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30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2014年政府宣布核四封存,美商奇異公司與台電因履約爭議協商沒有結果,奇異向國際商會提出仲裁聲請(第一仲裁案),今年初判賠台電要賠奇異1.58億美元(約台幣48.74億元)。由於核四封存後停工已達15個月,依約可構成契約終止,奇異再度提出仲裁聲請(第二仲裁案)。今(30)台電宣布,第二仲裁案雙方以2250萬美元(約台幣7.11億元)達成和解。二案合計台電要賠1.805億美元,相當於台幣55.85億元。
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所簽訂龍門(核四)計畫「核反應器系統暨附屬系統、設備及服務」契約。因政府宣布封存,台電在封存後,隨即停止支付應付款項。對此,奇異2015年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提出仲裁聲請,即為第一仲裁案。之後,又因停工超過15月,依約可構成契約終止,奇異於2017年再度提出「龍門計畫NSSS契約終止費用求償」仲裁,即為第二仲裁案。
台電解釋,第一仲裁案是針對已交貨、已安裝、未驗收、或驗收未完成的設備等應付未付款共1.29億美元。經仲裁後,判台電公司須付應付款項及相關費用,含仲裁費用與利息等共計1.58億美元。第二仲裁案則是針對尚未驗收的設備款項、契約終止費用、奇異在核四停工期間的應得利潤等。奇異原本求償超過6600萬美元。台電為降低仲裁可能要支付的大筆賠償,力求庭外協商,最以約1/3的金額,2250萬美元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