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套以立委傅崐萁為領銜提案人的花東交通三法,是《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及《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的統稱,分別代表三項重大交通工程。但草案的立法品質與日前的國會議事亂象相同,都令人堪憂。以下羅列三點重大隱憂:
一、凌駕環評、引發生態浩劫
花東交通三法無論哪一個條例,均以接近於文字複製貼上的方式,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應設置各建設的推動委員會,並以推動委員會作為核心,應擬定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每半年檢討一次,且明文「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
然而,無論是國道六號東延花蓮、花東快速公路或環島高速鐵路案,任一項建設的開發規模均應進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且每一項開發案均足引發重大生態衝擊的疑慮。
以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案為例,即是將國道六號從埔里東延到花蓮,途中貫穿中央山脈,路廊全長約90公里,其中長達50公里為隧道。對此極為艱鉅的工程,交通部早於1994年可行性評估階段就指出埔里至花蓮段存在地熱、斷層、岩爆、湧水之問題;去年3月交通部公路局再發新聞稿,就當時媒體錯誤引述的國外案例,澄清指出均非如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案需穿越中央山脈,進而遭遇高地溫、岩爆、湧水及斷層擠壓之狀況。
這些尚僅是就工程技術遭遇情景為評估,工程對於地質、水文的破壞,以及對脆弱生態系統形成的嚴重干擾,都有賴環評程序進一步評估與把關。但花東交通三法不問可行性評估結果、不問環評審議程序所需時程、也不問審議過程所展露種種地質、水文與生態評估資料,逕以特別法形式明定全部計畫之建設應予完成,且以10年為上限,如此以政治凌駕專業的粗暴立法,令人無法苟同。
二、跳過比例原則、濫行開啟新一輪徵收
包括司法院釋字732號解釋在內,已揭示土地徵收係屬對人民財產權的直接剝奪,政府發動徵收前,必須嚴格遵循公益性與必要性原則。
然而花東交通三法,逕要求主管機關應擬定綜合建設方案,且明定綜合建設方案內容包含「土地徵收取得」,卻無視徵收僅係土地取得手段之一,且為「最後不得已手段」,逕以徵收作為唯一取得土地手段,無疑埋下另一開啟浮濫徵收惡例的隱憂。
三、導入「國家主權基金」,引狼入室?
《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條例》與《環島高速鐵路條例》另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設計,是明文得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作為建設基金來源之一,並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亦即BOT)辦理。雖說此設計是作為獲取建設資金的管道之一,但既已藉特別法形式開啟此門路,一旦採BOT模式,將臺灣自有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的營運權交由其他國家所成立主權基金管理,是否有國家安全疑慮?尤其,倘若來投資者是中國政府所成立的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亦即中國主權財富基金),用以配合一帶一路政策,則依上述兩條例之特別法,無疑正好開一後門。
基於以上理由,環境法律人協會在此嚴正聲明,退回粗製濫造的花東交通三法,切勿讓政治目的凌駕生態維護、財產權保障甚至國家安全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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