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為土壤污染定出檢測標準 未來商機大有可為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環署為土壤污染定出檢測標準 未來商機大有可為

2002年02月21日
行政院環保署

台灣地區土地面積雖小,但其地形與地質狀況複雜且多變,就以美國農業部土壤分類方式為例,在土壤十二種分類中,台灣地區就存在有十一種,其複雜程度即可見一般;再加上人為的多重污染行為,造成污染土壤代表性樣品取得不易,所以如何以最經濟的方式取得代表污染區的樣品,是土壤污染鑑定的基礎技術。為使各單位所採得的土壤樣品具有代表性,行政院環保署已研訂完成「土壤採樣方法」。依據土壤採樣目的,和土壤、污染物質及採樣現場週遭環境特性,明確規範採樣設備、材料、方式及相關品管與安全措施等技術指引,提供各界應用,以取得高調查品質及低成本的代表性樣品。

取得足以代表污染區土壤的樣品後,污染物質成分與含量的檢測方法是另一個重點工作。環保署所研訂的土壤污染物檢測標準方法除參酌國際或歐美先進國家的檢測方法外,並依照國內土壤地質及及國內污染狀況研訂出本土化的檢測標準方法,作為全國土壤污染物檢測的標準方法;目前環保署已研訂完成檢測標準方法有「土壤檢測方法總則」、「土壤水分含量測定方法|重量法」、「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王水消化法」、「土壤中砷檢測方法|砷化氫原子吸收光譜法」及「土壤、固體或半固體廢棄物中總汞檢測方法|冷蒸氣原子吸收光譜法」等,作為檢測土壤樣品中鉛、鎘、銅、鋅、鎳、鉻、砷及汞等八項重金屬含量的標準方法。除了上述重金屬的檢測方法已公告外,尚有31項有機污染物的檢測方法,將公告準用廢棄物檢測方法。這些已公告之檢測方法均公開於環保署環境檢驗所網站上,供各界查閱使用。

環保署執行稽查時所採得土壤樣品,其檢測工作是由各級環保機關檢驗室執行,惟事業機構的土壤污染調查、整治所需之檢測,依據土水法第十條規定,除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之除外,其餘部分均可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檢測機構辦理。所以環保署呼籲鼓勵各檢測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儘速提出申請,以取得認可接受事業機構委託執行土壤樣品檢測,日後土壤污染染場址之調查整治工作將陸續展開,土壤污染檢測工作的商機大有可為。



全文詳見:http://e-info.org.tw/news/taiwan/2002/ta020221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