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輔法》修法條文解析 | 農地裡的違章工廠
地球公民通訊

《工輔法》修法條文解析

農地裡的違章工廠——借鏡日本,看見台灣

2020年12月16日
轉載自地球公民通訊34期;文:李根政(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吳其融(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蔡佳昇(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
蔡英文總統未就任之前,先到鹿港頂番婆一帶的水五金違章工廠聚落參訪,甚至到違規情節重大的「帝寶車燈」,在此之後,農地蓋工廠迅速增加,該區農地價格立即飆漲,可謂點石成金的經典案例,這是蔡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
2016年,民進黨政府執政後,提出「田園式生產聚落」、「串珍珠計畫」及「平價產業園區」等多種構想,打算作為違章工廠合法化的政策,但違章工廠問題,當然不只是劃設及變更分區的工作,更是需要實質的執法、磋商與落實,才能在整體社會對於法律或者政府的不信任過程中,依舊亦步亦趨地向前邁進。
時任行政院院長的林全,透過媒體採訪,率先在2016年年底提出於2016年5月20日(以下簡稱五二O)後的新增建違章工廠即報即拆,以蔡英文總統執政的起啟日期,做為劃分前後政治責任的時間點,這是歷任中央政府第一次宣誓要處理新增建違章工廠這個艱難的課題。

台中大里被違章工廠包圍的農地。攝影:王章逸

行政院宣稱:「低污染」違章工廠,須通過嚴格標準,以特定工廠形式就地納管。實際上就是:違章業者只要能提出「用地合法計畫書」,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即可變更地目、就地合法,架空其他土地管理規定。

更嚴重的是,法案通過之後,13萬家違章工廠,絕大多數都得到特赦令,可以就地合法。原因在於:法案並未將就地合法應明訂限於零星並與農業區相容的業別、確保群聚區落實整體規劃,等同於無差別的就地合法,架空法律,破壞法治,形同誘導廠商違法賺錢。同時,依目前經濟部認定污染業別的方式,維持臨時工廠登記證所採用的邏輯:「取得環保許可文件的中高污染違章工廠,即視為低污染」。也就是說,只要廠商拿到環保許可文件,「通過運轉的環工設備」排放出來的放流水符合工業放流水標準,就可以視為低污染事業。

另一個大問題是,直接延長違章工廠的時限。修法前可以補辦臨時的資格是:2008年3月14日前就已存在的低污染業者,但修法後,放寬到 2016 年 5 月 20 日。這將暗示違章工廠業者「未來仍有可能放寬年限」的可能性,繼續讓業者心存僥倖。

此外,法案通過了「中高污染工廠要輔導遷廠、關廠」,但卻沒有期限;雖然,法案將「五二〇即報即拆」入法,但卻否決了「公民訴訟」條款。未來,如果地方政府怠惰,人民將欠缺了法律救濟的管道。

這次修法,相對正面的修文是:「中高污染」違章工廠遷廠、關廠;地方政府對新增建違章工廠不作為,中央政府代行斷水斷電。

如果「法律有效」,並且「依法執行」。未來至少台灣農地不會再有新增的建違章工廠;同時在一定時間內,可避免毒性驚人的中高污染違章工廠污染農地,並透過列管手段,稍微減緩違章工廠的火災風險、環境風險以及農地破碎。

然而,長久以來違章工廠失控就在於難以「依法執行」,即使現在有了「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代行斷水斷電」的條文,但如果「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政府也不代行」,民間又有沒有自行救濟手段,督促國家依法行政,該怎麼辦?這也是民間團體主張「公民訴訟」的原因。

很遺憾,2016的政黨輪替雖然帶來些許的改革氣象,例如農委會公告的「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台」、 「五二〇即報即拆」等。然而,由民進黨主導的《工輔法》修法,卻是對違章工廠業者幾乎全面的妥協,接下來,如果連即報即拆都無法落實,就代表這波改革的政治機會已然失落。

公民訴訟小知識
當政府疏於執行法令時,人民得以透過法院裁判,命公務機關應予執行,這就是「公民訴訟」。 例如,若是《工輔法》有納入公民訴訟條款,當地方政府長期怠於執行《工輔法》裡針對違章工廠的罰則時,檢舉人可以發起公民訴訟,要求政府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