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減碳、節能 台灣應思考的抗暖之路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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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減碳、節能 台灣應思考的抗暖之路

2009年12月04日
作者:蔡育岱(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譚偉恩(政治大學外交所研究生)

自2007年以來,國際社會對於氣候變遷的關注明顯攀升,其中有關碳排放的議題更是夯的不得了。許多平面刊物或理財雜誌也開始介紹碳交易與綠能科技類的科普資訊。

以碳作為交易標的之機制始於1997年通過(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第17條,該條文允許有剩餘排放額度的附件B國家將其碳排額賣給超額排放的其他附件B國家。至於所謂的「附件B」國家,係指在《氣候變遷框架公約》附件一所列舉之有具體減碳義務的工業先進國家(例如德國,但亦有少數的市場經濟轉形國家)。不過在京都機制之外,尚有一種自願性的碳交易制度,是透過國際碳交易協會所訂定的標準值,一般稱之為「自願性碳標準」(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VCS),來確保所有經過查證之自願減碳額度(Voluntary Carbon Unit, VCU)可作為碳抵換(Carbon Offset)或交易的商品。

台灣由於還未能加入及批准《京都議定書》,因此僅能參與上述第二種的碳市場交易型態。也就是以「產業」或是「民間團體」的身分進入國際碳市場。對此,政府目前唯一可以使得上力應是盡快設法於國內建立一套溫室氣體減排的認證制度,以提高產業減碳與節能的經濟上誘因。

至於相關的國內立法工作,例如《溫室氣體減量法》和《能源稅條例》等,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倒是與美、澳等國近似,也就是國會的立場似乎還是傾向保守或偏重於經濟考量,沒有太大的意願或動機在4天後舉行的第15屆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COP15)前做出明確的「立法表態」。而是認為國際整體協商在未達到具體的後京都(post Kyoto)共識前,先以「政治表態」的方式,提出自己國家減碳的目標或期程,以保留日後在國際層面的運作彈性。

以美國為例,目前雖多方消息指出,將出席COP15的總統歐巴馬,會做出該國年度碳排放量在2020年底前較2005年減少17%的承諾,以協助消除工業先進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有關減碳義務的對立。

惟盱衡11月5日在參議院環境和公共工程委員會中以11:1表決通過的《潔淨能源安全法案》於過程中受到共和黨7名成員的全面抵制,抗議法案沒有進行足夠的經濟成本分析,因此最後是在共和黨成員不投票的情況下才讓這項法案被通過的事實。美國國內的減碳立法可以說已蒙上陰影,前途坎坷難行。

參議院極有可能要到明年11月國會選舉之後,才會就上述法案進行全院投票。屆時,若民主黨在參議院席次的角逐失利,法案通過成為正式美國聯邦法律的可能性就會劇減。此一事實或亦可間接說明,為何歐巴馬選在12月9日出席COP15(翌日即前往奧斯陸領和平獎),而不是在17日或18日與多數國家領袖共同與會。

類似的情形也可在中國身上窺見,北京政府雖然對外發表公開聲明,宣稱到2020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碳排放比起2005年要減少40%到45%,並將此指標納入「第十二個五年規劃」,但相關的國內法規還十分模糊,也同時明白地拒絕任何國際性的減碳審查判準。

回到台灣本身的情形,官方與民間在減碳相關議題上的溝通不夠充分,加以碳排的估算目前還是列在中國排放量之中。因此,未來如欲在國際上爭取氣候外交的自主活動空間,和碳市場上的談判籌碼還需要更多的努力,至少必須要先確立一個減碳節能的產業轉型方向,盡早進行國內經濟結構的調整,才比較可能獲得國際上的支持與碳交易市場上的合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