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職災集體求償案二度開庭 法官採「個別因果關係」舉證架構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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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職災集體求償案二度開庭 法官採「個別因果關係」舉證架構

2009年12月10日
本報2009年12月10日台北訊,特約記者黃彗珊報導

台灣首宗跨越勞工、環境議題的RCA污染案在上月12日傳喚第一位證人黃春窈,使全案在民事求償15年後首度進入實體訴訟程序。昨(9日)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開庭,除了進一步了解黃春窈當年工作內容及離職前後的身體狀況外,雙方律師也在庭訊中為了簡化後續審理程序進行討論。

法官要求原告「個別」舉証因果關係

在RCA在製程中所使用的有毒溶劑內含千百種化學物質,其中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被國際癌症局歸類為「人體可能致癌物」。但因被定義為「可能」,毒物也無法經過人體試驗證明,因此對於其中產生的爭議,未來可能傳專家證人說明。

合議庭希望原告方面初步舉證的架構為「個別因果關係」,包括,一、接觸人體途徑、影響範圍、毒物殘存時間、引發疾病可能時辰與劑量。二、幾項危險因子與其代表意義。三、一般性會員體內殘存的危險因子與殘存量。四、被告當年的產製過程中是否有使用或產出危險因子,若有,必須證明何時開始。

問卷版本待討論  將成求償重點依據

對於釐清原告529人的致病因果關係,審判長薛中興認為除原告目前提出的「醫療診斷證明」外,應該「書面記錄報告」才能顯現客觀事實,否則舉證不完全。薛中興說,縱使原告是提「總額賠償」,也應該有個別因果條件與釐病狀況等資料,否則不知如何斟酌24億的賠償金額。

對此,原告律師團曾在本案起訴初期時向司改會提出一份問卷,但薛中興認為內容不足,法官在心証上無法連結。而被告RCA律師團所提出一份長達4、50頁的問卷調查又過於冗長,原告填到最後有可能不耐煩,即便統計結果具學術意義,調查方法卻失真。因此,未來將詢問專家意見,把問卷內容調整為法官、原告、被告三方都能認同的版本。

另外,RCA律師團要求所有原告皆有必要接受「公証」以確認填寫問卷的公正性。雖然RCA公司表明願意負擔公証費用,但由於公証必須在雙方律師及當事人都在場才能進行,不但耗費人力、時間,而且原告人數多達529人、又散落全台灣各地,因此原告律師團認為,被告應就529份問卷中挑出有疑慮的進行公証即可,若是少數有必要當面詢問的再帶至法庭。

因病情惡化 受害人律師盼速傳第二名證人

上次開庭說明RCA工廠環境與工作內容後,昨日除了再度釐清其中內容,法官也要求黃春窈簡述其後情況。

黃春窈在1992年RCA關廠後繼續到建設公司工作5年,直到1998年確認鼻咽癌已經轉至淋巴腺為止。被診斷出癌末後,黃春窈歷經36個療程的放射線治療和8次化療。因為喉部已鈣化,除了說話費力、不清楚外,目前只能吃牛奶與營養品混合的流質食物。

根據上次開庭中所供述內容,擔任品管人員的黃春窈必須定時打開焊錫爐門檢查溫度,由於過程中會吸入爐內熱氣,剛開始時常有流鼻血的狀況。昨日黃春窈更主動提出多項卷證,包括當年RCA工廠內部照片與焊錫爐的細部資料。她表示資料是前2年RCA某主管看見相關報導後主動秘密提供。

黃春窈是RCA撤廠前的最後一屆當工會理事。她說當年自己所屬的組別共有8名品管人員,而8人中就有5位罹癌,6位有結婚的(包括她自己)全部流產過、其中2位甚至出現死胎。

昨天原告義務律師團也向合議庭請示,由於另一名RCA前員工秦祖慧罹患乳癌、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多項疾病,為避免病情快速惡化為及生命,希望盡排定秦祖慧作證時間。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黃小陵表示,在前後兩次開庭中,RCA律師團指出證人接受公視及TVBS的訪問內容與法庭上陳述似乎略有不同,欲由小地方推翻證人的整體可信度。雖然黃春窈立即澄清其中出入,但對這種企圖將開庭重點導離「還原真相」的訴訟策略,黃小陵表示雖然能理解,但卻不以為然。為此,在場許多的RCA受害人之後接受媒體訪的問意願明顯降低,害怕怕如果說錯話,會不利於作證。

由於RCA律師團表示當年工廠的資料已隨火災消失,因此RCA原需負的舉證責任反移到原告。黃小陵說,從開始兩方的訴訟權利就已「不平等」。現在被告的訴訟策略更對RCA受害人造成心理壓力,讓她們不敢在主流媒體前發聲,使RCA案的社會影響力降低。黃小陵表示,弱勢團體不懂玩法庭的遊戲規則,希望更多人能持續關注,不要讓弱勢的聲音消失。尤其,對今日高科技政策掛帥的台灣社會來說,RCA案絕對是一個預警和慘痛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