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不肖漁船捕撈鯊魚時違法「割鰭棄身」。漁業署查獲「金○○66號」漁船捕獲水鯊後,留下昂貴的魚鰭、丟棄魚身,估計有重達13萬4180公斤的鯊魚魚身遭丟棄,且違法卸漁。漁業署對業者祭出嚴懲,處以割鰭棄身最重罰鍰,重大違規罰則另計,共開罰450萬元,並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
割鰭棄身重達134噸 漁業署開罰250萬歷來最高
漁業署今年1月獲報,「金○○66號」漁船逕自提前卸下船上的水鯊魚鰭漁獲物,漁業署立即派員前往蒐證,並進行全程卸魚檢查,清點後發現,卸下的水鯊腹肉及魚翅重量遠大於水鯊魚身重量。
漁業署表示,違規割鰭棄身,可依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41條處50萬至250萬元罰鍰,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下。過去查獲無論割鰭量多寡,多僅罰50萬元,根據漁業署今年10月公布鯊魚割鰭棄身裁量基準,對未全魚利用者,可依所拋棄的重量論處。
而全魚利用是指捕獲鯊魚的所有魚鰭總重量,不超過全魚總重量之5%;鋸峰齒鮫(水鯊)若經去頭、去內臟等處理,所有魚鰭總重量則不超過經處理後之魚身總重量20%。
若違規拋棄量重達80噸,最重可罰漁船經營者250萬元、從業人員50萬元,並可收回漁業執照六個月,每多10噸再加重二個月,盼打擊割鰭棄身的非法漁業行為,保障合法業者權益。
「金○○66號」漁船遭查獲約13噸的鯊魚魚鰭,漁業署估計,被拋棄的鯊魚魚身量達134噸,因此開出最重裁罰250萬,並收回漁業執照16個月。
另外,未經許可提前卸魚、規避檢查之重大違規行為,漁業署另處「金○○66號」船經營者200萬元罰鍰,共罰450萬元。
船員也遭罰每人50萬元、收回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16個月,形同「禁足」該船及船員16個月都無法再出海。
綠色和平:事後重罰難挽救海洋資源 呼籲政府加強遠端監測
今年8月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發布「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點名台灣涉及涉及非法漁業(IUU)[1],特別是遠洋漁船有捕撈保育類鯊魚、鯊魚割鰭棄身,以及違反海上轉載等規定,呼籲台灣政府應採取相關措施取締違規行為。
事實上,台灣每年捕獲的鯊魚數量在全球名列前茅,根據漁業署統計,我國每年捕獲約2.7萬噸的鯊魚漁獲,其中絕大部分都是水鯊。
我國漁業署自2012年起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長達十年,希望禁絕割鰭棄身,維護鯊魚資源永續,卻難杜絕違法,仍有不肖業者在遠洋從事漁業活動時,貪圖利益,捕獲鯊魚時將昂貴的魚鰭切下保存,丟棄較不值錢的魚身以節省船艙空間。
漁業署表示,打擊IUU漁業行為是政府一貫政策,為符合國際漁業管理趨勢,政府將持續參考國際規範,修訂我國相關漁業法規。漁業署也強調,重罰並非目的,重點是要防止漁民割鰭棄身,共同維護永續海洋資源,以及台灣的國際形象,呼籲遠洋漁業從業人員務必遵守各項管理措施,善盡自主管理責任。
長期關注遠洋漁業違規狀況、綠色和平海洋專案負責人陳瓊妤表示,事後嚴懲已經無法挽救海洋和漁業資源,漁業署應該要加強海上監管措施,「只有提升漁業管理透明度與確實執法,才能遏止IUU與強迫勞動。」
他建議,要在漁船裝設監視器遠端監測,提升觀察員覆蓋率至100%,全面禁止海上轉載、漁船必須到港口卸漁,以及規範最長作業時間為三個月,才能防止過度捕撈與強迫勞動。
註解
[1] IUU指非法、未報告及未受管制漁業行為,是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的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