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廿年,有待再教育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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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廿年,有待再教育

2006年12月12日
作者:楊惠中(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

台灣自1986年發現首例愛滋感染者迄今,已屆滿20周年。今年愛滋感染者人數創下歷年新高,達13,255人(本國籍加上外國籍),但社會歧視與誤解未曾稍減。20年來,愛滋這樣的疾病挑戰社會中許多的制度;然而,卻似乎改變不了人們既有的心態與思維。在世界愛滋日的今天,值得社會檢討省思。

其實日前專業法官對「關愛之家」判定敗訴,而必須搬離社區的荒謬判決,最能凸顯台灣愛滋問題,同時宣告20年來的愛滋教育徹底失敗。社會大眾的抗拒姿態依舊固執,主管單位呼籲民眾接納包容之餘,似乎束手無策。民眾對愛滋的集體排斥,甚至獲得司法機關的正式背書,其後可能衍生之連鎖效應與來自各界更加理直氣壯的歧視言行,似非危言聳聽。

面對這樣的現象,我們該怎麼辦?

首先,愛滋照護課程應納入(醫學)學校教育,且愛滋照護課程應納入醫護人員之在職訓練。

畢竟,愛滋病患並非僅限於「感染科」之疾病;尚與「一般人」相同,需要「其他科別」之醫療專業協助,以解除病痛或不舒適。正確之愛滋照護認知於可塑性較高之學子教育中培育,應可免除許多不必要之恐懼與疾病汙名。而至今醫療人員大多表示只願意照護「不知情」之感染者;而非「所有」的感染者。這種選擇性歧視實與醫療專業倫理違背。未來在醫護人員的在職訓練中,應加強愛滋等傳染病之認識,以避免自身之偏見具體落實於特定族群,造成醫病關係之緊張與信任破壞。

其次,衛生主管機關應充權(Empower),且資源應有效分配。

為何這20年來民眾對於愛滋的恐懼、歧視依舊存在?為什麼民眾不能夠信任「最高」之衛生主管機關呢?顯然衛生主管機關應採取積極之作為--不應只是軟性宣導;也非縱容病患歧視事件持續上演。愛滋病已20餘年,衛生單位對於民眾所進行之「愛滋宣導」並未正面反應效果;主管機關為有效資源分配,尚需評估宣導前後之差異;採取多元之宣導模式,以利傳染病之防治。

此外,社會上往往存在「高危險群」之迷思,但既然HIV得在「人類」族群中傳播,即根本不該有所謂的--「高危險群」之說法。或許,以「高危險行為」取代「高危險群」之概念,較符合防治之動機。畢竟,細菌/病毒本身並無「眼睛」尋找特定之族群而寄生。縱使為達到控制疫情而採取「特定族群」之監視;其換來之效果卻猶如「氣球效應」,反而錯失「全面防治」之利機,造成疫情於其他「非高危險群」擴散之可能性。

而感染者有其回歸社區之必要性;而不僅是延長壽命而已。倘若愛滋病患需利用醫療機構內資源,現今我國醫療社會工作者似乎也明顯不足以支應。

總的來說,愛滋病並非如同其他「法定傳染疾病」無確定之傳染途徑,加上衛生主管機關及流行病學亦證實並無需「隔離」之必要。因此,法規中將愛滋病列為「法定傳染疾病」是否妥適?容有討論餘地。加上毒癮愛滋之患者具有明顯增加之趨勢,感染者於服刑或勒戒中之健康問題或得否取得醫療資源,主管機構--法務部,仍不該懈怠其責。因現行愛滋防疫政策係為跨部會小組之運作,各單位應共同面對解決才是。

本文原刊於12月1日《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