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裡的違章工廠——借鏡日本,看見台灣
行政院宣稱:「低污染」違章工廠,須通過嚴格標準,以特定工廠形式就地納管。實際上就是:違章業者只要能提出「用地合法計畫書」,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即可變更地目、就地合法,架空其他土地管理規定。
更嚴重的是,法案通過之後,13萬家違章工廠,絕大多數都得到特赦令,可以就地合法。原因在於:法案並未將就地合法應明訂限於零星並與農業區相容的業別、確保群聚區落實整體規劃,等同於無差別的就地合法,架空法律,破壞法治,形同誘導廠商違法賺錢。同時,依目前經濟部認定污染業別的方式,維持臨時工廠登記證所採用的邏輯:「取得環保許可文件的中高污染違章工廠,即視為低污染」。也就是說,只要廠商拿到環保許可文件,「通過運轉的環工設備」排放出來的放流水符合工業放流水標準,就可以視為低污染事業。
另一個大問題是,直接延長違章工廠的時限。修法前可以補辦臨時的資格是:2008年3月14日前就已存在的低污染業者,但修法後,放寬到 2016 年 5 月 20 日。這將暗示違章工廠業者「未來仍有可能放寬年限」的可能性,繼續讓業者心存僥倖。
此外,法案通過了「中高污染工廠要輔導遷廠、關廠」,但卻沒有期限;雖然,法案將「五二〇即報即拆」入法,但卻否決了「公民訴訟」條款。未來,如果地方政府怠惰,人民將欠缺了法律救濟的管道。
這次修法,相對正面的修文是:「中高污染」違章工廠遷廠、關廠;地方政府對新增建違章工廠不作為,中央政府代行斷水斷電。
如果「法律有效」,並且「依法執行」。未來至少台灣農地不會再有新增的建違章工廠;同時在一定時間內,可避免毒性驚人的中高污染違章工廠污染農地,並透過列管手段,稍微減緩違章工廠的火災風險、環境風險以及農地破碎。
然而,長久以來違章工廠失控就在於難以「依法執行」,即使現在有了「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代行斷水斷電」的條文,但如果「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政府也不代行」,民間又有沒有自行救濟手段,督促國家依法行政,該怎麼辦?這也是民間團體主張「公民訴訟」的原因。
很遺憾,2016的政黨輪替雖然帶來些許的改革氣象,例如農委會公告的「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台」、 「五二〇即報即拆」等。然而,由民進黨主導的《工輔法》修法,卻是對違章工廠業者幾乎全面的妥協,接下來,如果連即報即拆都無法落實,就代表這波改革的政治機會已然失落。
當政府疏於執行法令時,人民得以透過法院裁判,命公務機關應予執行,這就是「公民訴訟」。 例如,若是《工輔法》有納入公民訴訟條款,當地方政府長期怠於執行《工輔法》裡針對違章工廠的罰則時,檢舉人可以發起公民訴訟,要求政府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