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祈榮/林火肇因近十年大洗牌 森林防火思維也應與時俱進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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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祈榮/林火肇因近十年大洗牌 森林防火思維也應與時俱進

2021年05月28日
文:邱祈榮(台大森林暨環境資源學系副教授、台大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主任)

森林火災發生原因方面,依據林務局第一線長期投入森林火災業務人員於「全球祝融肆虐 台灣如何守護森林線 台灣森林火災的發生與防護」指出,台灣發生森林火災主要以人為因素居多,常見原因如下:

一、引火燒墾:台灣林地開墾或清除地面雜物時,經常以焚燒的方式將清出的雜草、枯枝、小樹、灌木、根株等移除,此方法可節省整地人力,便於耕作。但若未注意季節與天候因素,便容易延燒至他處。

二、吸菸不慎:吸菸者未將菸蒂熄滅,隨意拋棄於草叢或枯枝落葉堆積處,在乾燥天氣下容易引發火災。

三、炊火、取暖、焚燒紙錢:在登山郊遊或在山區工作時炊煮食物、高山嚴寒引火取暖時,或因民俗活動、掃墓等焚燒紙錢時,若選擇地點不當,就可能引起火災。

四、狩獵:在高山地區狩獵時,為了防止獵物腐爛,經常先用火烤過,一旦用火不慎即會發生火災。

五、閃電雷擊:由於閃電雷擊引起單株巨木燃燒者,通常都發生在山區偏遠處,人力極不易到達,往往會演變成火災。


玉山杜鵑營地林火延燒12天,肇因疑為5名登山客用火不慎導致。圖片來源:林務局

依據民國109年(2020年)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附錄二十二,林務局因應森林火災各階段關鍵檢查注意要項,規定目前森林火災發生後必須通報警方,由警方查緝火災發生原因,而警方主要的工作為研判起火點及證物採集,審慎保存證物於紙製透氣袋。

以此研判,森林火災發生原因鑑識工作,應係仰賴警方協助鑑識。然而,森林火災因地處野外其發生原因本就難以鑑識,且權責亦非林業機關,因此森林火災發生原因很難加以鑑識。

根據林務局網站資料顯示,民國52~109年(1963~2020年)火災(警)發生原因統計,有非常高比例是屬於調查中(25.3%)、其他(21.8%)及原因不明(7.8%)。

然而,基於森林火災發生原因是森林防火重要的參考資訊,在如此高比例的原因不明情況下,應該尋求改善之策,例如加強林火鑑識技術及訓練,短期內最好能夠訓練一批專業鑑識人員,應是可以參考的方向。  

其他原因確如該文指出燒墾(18.1%)、吸菸不慎(12.2%)、狩獵(8.1%)、引火不慎(1.9%)與炊煮取暖(1.6%)為主要原因,但閃電雷擊次數則在0.9%(合計雷電與雷擊),如圖表所示:

圖表清楚顯示,民國102~109年(2013~2020年)發生原因,與民國102年之前林火災發生原因紀錄類型有明顯不同,新增原因不明、引火不慎、縱火、火災、吸煙不慎、雷擊、掃墓、烤火、炊事與開墾等紀錄類型。

這代表森林火災主管機關與時俱進,確實有心掌握發生原因,因此調整發生原因類別的紀錄,讓發生原因能夠更細緻反映出起火原因。事實上也顯示這種調整,也確實能有效反映出目前引起森林火災原因。  

從圖表中可知民國102~109年間發生原因,扣除原因不明(54.1%)與其他(10.1%)之外,其他發生原因依序為引火不慎、縱火、火災、吸煙不慎與掃墓,可見造成森林火災發生原因已有基本性的改變,尤其在燒墾、狩獵及炊煮取暖方面發生次數大幅降低,顯現在森林火災預防方面應有不同思維,採取不同因應策略,以有效防止發生。  

目前國外已有納入氣候風險當中「暴露度(exposure)」概念的林火預警系統,將發生原因及地點做為暴露度高低的重要依據,來評估林火發生風險。

誠然,人為引發森林火災發生原因不可預測,但掌握好發地區及發生型態,應是森林防火工作可以努力的方向,雖不期望完全抑止森林火災發生,但至少應該可以將人為風險配合自然環境風險,提高森林火災熱區及季節的預防工作,希望能有助於抑制森林火災發生,或早期發現森林火災及早救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