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以來,環評會議改為線上審議,雖未阻止民眾參與,環保署卻屢次在開會前一日報名截止前(甚至是會前一小時)仍未提供會議資料,等同是變相剝奪人民與會的權利。
根據規定,開會資料應於會議舉行七日前公布,環保署發給開發單位的公文中也載明,會議資料應於會議前一日中午前提供。然而,上個月27日召開的海峽28號離岸風場環評案,以及隔日28日召開的美森離岸風場初審會議,這兩案皆未能在期限內提供會議資料,環保署在程序有瑕疵的情況下強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並做出建議通過的結論。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代表在會議中強烈抗議。對此,環署在28日召開的美森風場初審會中回應,認定會議資料不屬於開會資訊,意即開發單位雖違反資料繳交期限但「尚未違法」。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3條2項明訂: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七日前公布。而環保署發給開發單位的公文中,也要求其會議資料必須在會議前一日中午前提供,再由環保署上網公告。
然而上週9月27日、28日召開的海峽28號、美森離岸風場初審會議,兩案的開發單位皆未能在期限內提供會議資料,環保署卻仍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執意替開發商召開環評審查程序。
未提供資料卻要民眾提前決定發言問題?
開發單位可以違規逾期繳交資料,民眾卻必須在期限內填表報名參加,若會議前一日午夜前來不及上網登記,環保署將強制剝奪民眾與會發言資格,且在看不到會議資料的情況下,就必須在報名時決定是否要在會議上發言,造成「看不到簡報內容,卻要先準備發言問題」的詭異現象,無疑是實質剝奪公民參與環評程序的權力。
環保署宣稱,「環評施行細者所規定必須在會前七日公布的開會資訊,其中並不包含會議資料」,即開發單位雖違反資料繳交期限,但「並未違法」。用這種狹隘的解釋方式及牽強的說法替開發單位解套,讓人懷疑環保署是否承受來自外部的特定壓力,其客觀審查、為環境把關的立場不免堪憂。
並非單一事件 不到一年已發生五次程序瑕疵問題
加上此兩案,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已發生五次嚴重程序瑕疵的情形,未來難保環保署不會用同樣的方式繼續踐踏程序正義。去年12月22日「大彰化西北暨西南環差」第二次初審會,會議資料至開會前一日晚間都尚未公告,當時我方在會議上發言時以「相當遺憾」委婉地表示抗議。(參考會議片段)
今年2月10日「海龍二號暨三號2次環差」第二次初審,會議資料遲至開會前兩小時仍未提供,我方當時不客氣的砲轟「公民參與程序宛如對岸作秀,請環保署即刻釐清署行政疏失還是廠商違規」,當時的主席張學文委員即請環保署承辦人員說明,該員表示:「環保署函開發單位的公文中,皆清楚註明須於會議前日中午12點前繳交會議資料,本次事件乃開發單位未按時繳交文件所致。」(參考會議片段一、片段二)
而在上周9月27日「海峽28號環差」第二次初審會議,開會時間是早上10點,甚至到當天早上9點02分仍未看到會議資料,我方在會議上主張該會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應立即中止並宣告無效。(參考會議片段)
隔日,9月28日的「美森風場環評」,會議資料同樣到前一天報名截止前都未上網公告,我方於發言時主張「開發單位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自行違規,環保署理當駁回審查。」然而,環保署卻以「逾期仍未達違法」為理由,強勢繼續進行會議,並在最終做出「本案建議通過」的結論。(參考會議片段一、片段二)
甚至今(5)日即將召開的「渢汎、渢成、渢利聯席初審會」,截止午夜12點,網站上也仍未提供會議資料。
沒有程序正義的行政,就是對人民的侵害
我國自釋字第384號出現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後,大法官多次在往後釋字強調這個詞,「正當法律程序」儼然成為我國行政行為是否正當的判斷標準。過去林內焚化爐一案環評遭撤的原因之一為——利害關係人未能參與相關程序並表達意見,法院認為此瑕疵無疑是對人民權利的一種侵害。
如今環評雖未阻止民眾參與,卻在開會前一日報名截止前(甚至是會前一小時)仍未提供會議資料,等同是變相剝奪人民與會的權利,且在開發單位未按時繳交資料的情況下,仍為其召開審查會議,嚴重侵害程序正義,本會要求環保署立即停止相類作為,並呼籲相關單位進行徹查、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