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所揭櫫,原住民族有不遭受種族與文化滅絕之集體與個人權利:「任何以剝奪其作為特殊民族之尊嚴,或剝奪其文化價值與種族特色為目的的或效果行動;任何以強奪其土地、領土、或資料為目的或效果之行動;任何藉由立法、行政或其他方法強迫施加之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所達成之同化或整合」(草案第七條第a、b、.e三款)
生物多樣性公約 (CBD,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第一條即開宗明義:「依照國家立法,原住民和地方社群體現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和持久使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做法的傳統生活方式應加以尊重、保存和維持,並且在此等知識、創新和做法的擁有者認可與參與之下,促進其廣泛應用…」
簡言之,CBD進一步地肯認原住民族的生活方式,包括代代累積出來的傳統生活方式(包含傳統農耕、採集及狩獵等)以及歷代因應環境生的創新,使其所生存環境的生物多樣性得以保存,並因而使該族群得以延續生活數千年。
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先於國家存在,保護這些權利是國家存在的基礎與目的,而國家也無權漠視或侵犯,亦即,不得因國家之成立使一切權利歸零,也不得以國家後設的權利存續形式,否認自然主權的存在。因此,國家若欲承認「環境權」、「動物權」甚至是永續發展等主張,亦需同時充分尊重原住民族的固有權利(inherent right)。
然而,現代文明的入侵以是既成事實,如何重新思考「生物多樣性」的意義,成為化解台灣主流社會與原住民族間衝突的首要工作:一方面,要對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給予尊重、保存及協助維持;另一方面,要將所謂的「生物多樣性」以及「永續發展」的定義,透過對話作一修正。
綜上,狩獵乃文化權內涵之一,文化權為原住民族之固有權,不容剝奪。國家倘若基於環境保護或永續發展等價值,需原住民族修正該族部分文化內涵,應透過一個符合公平正義的對話機制,與原住民族溝通該屬文化發展與國家永續發展之中的均衡點。
因此,我們訴求如下:
- .狩獵是原住民族文化權內涵之一,文化權為「自然主權」不容剝奪
- 正視台灣多元族群與多元文化的事實
- 重新思考「生物多樣性」在台灣的意義
- 建立原漢間以及政府與保育團體間之溝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