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23年初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並於2024年8月訂定最重要的碳費子法(碳費收費辦法)、同年10月公告費率。在氣候法訂定前,相關部會、立法委員和環保團體已進行過相當豐富的研究、倡議和討論,預期將碳費制度引進台灣,以跟隨氣候變遷的趨勢,也及早因應歐盟碳關稅需要帶來的轉型。
根據環境部公布的碳費子法,我國現行的一般費率300元,事業可以選擇指定目標提交自主減量計畫,較高的減量目標適用較低的50元優惠費率,較低的減量目標則適用100元優惠費率。
但環境部另設計了一個「高洩漏風險產業」的優惠,為了避免特定高排放產業外移到其他國家,收費前會再為這些產業的排放量打二折,等於實際上需要繳納的費率僅最低每噸10元。而若非高洩漏風險產業,另外也有免費排放2.5萬噸的優惠。
以鋼鐵、石化、水泥這類預期將被公告為高洩漏風險產業的類型為例,若採用較高的技術標竿指定目標制定自主減量計畫,最後僅需繳納每噸10元的碳費,與一般費率300元相去甚遠。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私部門減碳制度設計,是為了促使排放大戶設定較高減量目標、努力達成自主減量計畫,以獲得高額優惠費率的制度架構。整體而言,可謂是以排放源的自主減量計畫為主軸、碳費作為配角,重在減量且盡量減少收費的設計。
碳費子法的制度設計有許多值得延伸討論的議題,本文僅根據過去和相關部會與立法委員倡議、共同討論研議的過程,提出三點回顧與建議。

一、過度偏重經濟誘因 偏離母法所訂的排放者責任原則
我國工業部門的排放量占約五到六成,是六大部門當中最為顯著且有待努力的。為了達成淨零排放的目標,減少工業部門的減量一直是碳費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但除此之外,在達到淨零排放以前,每一噸碳排放仍確實在加劇暖化並惡化全球的生存環境,所有對於持續暖化的「貢獻」都是無法被忽略的。因此過往對於溫室氣體排放的討論也同時聚焦於歷史責任與現在的排放者責任等議題,旨在促請各國政府、企業與人民更直接面對排放溫室氣體的外部成本。
在此背景下,我國在2023年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時,立法理由除了提到「新增徵收碳費之經濟誘因工具」以外,也提到「基於排放者責任」以及「落實排放溫室氣體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之精神」。然而綜觀碳費子法的訂定討論過程,僅見到以高額折扣、經濟誘因作為制度設計的目的,卻未見到環境部重申母法所訂的排放者責任與外部成本內部化原則,是碳費子法制定過程中較令人遺憾的部分。
二、「抓大放小」轉變為2.5萬噸以下全面免徵
在氣候法2023年修訂完成之前,碳費議題即已討論得沸沸揚揚,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幾個所屬環保團體做了不少倡議,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更在2022年完成碳費的研究報告與辦理講座。最初環保署構想朝向「抓大放小」的角度設計,預計從排放2.5萬噸以上的大戶開始徵收碳費,此方向的討論延續了一年多,也受到各方支持,直到後來環境部辦理的社會溝通會議卻突然轉向,「抓大放小」的目標一夕轉變為2.5萬噸起徵門檻,原本排放2萬5001噸的大戶需要繳2萬5001×300=750萬300元,政策調整後僅需繳300元。
環境部在社會溝通會議前,曾和經濟部多次溝通,也和將要被收費的產業開過數次會議,可以猜想這樣的政策轉彎,原因其來有自。當然減少收費對於產業的衝擊更加減輕,一概免收2.5萬噸的排放量也似乎更公平,不過整體政策的初衷仍因此受到不小影響。
畢竟抓大放小的政策目標本來就不是以公平為主軸所設計,但減輕產業衝擊卻伴隨著減量政策工具的削弱。結論而言,過去抓大放小的設計是更強烈的政策訊號,對於微幅超過2.5萬噸門檻的大戶而言,縱使不惜減產也會盡全力減量至低於2.5萬噸收費門檻,以便免繳碳費。
但轉變為全面2.5萬噸起徵門檻後,應會導致微幅超過2.5萬噸門檻的大戶趨向於繳交少額碳費了事,而不會再擬定執行成本更高的自主減量計畫。
三、每噸300元的政策研究建議 未發揮關鍵影響力
另一個特別值得回顧的事件是環境部為了擬定碳費,曾於2020年委託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撰擬「台灣碳定價之選項」研究報告,從減量目標貢獻、綠色產業轉型效果等面向分析,建議我國初期設定較低的碳費水準並逐步提高,當時設定的較低碳費水準是「不含優惠費率」的300元起徵費率。
對照後來碳費子法擬定的過程,碳費委員會雖然決定了該研究報告建議的300元起徵費率,但在優惠費率和碳費子法的多重優惠下,最終收取的碳費費率仍大打折扣。根據環境部評估,首次徵收碳費的基金規模僅約60億元左右,甚至比現有的空污基金還少。而若以此金額除以碳費涵蓋的排碳量約155百萬噸,每噸碳費僅約38.7元。
我國碳費制度的下一步
對於碳費制度的形塑,許多關心氣候的環境團體、立法委員、相關部會和研究單位在氣候法修正前後都做了大量努力,雖然法規政策不可能各方討好,所幸最終仍在風風雨雨中上路。未來仍須監督排放源確實執行自主減量計畫,而碳費制度也需再與時調整,包含:調升起徵門檻、提高碳費一般費率與優惠費率、提升公告指定目標等,都會是環境部未來需要面臨的挑戰。
而當務之急的工作,則是接下來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使用,目前面臨各方要求分配的壓力,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的環保團體多次主張碳費的使用應更加透明且可以受到監督。我們也不斷要求,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應優先用於受氣候轉型衝擊的對象,以確保公正轉型「不遺落任何人」的目標。
近期部分地方政府主張一定比例分配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然而這筆稱不上多的基金,具體要怎麼被運用,始終沒有成為討論的焦點,只怕最終淪為以減碳為名、開發為實的經費,將會是最令人遺憾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