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輻射危害民眾身心健康,不僅是國際共識,2006至2008年間,光是台灣便有超過250起的基地台陳情事件,顯見國人對此議題的關心與重視。而立法院內亦關注此問題的重要性,遂有丁守中委員、張顯耀委員於交通委員會提案,修正《電信法》相關條文,並責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召開公聽會,廣邀民意。
理應站在平衡國人利益與產業發展立場的NCC,卻於2008年4月29日召開公聽會後,日前在交通委員會提出一份本會認為完全「失衡」的評估報告。除了幾乎以產業發展為原則評估兩位委員之提案,更依舊採用不考慮人體生物性影響之環境建議值,袒護業者,推諉監督之責!
以下就本會立場,針對NCC所提之評估報告作四點說明:
環境建議值並非安全標準
報告書第31頁表示,「系統監測未必能消除民眾疑慮,且與基地臺架設安全性問題難有實質關聯…較為可行且負責任之方式,係僅就環境中某一空間點,於當民眾對電磁波強度有疑慮時,針對其進行量測,以證明合乎環境建議值。」
然而,報告書第15、16頁說明相關規範時,仍引用「行政院環保署參照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對電磁波功率密度建議值公告之『環境建議值』」,亦即「2G:900MHz為0.45 mW/cm2,1800 MHz為0.9 mW/cm2;3G:800 MHz為0.4 mW/cm2,2000 MHz為1.0 mW/cm2」,可見NCC全然忽視協會長期主張:此環境建議值並非安全標準,且嚴重缺乏對人體生物性影響的評估。
此外,報告結論(第50頁)建議,「電磁波環境建議值宜經審議式民主尋求共識」,但又強調「惟所訂之建議值應考量基地臺設備皆引自國外,不宜偏離國際認可建議值太多」。目前ICNIRP公告之建議值是足以產生危險之劑量的上萬倍,試問將建議值降到多少不算「偏離太多」?
國人安危比產業發展重要
該報告書不斷強調產業發展的重要性,例如報告書第30頁表示,「依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全球各國電信市場自由化,宜降低管制密度」,或第31頁,「建置基地臺前召開公聽會,固然有助於與當地民眾直接溝通,但同時亦將嚴重影響行動通信業者之建設時程,進而影響到我國無線通信之推展」。
儘管報告書結論(第48頁)建議:「業者於基地臺設置前,得視需要舉辦說明會」,但如同前文強調產業、國家整體競爭力等發展思維,「惟考量基地臺遍布全國,若每一站臺之建置均須辦理說明會,將延宕基地臺建置時程,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實乃不顧國人對電磁輻射恐懼且不負責任的說詞。
基地台設置須經住民同意
關於立委張顯耀委員提案,要求「基地臺設置前須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1/2書面同意,並組成基地臺管理委員會」,報告書結論(第49頁)認為,「有關明文規定取得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1/2之書面同意及組成基地臺管理委員會事宜,經公聽會討論及審慎評估,可以了解在現況下,此構想並不容易施行」,且「依目前法規,基地臺擬架設於私有建築物上,而該私有建築物未設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時,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始得設立之規定,已讓電臺擇地建置不易;遑論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為1/2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本會於4月29日公聽會發言時便呼籲,基地台設置前,應得到基地台覆蓋範圍內全體居住民(非所有權人)之同意,因為一旦基地台設置後,受電磁輻射影響者乃長期居住於覆蓋範圍內的民眾;且取得同意方式,可以透過召開基地台設置公聽會達成共識。
但NCC顯然較為重視產業權益,強調不論是取得同意(即便僅是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或是召開公聽會,都將「影響行動通信業者之建設時程」,因而認為不易落實,完全不顧基地台將對周遭居住民眾帶來的嚴重影響!
嚴禁基地台進駐校園用地
由於未成年學童受電磁輻射影響更鉅,因此張顯耀委員提案規範「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用地不得設置基地台」。對此,NCC於報告書結論(第47頁)表示,「中小學校用地得否設置基地臺,尊重民意決定」,並說明「但主管機關本於保護消費者之權責,應事先說明,校園不設基地臺,可能承受通話不便之風險,及手機本身亦將自動產生更強電磁波,以維持必要之通信功能,該對使用者恐產生另一種不利之影響。」
我們認為,NCC作為電信傳播產業主管機關,應該更積極地呼籲未成年國民減少使用手機,並規範業者不得使基地台進駐校園及住宅區,「尊重民意決定」或是「可能產生另一種不利之影響」,根本是NCC推諉政治責任的說詞。
本會希望,透過以上幾點說明,呼籲NCC乃至相關機構、單位,能夠重視電磁輻射對國人生命財產之危害,並積極透過制定相關規範等途徑,保障民眾能夠遠離暴露在過高的電磁輻射環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