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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瀅/延役修法前 應先補的核安破網

2024年07月15日
文: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日前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下令排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鬆綁核電延役申請時間限制,宣稱將在「安全」的條件下,維持核能發電。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亦於臉書主張核二、三廠延役。7月10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後,決議「需要更多討論讓法案完整,另期繼續審查」。我國目前就「核事故損賠、核能安全及核廢處理」等議題,法令極不完備,應先完備相關法令,再討論應否延役。諸如:

一、《核子損害賠償法》應刪除「天災免責」、「損賠上限」並「延長請求權時效」

2011年3月福島核災發生後,行政院曾在同年9月,提出《核子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擬刪除「重大天災免責」、「損賠責任限額由42億元提高至150億元」、「延長核事故致死、傷之求償時效」等,草案除援引國際公約作為修法理由,並指出福島核災是重大天災所致之複合型核災,惟最後並未順利完成修法。

2013年12月「台灣核能電廠壓力測試之歐盟同行審查報告」曾指出:「由於台灣獨特的板塊構造與氣候環境,台灣核能電廠曝露於天然危害例如地震、海嘯、水災、與颱風下的機會,遠高於2011至2012年間進行歐盟壓力測試的歐洲國家」。我國核電廠曝災風險既高於許多歐洲國家,自應及早刪除不合理且悖於國際潮流的「天災免責」規定,以免複合型核災發生時,受害人求償無門。


資料來源:《壓力測試歐盟同行審查報告》中譯版第119頁

日本並未就核子事故造成之損害,設定賠償上限。截至2023年3月,東電公司就福島核災造成之損害,已賠償近10.6兆日圓(約合新台幣 2.4 兆元),且還會持續增加。我國法律卻保障核電經營者就單一核子事故最高限額賠償42億元,如以福島核災受災戶認定範圍,估算受害人數,核一、二、三廠半徑30公里,分別有400萬、580萬及6萬人居住,平均每人僅能獲償1,050元、724元及7萬元,顯不足填補核災之真實損失。應修法刪除核子事故損害賠償限額,回歸有損害即應賠償,並延長請求權時效,以保障受輻射污染後,潛伏一段時間才發病的受害人之權益。

二、修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其相關子法,合理擴大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範圍,並完備應變計畫內容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劃定「緊急應變計畫區」。2011年福島核災發生後,日本政府強制居民疏散避難範圍,陸續由福島核一廠半徑3公里擴大至10公里,再至20公里,並要求20至30公里的居民室內掩蔽或自願疏散。引發我國檢討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之呼聲,核安會的前身原能會遂於同年10月27日將「核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由半徑5公里擴大至8公里。

核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圖片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

惟福島核災實際疏散範圍,遠大於核電廠半徑8公里,我國目前的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是否足以因應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仍備受質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遂在2012年4月初審通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擴大至半徑30公里,涵蓋人口數從15萬7千人,增加到近6百萬人,惟最後並未完成修法。

2014年3月,時為台北市市長擬參選人的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於出席「核一核二30公里逃命圈內600萬人逃生藍圖何在?」座談會時,曾主張若發生核化災,台大醫院也要疏散,怎麼救人?台灣沒有核化災應變方案,當然不能蓋核電廠。

如今柯主席立場轉變,改為支持核二、三廠延役,至少應要求其所領導的民眾黨在核電延役修法「前」,先負責任地提出可行的核化災應變方案,並修法合理擴大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範圍,及督促核安會完備應變計畫內容。

三、參考其他國家核電廠選址規範,推動立法或修法完備我國核電廠選址規範,但凡其他國家不能蓋核電廠的場址條件,我國亦不應於該等危險廠址新建或延役核電廠

美國核管會頒布之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要求半徑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但我國核一、二廠距離山腳活動斷層分別約僅7及5公里,核三廠更有恆春活動斷層通過廠區。其他國家不能蓋核電廠的危險廠址,我國民眾卻默默承受核災風險長達數十年,甚至可能因延役修法而延長風險承受期間。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不應只是空口宣稱將在「安全」的條件下,維持核能發電。若要確保安全,應先負責地要求其所領導的國民黨完整蒐集各國核電廠選址規範,推動立法或修法完備我國核電廠選址規範,但凡其他國家不能蓋核電廠的危險場址,不僅不應冒險新建核電廠,亦不應透過核電延役,延長核災風險承受期間。

https://flic.kr/p/2hehbMF

核三廠。資料照片,孫文臨攝。

四、修法要求核電延役應補辦「環境影響評估」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僅就核能電廠「興建」、「添加機組工程」或其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要求辦理環評,未規定核電「延役」需辦理環評。然環評法係於1994年12月30日立法,而核一、二、三廠先後於1971、1974、1981年建廠,建廠前並未辦過環評,其後亦僅針對「除役」辦環評,未曾針對「延役」辦環評。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1條,就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符合一定要件者,要求實施環評;2023年《礦業法》修法,亦針對未曾實施環評且面積大於2公頃的舊礦,要求補辦環評。可知:過去未曾辦理過環評,導致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未被妥善評估考量之開發案,若要延長期限,應補辦環評,已有前例。若立委堅持修法鬆綁核電延役,至少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加補辦環評條款或督促環境部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增列核能電廠「延役」應實施環評之規定。

五、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相關立法,並檢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及相關子法

我國目前僅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尚無《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核廢處置相關法令不足,放射性極高的用過核燃料目前全部暫放在核電廠內的用過核燃料池,不知何時才能找到最終處置場址,核二廠甚至曾因用過核燃料池爆滿而提前停機。

低放射性廢棄物雖有場址設置相關法令,但實際執行上,自2006年立法迄今,仍未能找到最終處置場址。而政府曾承諾在2002年將低放射性廢棄物遷離蘭嶼,最後卻一延再延,迄今未兌現承諾。

2017年3月,時任新北市市長的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曾於新北市核安監督委員會中主張:沒有核安就沒有核能,非核家園已是全民共識,核廢料的貯存更是不可拖延逃避的問題;今(2024)年5月並以國民黨黨主席身分,重申核廢不可永遠放新北。

朱主席既肯認核廢料是不可拖延逃避的問題,並要求核廢不可永遠放在新北市;卻又支持核電延役,甚至下令原本無意排審的國民黨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柯志恩,必須排審核電延役法案。而核電延役必然會增加放射性廢棄物產生量,朱主席欲推核電延役,應先要求其所領導的國民黨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相關立法,並檢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及相關子法。

我國核電廠曝露於天災的風險高於許多其他國家,核電廠緊鄰活動斷層不符其他國家基於安全頒布的選址準則,僥倖撐到核一、二廠平安除役,核三廠即將除役,已是萬幸,不應修法延長核災風險承擔期間。若非修法不可,應先充分檢討「核事故損賠、核能安全及核廢處理」等議題,法令闕漏之處,待完備相關法令後,再討論應否延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