看,可以發現,即便是抱持著解放每一個生命的終極關懷,動物保護運動仍可能基於現實社會權力的運作,對運動進行策略性考量,並且接受無法作到「捨身飼虎」或「完全不侵犯眾生」的凡夫俗子,做到有限度、有特定原因的殺生行為。若能在這樣的前提達到共識,或許可以讓動物保護團體與原住民看到「盜獵」這個共同的敵人,並且重新進入被簡化了的原住民文化與狩獵的社會脈絡的思考。

以動物保育團體時常舉的非洲「盜獵」為例,動物保護團體指出非洲國家開放合法之狩獵或狩獵旅遊,從未能阻止盜獵,因而推論在台灣開放狩獵無助於遏止盜獵行為。然而,非洲的自然資源問題恐怕要從西方殖民過程造成的制度變遷來理解才能釐清。由於西方殖民瓦解了非洲在地政治經濟體系,食物生產與供應的系統改變,造成傳統人地關係的斷裂,而即使脫離了西方的殖民,許多依照西方模式所設計出來的法律與制度在國家內仍有難以施行的障礙,地理學者保羅.理查(Paul Richards)在「非洲土地使用的生態變遷與政治(Ecological Change and the Politics of African Land Use)」一文中即曾指出,對非洲而言,一個去中心的、村落為基礎的管理模式才是制度能夠有效運作的關鍵。動物保護團體確實指出的一個問題的癥結,那就是國家禁或不禁似乎都很完全難遏止盜獵的行為,因此要解決問題的方式,就不會是在國家要不要「開放」狩獵,而是去重新思考什麼樣的制度能夠比較有效的運作,而改變動物保育團體所會優先反對的、盜獵者與山產銷售結合大肆殘殺生命的現象。

或許是因為權力運作的有限性,動物保護團體對於原住民狩獵議題的討論,一直是希望透過立法的程序以及國家的力量的執行,來達到動物解放運動的目的。然而,這樣的操作,除了有用一個更大的暴力制裁小的暴力的道德問題之外,恐怕還有站在都市的、特定文化的位置,想像國家機器的運作邏輯可以無障礙的穿越地理空間、穿越文化差異的盲點。在動物保育團體的論述裡面,原住民是一個被想像出來的群體,這個群體沒有個體差異,它的「傳統」文化已經流失,除了因為經濟利益去盜獵,並將獵物賣給山產店,「一般人」已經不再因為「文化」的原因而打獵。然而,在現實的原住民社會網絡中,族群的、地域的差異性、個人的異質性、對於文化的詮釋的多樣性、各種不同力量互動與衝撞之蓬勃,恐怕不是這個被論述、想像出來的群體所能涵蓋。因此,所謂的傳統文化流失,其實是一個被過度簡化的概念,比較貼近的描述,應該是社會成員不斷透過人與非人因素(包括環境)的互動,進行生活的實踐。也因此,才會有鎮西堡的森林巡守、馬里克灣溪、達那依谷的封溪護漁行動、司馬庫斯的合作農場等,許多試圖著透過社區成員的合作、維護環境資源,並且在日常生活中演繹出能和外部制度相銜接的資源利用模式的努力出現。這些努力有幾個共同的特徵:一旦合作規則的制訂是由在地的社群協商產生,會比起國家由上而下制訂規則,更能夠考慮到特定的時空因素而更顯可行;同時因為成員之間的互動密切,能夠達成比中央管理更好的執行效果;而且因為對於個別成員狀態的瞭解,和任何事件的脈絡掌握的精確,可以對於違反規定者做出適度的、有彈性的懲罰。最重要的是,因為資源利用的規則是由一個「人」與「地」長久互動的「社會—生態系統」中所生成,因此即便它們從生態保育到部落發展的議題面臨不同的挑戰,但對於資源的取用,都符合經濟學上長期貼現的概念,而無所謂「竭澤而漁」的情況發生。

動物保育團體指出,有原住民盜獵者與山產銷售結合而無限制獵取動物的問題,並指出這個現象背後的根源在於經濟的誘因,那麼從這樣的角度,動物保護團體也一定可以理解只要預期獲利大於預期成本,交易就會由持續發生。換言之,要停止這樣的交易,必須讓預期成本大於預期獲利,要讓盜獵者的預期成本提高,有兩個方法,一個是提高盜獵被抓的處罰程度,一個是改變盜獵者和獵物之間的關係,使他的成本計算方式改變。由國家制訂罰則,並加以執行,不僅要費時費力,且成效已然不佳,因為被抓到的機會低,就算罰金訂得再高,期望值還是很小。但是,如果將狩獵的規則交由原住民部落訂定,並加以執行,那麼一方面由於人人都是監督者,違反規定被發現的機率提高,受處罰的期望值亦提高;另一方面,由於部落成員有權在協商的規則內取用資源,部落成員即成為這資源的共有人之一,任何違反規則的取用,即影響到他自身權益,因此對於成本的計算方式改變了,也提高部落成員彼此監督的動機,自然降低「搭便車」的獵人出現的機會。

當然,由原住民部落制訂並執行狩獵的規則,自主治理相關資源,並非只是為了上述功利主義的考量,而是還有深的意涵。對原住民權利運動者來說,「盜獵」二字聽來,有雙重的悲哀:第一是外來的盜獵者入侵的行為,第二是國家對於原住民資源權的剝奪。簡單言之,第一種感覺,像是家裡常常遭小偷,第二種感覺則像是在自己家裡被當作小偷。因此,林務局此次的「開放」狩獵,對許多原住民來說,在語意上是弔詭的,既然政府再三宣稱恢復原住民傳統領域權利的誠意,那麼林務局的計畫就應該是歸還權利的一小步,而不是恩准式的「開放」德政。在動物保護團體從動物解放觀點質疑林務局計畫之際,原住民團體亦應要求林務局釐清其計畫中原住民部落的主體性。如果認為只要「開放」在地原住民狩獵,就是建立伙伴關係,卻未釐清「在地」的意涵,錯失讓讓狩獵範圍的界定,和部落地圖、傳統領域調查、資源利用研究結合在一起的機會,未讓狩獵規則的制訂、監督的行為在部落裡發生,恐怕不只無法建立權力與責任相符的資源管理模式,甚至可能至讓原住民受到更多的傷害。

最後,筆者要強調,在地社群的資源自主管理在認識論上,雖不是像動物解放論的宇宙觀一般將所有生物放在平等、無序階差異的地位,但亦非是全然對立的。它將人類社會與自然生態視為一個相互影響的互動系統,並認識到不僅人類的活動會影響自然生態,自然生態也會對人類有所限制和作用,因此並非將人視為一個上帝的角色,而是相信地知識與小型社會組織的結合,能使人與地的關係達到的不至崩解的狀態,許多時候,它更成為自然資源面對資本主義擴張壓力的一個保護瓣。筆者尊重動物保護運動者的終極關懷,但也深信如釋昭慧法師所言之「第三條路」具有相當的智慧,如果在達成人類完全不殺生的宏願之前,能在「反對」和「開放」狩獵之間找到這第三條路,相信是動物保護團體與原住民共同的功德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