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永續與「人」的永續密不可分。截至2021年5月為止,全世界已有1841件的氣候訴訟,當中有112件是以人權為基礎,而我國在2021年2月出現首起氣候訴訟案例,顯示「人權議題」在氣候變遷的討論中逐漸浮上檯面。
國家人權委員會上月25日舉辦「環境權與公民參與論壇」,邀集政府部門、產學界及民間團體探討國內環境決策及公民參與的趨勢。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理事長詹順貴指出,我國過度追崇行政效率,反而削弱民意影響力。他呼籲,環評應該移交國發會負責,置於決策前端,搭配國家整體短中長期發展、淨零碳排政策及重大建設計畫客觀評估;同時,氣候法也應參照其他污染防治法規納入「公民訴訟」條款,強化公民監督力道。
環境決策如何更民主? 美國南加州「環境正義計畫」可成高雄借鏡
近年來,「人民如何有效參與環境決策」成為學界和實務界在環境權保障上的關注焦點。1998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通過《奧爾胡斯公約》,目的在保護與環境事務相關的權利與人權,同時強調公眾參與決策,形成對政府的問責機制。台灣近年邁入能源轉型及強化環境治理的環節,情境也較為複雜,環境決策在「民主」的發展方向上遭遇不小瓶頸。
例如,高雄反空污行動長期以來發展蓬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杜文苓指出,高雄是以石化為主的重工業城市,美國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SCAQMD)的「環境正義計畫」就可作為高雄環境治理政策制定的借鏡。
杜文苓說明,SCAQMD的「環境正義計畫」在制定空污改善實施目標時,不僅會考量社會經濟因素,以判斷各地區資源投入的優先順序。同時,該計畫凸顯利害關係人的重要性,藉組織溝通平台讓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專家及利害關係人在內的所有人表達意見。
另外,計畫也藉由資訊公開的方式,促進民眾參與環境治理的監督,例如當地煉油廠皆被要求為工廠及社區的空品監測設備出資,並即時公布監測結果,供民眾查詢、監督。
公聽會成宣導大會 詹順貴:環評移由國發會負責,避免本末倒置
面對國內環境決策的整體趨勢,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理事長詹順貴指出,過度偏重經濟發展和過度強調行政效率,是台灣民眾參與密度不足的最大原因。
他表示,許多環境決策或開發案常召開公聽會,邀集民眾參與和發表意見。然而公聽會容易流於形式、淪為「上對下的宣導」,民意位於決策過程的最末端,難以發揮影響力。而且國內許多開發案都是行政院已通過重大建設計畫,後續才交由下級的環保署審查,「那要怎麼審?」
蔡政府今年再次啟動組改,詹順貴建議,可考慮將環評移由國發會負責,於審查各部門提報的計畫與預算編列時一併進行環評,國發會也可配合國家整體短中長期發展、淨零碳排政策、重大建設計畫核定與預算分配一起思考,有助於整體客觀評估,也避免決策權責倒置。
氣候訴訟遍地開花 我國《氣候法》卻拒納入
在環境決策制定以後,公民仍可持續監督政府,甚至在政府部門的作為有瑕疵時採取具體行動。我國環保署所執掌的各項污染防治相關法律,以及環評法當中都有納入「公民訴訟條款」,即是賦予人民或公益團體權利,藉司法途徑對抗政府部門的一種事後監督機制。
今年下半年的環境修法重頭戲,「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的討論過程也不乏此呼聲,多個民間團體、律師公會連署要求納入「氣候變遷公民訴訟條款」,讓全民透過司法平台與政府對等討論,共同監督減碳進程。然而今年4月行政院通過氣候法草案,政院明確表示暫無規劃。
對此,詹順貴不滿表示,氣候法是否要納入公民訴訟根本不是問題,既然環保署職掌的相關法律都有公民訴訟條款,為何還要反對氣候法納入公民訴訟。
全球1841件氣候訴訟 112件以人權為基礎
事實上,在各國提起氣候訴訟的案例中,較少會直接訴諸環境權或氣候權,反而多數是根基在人權觀念上,提出氣候變遷對人權帶來的危害。
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林春元指出,截至2021年5月為止,全世界1841件的氣候訴訟當中就有112件是以人權為基礎,而主要被提起的權利主張則包含文化權、私生活保障、年齡歧視或兒童權利、健康權、環境權、生命權、自決權、適足居住權及水權與糧食權等。
林春元也說,各國法院在審理氣候訴訟的經驗中,國際公約及協議都會成為法院的重要參考對象,因此氣候訴訟的發展,將有助於充實國內法律的氣候內涵。他建議,我國法院未來在審理氣候相關的訴訟時,就應參考國際公約與協議對人權的解釋,並將國際上相關的氣候訴訟判決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