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寵物隨意棄置或放任不管 飼主將受罰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將寵物隨意棄置或放任不管 飼主將受罰

2002年02月01日
行政院農委會

農委會說,最近高雄縣動物防疫所接獲民眾檢舉,指稱附近鄰居因赴大陸工作未照顧所飼養犬隻,致使犬隻吠叫而引起注意。該所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立即會同管區警察實地訪查,至現場後發現,該住戶赴大陸後住所交由姪兒居住,但未告知在頂樓飼有犬隻。動保檢查人員至頂樓查看後,發現有四隻土狗已多日未獲餵食,不符合動物保護精神。

農委會指出,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飼主對所管領動物應提供適當食物及飲水,若飼主放任寵物不管,依該法規定可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該事件因飼主不在,將請高雄縣動物防疫所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飼主限期改善,飼主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且俟飼主返台後,仍將對其違法事項處以罰鍰。

農委會呼籲國人如無法繼續飼養寵物,且無法妥善安置時,請務必洽詢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將其送至寄養場所或動物收容處所,切勿隨意棄置或放任不管,以免違反動物保護法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