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與我們一起搶救鹽寮灣! | 環境資訊中心

請與我們一起搶救鹽寮灣!

2000年07月31日
本報訊

環保團體呼籲新政府立即停止核四工程 不要再繼續破壞海洋生態



包括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生態保育聯盟、生態關懷者協會、中山大學海洋學系副教授邱文彥以及趙永清、陳學聖、周慧瑛立委等關心環保與生態的立法委員與環保團體,於二十七日星期四早上十點共同前往環保署拜會副署長李界木,公佈核四廠重件碼頭破壞生態的海底攝影,以及未破壞前的對照影像資料,並現場檢舉。並要求環保署把握一切途徑,即刻搶救鹽寮灣以免不可回復的生態浩劫繼續重演。

影帶是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從1998年起開始進行鹽寮海域的生態調查與攝影,與貢寮當地漁民、以及潛水專業人員合作,目前已經持續三年,證明了鹽寮海域的確有豐富的珊瑚礁生態,戳破核四環評的謊言,也記錄了核四海域工程施工前與施工後的對照。

與會者特別強調,目前核四廠的預定地正位於著東北角的鹽寮海域,屬於海域資源保護區,生物種類與數量皆極為豐富,也是貢寮漁民世代賴以生存的重要漁場,而鹽寮到福隆一帶更是有著長約三公里的細粒石英質沙灘,是著名的黃金沙灘,這些都是東北角無價的生態及觀光資產。

但是,目前在澳底石碇溪旁的海岸,正在興建核四廠重件碼頭工程,蓋碼頭的目的是為了讓核四廠的反應爐機組從日本運送上岸,粗暴的海域工程正對鹽寮灣的海洋生態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海蝕平台的破壞

施工單位用怪手挖掘海蝕平台,並用水泥覆蓋其上,破壞海濱生物與藻類的生育地,海岸朝間帶的生態系遭到浩劫。



●黃金沙灘的消失

碼頭防波堤未做評估,設計失當,影響附近的沙岸地形產生變化,破壞平衡,學者警告會像產生突堤效應〈在防波堤之向流面會積沙,而背流面較少積沙或受侵蝕,在海岸建港或築堤時,如設計不當往往會造成環境的破壞。〉,但台電相應不理,目前根據東北角風管處的觀察,開工至今,海岸線已產生後退的跡象。若再不阻止,以往吸引上百萬遊客的鹽寮及福隆海水浴場也將面臨消失的危機。



●海洋生物的滅絕

碼頭工程的廢土竟然直接海拋,珊瑚礁被泥沙覆蓋的情形十分嚴重,大量的珊瑚窒息死亡,水質混濁,使得海洋生物難以存活,數量銳減,若風雨一大,沿海漁民都會看到海面上泥沙翻滾,海域污染的景象可媲美陰陽海。

依台大動物所鄭明修教授所做「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自然生態資源調查與監測」研究指出:此區域共紀錄到珊瑚182種,甲殼類168種,軟體動物318種,棘皮動物57種,60種大型藻類,290種以上的貝類及100種以上的海綿、海葵、水母、多毛類及海鞘等海洋生物,鹽寮灣實是北部海洋生物的重要棲地,也是北部僅剩生態系保存較完整的海岸,核四環評中卻說『此海域沒什麼珊瑚』,對於核四興建前後對海洋的衝擊,不但沒有認真調查,還聲稱影響並不顯著,有避重就輕、欺瞞事實之嫌。

核四廠海域工程動工三年多來,所引起的嚴重污染證實了環保團體的擔憂,經過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多次檢舉,卻始終未見相關單位重視,今年五月,工程破壞的污染越來越大,無奈之餘,漁民只好自力救濟,將濫倒砂石的工作船驅逐出去,對新政府而言,如何保護漁民的生存權,嚴格執法,不要讓台電跟從前一樣擁有違法亂紀的特權,未來將是全民監督的焦點。

今年的台灣海洋環境大會才剛剛結束,全世界現生的石珊瑚約七百多種,台灣就有兩百五十多種,佔全球珊瑚種類三分之一以上,面積卻不到全世界的千分之一,這表示了台灣海洋生物的多樣性,今年是「生物多樣性年」,更應重視核四廠危害環境的本質,反應爐運轉後,吸取海水冷卻爐心〈美其名冷卻,實則為煮沸海水,殺進海洋浮游生物〉,然後再排入海中〈溫排水又再次毀滅珊瑚與九孔〉,將把東北角珍貴的海洋資源毀滅殆盡。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環保團體強調將把持續三年的海洋監測錄影,在媒體上公佈,並向環保署檢舉核四破壞生態的真相,同時強烈要求﹕



1.. 環保署應立即勒令停止核四工程,以免對生態造成更大的破壞



2.. 台電目前正在申請出水口變更設計審查,環保署不可放水,讓台電予取予求。



3.. 環保署應要求核四重做環評〈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如附件〉

發起單位: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TEL:23041950

聯絡人:崔愫欣0939-121981 賴偉傑0937-800595

相關行動與資料請參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的網站http://www.teputc.org.tw/ 反核四/重件碼頭



附件﹕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十六條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八條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人為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



三、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



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



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形者,仍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