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正式生效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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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正式生效

2009年01月05日
摘錄自2009年1月2日聯合國網站新聞中心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在獲得生效所需的20個締約國數目後,於1月2日正式生效。教科文組織大會於2001年11月通過的《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旨在更為有效地保護水下文化遺產,控制日益增多的劫掠和毀壞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

水下文化遺產是指至少一百年來,週期性地或連續地、部分或全部位於水下的具有文化、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所有人類生存的遺跡。例如,遺址、建築、房屋、工藝品、人的遺骸、船隻及其他運輸工具,及其有考古價值的環境和自然環境等。

這個公約主要包括四個要點:第一、簽約國有義務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第二、這些文化遺產應優先保留在原來的位置,即水底;第三、禁止以商業為目的進行開發活動;第四、各國之間加強合作,增強人們對水下考古的瞭解,向民眾強調水下遺產的重要性。

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松浦晃一郎(Koichiro Matsuura)表示,公約的通過是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一個重要進展。公約對教科文組織制定的相關規範措施起到了重要的補充作用。它為保護水下文化遺產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於遏制日益猖獗的水下文物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