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保署發布消息指出,根據其對市面上乾電池的抽驗結果,發現約有一成的乾電池汞含量超過管制基準值5ppm,其中甚至有高達4,240ppm者,為基準值的848倍。這不禁令人憂心,這些高汞含量的電池,在廢棄後若沒有經過適當的回收處理管道,而進入焚化廠、掩埋場或是僅設計用來處理低汞含量的電池回收處理設施,將使汞這神經毒素釋放到環境中,危害生態與人體的健康。何況,除了汞之外,一般乾電池亦含有鎘、鉛、錳、鋅等重金屬,亦須經過適當的回收處理與處置,始能減少其對環境的風險。然而,廢乾電池的回收率有多高?現行的回收制度是否可以刺激廢乾電池的回收?
翻開環保署的統計資料,廢乾電池的回收量從1997年的65噸、1999年的322噸、2001年的926噸、上升至2004年的1363噸,顯示環署自1999年起公告全面回收各類廢乾電池後(之前僅公告回收含汞電池與鎳鎘電池),回收量確有增加;然而電池的申報產生量,每年約有10,000噸左右,因此2001年至今的廢乾電池回收率,也不過在10%左右徘徊,年平均成長率1.5 %不到。也就是說,自1990年環署公告回收含汞電池以來,至今每年仍有將近90%的廢乾電池進入焚化爐或掩埋場,這對環署自豪舉世無雙的四合一制度,確實是一個難堪的成績。
問題出在哪?就是這四合一制度。廢棄產品的回收,除了要靠民眾的環境意識外,也需要有健全的回收管道,以及有效的回收策略。在許多國家,他們實施所謂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要求生產者負起回收的財務與實際責任,並課予一定的回收目標,如歐盟的WEEE制度。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業者為了達到其年度回收目標,就必須想法提昇民眾的環境意識,健全回收管道,並提供民眾回收的誘因,否則達不到回收目標將繳交比回收成本更多的罰款。同時,業者將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包裝,減少使用不易回收的材質,以降低回收成本,提昇產品競爭力。
然而,在我們的四合一制度下,責任業者只要依政府公佈的費率以及產品產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即可免除其他一切責任,而由環署的基管會代為扛起。沒有法定回收目標的要求,業者當然不會想到電池廢棄後會流落何方,回收率自然低落;甚至,回收率的低落,在基管會只考慮基金收支平衡的情況下,將使得回收費率不能完全反映實際回收處理成本(比如日光燈業者所繳交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率為每公斤25.48元,但是基管會補貼給回收處理商的成本為每公斤40元),如此以利益為導向的業者何苦為之?又何必傷腦筋將產品重新綠色設計,降低回收成本?
在廢乾電池回收率低落的情況下,目前一顆三號電池所繳交的費率僅0.4元,即使環署為懲罰那些高汞電池的業者而調高4倍收費,也僅不過1.6元,這對原本就低價的高汞電池而言,簡直不痛不癢。建議環署儘速調整這四不像的回收制度,與國際潮流接軌,以使回收制度能真正落實污染者付費的精神,讓業者能真正以產品生命週期來考量設計其產品,以期達到源頭減廢、資源再利用的目的。
※本文轉載自看守台灣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