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8日
摘錄自2020年11月17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塑集團在越南的「河靜鋼鐵廠」2016年排放含毒化物的廢水造成鄰近海洋受污染,當地7874位被害人隔海來台興訟求償1.4億元,台北地院以台灣沒有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高等法院也認為應由越南法院審理為宜,今年4月駁回抗告;環團與被害人提出再抗告,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對於國際管轄權的類推適用仍有疑義,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裁。
律師團主張,台塑集團雖對外承認已支付越南政府5億美元補償金,但台塑集團並未向當地居民協調賠償,且越南政府只給付部分受害人每人2萬元台幣,當地還有更多居民因長期無法工作而無收入,因此決定提出跨國訴訟。
台北地院認為,全部受害者都是越南籍,侵權行為地也發生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的越南法院管轄,台北地院沒有國際管轄權,且越南法院是外國法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因此裁定駁回。
環團與受害人提出抗告。高院認為,此案的行為地、結果地都在越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應以侵權地越南的法律為準,且原告都是越南人士,只有極少數在我國有設籍,與我國的關連性薄弱,且許多待證事實、證據都在越南,應由越南當地法院審理,較能維護實質公平正義,故駁回抗告。
受害人等提出「再抗告」,主張越鋼是台塑集團到越南成立的公司,股東也大多是台灣企業,此案與台灣具有充分牽連,應依「以原就被」原則,法院不應未經開庭實質審理、辯論,就直接認定台灣法院不具管轄權而予程序駁回,要求辯論。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以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的規定,類推適用認定本件國際裁判應屬越南管轄,但最高院認為這樣的類推,仍有其疑義,二審應再調查說明清楚,理由不因此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