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日、台之間未締結原子能協力協定的情況下,我認為經由美國的核電輸出是有問題存在。因此並不具有和平使用的『保証』。我認為,難道沒有違反『核能不擴散條約』(NPT國際公約,註一)?而所謂的「和平利用」,僅限於和美國政府口頭上的約束,並不被視為『保証』;而日本方面,對於台灣和美國之間的協定不能確認,在不了解其內容的狀況下,相當擔心核電被輸出一事。雖然由東芝和日立輸出,但只是美國企業的下游廠商(契約是由GE簽訂),和日本方面不須要有協定。但由於東京電力方面,從建設工程到運作、保守、安全管理方面都提供技術合作,難道沒有必要具備日、台間的協定。
2.過去在台灣對於核彈抱持著疑惑的態度;核電產生出來的核物質有可能被轉用成核武器是不容忽視的。即使不被轉用成核武,剩餘的鈽的再處理以及使用方式將成為問題,這在目前日本已形成一大問題。
3.核能發電經常伴隨著"輻射污染"的問題。在日本有52所核能發電廠正在運作中。約有100萬人的勞動人口,其中被認定30萬人每年有被輻射污染的情況,他們大部分是下游廠商的勞動者,但是卻十分困難被認定為『職業災害』;而晚發性幅射污染的認証更是困難,正如同去年在日本發生的JCO臨界事故,儘管有3名明顯地被認定為職業災害,但其他的認定卻是相當地困難。舉一個例子來說,1974年3月被輻射污染的勞動者岩佐嘉壽幸先生所引發的訴訟,就是因其與幅射的因果關係未能証明的情況下,即使到最高判決,也是全面敗訴。再舉一個例子,在JCO事故當中,即使是其鄰近地域的居民因受到幅射線或幅射能而被害的情況也未能被承認。
4.若是考慮到可能發生的事故就不禁擔心可能造成的後果。在日本,過去電力公司雖然宣稱「絕對不會發生事故」,但因已多次發生重大事故,改口稱為「推定事故是有可能會發生的」。因此,核電是會發生事故的,一旦發生對鄰近的農業從事者來說,在土地和水源被污染之下,繼續農作是不可能的,而且不只是該地域的居民,更廣範圍可能被幅射所波及;根據事故的規模不僅全台灣,甚至鄰近國家也有可能被害。在美國,90年代後半,距紐約100KM之處開發核電的計劃被提出。然而,由於在這Showlm核能電 廠計劃中,關於250萬市民的避難計劃不完備,以致於整個計劃都被取消。Slimile島,chelnobuli.Monju.JCO事故等等,使得日本對於核電的防災工作之關心愈加提高,在土地狹小的台灣和日本大型事故一旦發生,人們甚至無從避難。
5.根據1997年美國核能發電動向報告指出,核能產業是無法賺錢的產業(不具前景)。台灣推動核電一派,認為在需要大規模電力下,仰賴核能發電是唯一辦法。但在ACC(改良式conbind cycle發電)等汽電共生的發電成本,建設費和建設期間等都十分優良的技術情況下,很難理解為何仍執著於核能發電。我個人認為核電不具必要性。在未來,可能再生的能源之利用是很重要的。在那之前,何不考慮過渡時期的ACC等方式。此外,亦有報導關於IPP事業2社和東京電力之間,有關天然瓦斯conbind cycle之火力發電廠的興建和營運方面出資的協定。(註二)
我長期以來關注農業和食品的問題。台灣的穀物自給率為19%,而日本的卡洛里自給率雖為40% (1998),在這種情況下,日本人仍是非常擔心,有一說認為21世紀將會有水源和糧食不足的問題。我認為確保水源和糧食將是政冶家的責任及義務。(按:日本比台灣更關心糧食匱乏問題)當為了確保水源和糧食而必須使用預算時,投資於鉅額而無法收支平衡的核電,我認為是有問題的。(註三)因此,我認為不僅日、台,甚至全世界,招致核能疑惑的核電建設和輸出都不該被進行才對。
(周宛儀 譯)
註一:
國際公約『核能不擴散條約』(NPT),其要旨即在-核能設備輸出國必須對於其核子設備輸出的安全運轉提供保證、並確保原子能和平用途。
註二:
『台灣汽電共生公司』,近日和東京電力之間,亦取得技術合作,有關天然瓦斯與汽電共生發電廠的興建和營運方面出資的合作協定。
註三:
編按--北川連子議員認為,經濟面無效率又帶來危險與核廢料問題的核電,其對於同屬水資源匱乏的台灣與資金排擠效應十分顯著,對於農業的發展與糧食自給率有重大影響,因為日本許多核電廠是使用河水作為冷卻水來源; 在台灣,核電廠對海洋生態的毀滅性破壞,尤其是珊瑚礁層,對於核電廠當地漁業的影響較為鉅大。對於農業,以資金排擠較為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