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環保團體的一員,有時會接到民眾的陳情電話。他們的抱怨,無外乎是空污、水污與噪音等等污染問題。而之所以會找上民間團體,是因為無法由公部門獲得有效解決。他們說,已向環保機關檢舉,但稽查人員常常是珊珊來遲,或者來的時候,污染現象就已停止,彷彿有人通風報信,卻苦無證據。
污染,是一種傷害行為,因此刻意的污染排放,形同謀財害命,更是不應容忍。然而,部分的環保官員,卻常常對此視而不見,甚至刻意袒護。可憐的是那些求助無門的小老百姓,有錢納稅養一群人去通風報信,卻無能求取證據!
2002 年底,我們接觸到一件已拖延20年的公害事件。這次污染行為人不是民間企業,而是平鎮市公所。污染緣由是其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操作不善,垃圾露天堆置,並常因攪動而臭味四溢;更可怕的是,其把從桃南焚化廠攤提回來的灰渣堆積成山,造成有毒的微粒四處飛揚,危害人體健康甚鉅。
該案後經公害糾紛處理程序,近日裁決下來。檢閱裁決書內容,這才發現上述嚴重污染事實,從2002年至2004年期間,僅遭到桃園環保局3次、環保署4次的罰款,其中除了一次以水污法罰款12萬元、另一次以空污法罰款5千元外,其餘的罰款金額均不到5千元,且其中有3次僅1,200元,相當於一般民眾因輕微交通違規所遭受的罰款。
這幾次不到5千元的罰款,依據的罰則是廢清法第50條,是針對類似隨地大小便,及鄉鎮公所清除處理垃圾未符合標準時的污染行為,罰款金額從1,200元至6,000元。從此罰款金額可知,這罰則是針對輕微的污染行為,對於上述嚴重污染行為卻只援引此罰則,顯有不當;即使只援引此條款,對平鎮市公所這樣一個公家機關而言,6,000元已是不痛不癢,為何才罰他們最低的金額1,200元?這也難怪平鎮市公所與其他許多污染行為者,長期以來可以如此胡作非為,因為他們寧可受罰而不願有所改善。這些為虎作倀的部分環保官員,可說已成為污染的共犯結構。
建議環保署,除須針對上述平鎮市公所一案中之稽查單位進行檢討外,亦須將這些民眾檢舉案件的檢舉內容、調查事實、處理結果等資訊上網公開,以受公評。同時應建立機制,讓民眾來評比案件處理的滿意度,以淘汰不適任的官員。(200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