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歷險記:從中科三期環評無效判決談起(三)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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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歷險記:從中科三期環評無效判決談起(三)

2010年02月26日
本報2010年2月26台北訊,特約記者呂苡榕報導

編按:接續前文,中科三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案,本報今刊出環評制度探討系列專文最後一篇,探討環評面臨的「危難」究竟是什麼、主管如何面對等等。讀者朋友,看完本系列報導,您覺得環評該如何改善,中科三期應不應該停工、重辦環評呢?歡迎在本站留言討論,讓更多人聽到您的聲音。

1985年10月立法院通過「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試行至1990 年。這段時間內環保署正式成立(1987年),也積極推動環評法,經過當時的環保團體與民進黨共同努力,修正原本較寬鬆的草案後確立了最後版本。

而原先規劃的中央集權與開發主義的決策模式(由經建單位審查開發計畫),轉變為由環保單位與專家學者共同審查開發計畫,甚至連國家的政策都需要作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無論公或私部門,皆須委託專業的工程顧問公司提出評估報告,而審查若不通過,便無法得到開發許可。象徵環評會就此擁有實質的個案開發行為否決權。(江建國,2005)

只是多起環評結論遭撤銷的判決事件,證明了當初的擴大民眾參與,以及經由各方學者公正客觀審查等期待,其實並沒有實現。

「專業」  成為公民參與門檻

雖然開拓了民眾參與審查會議的管道,但每當居民提出質疑時,不少審查委員總會冒出這樣一句話,「要相信專家」。因為他們自認是空污或者環工方面的學者,因此對於開發案造成的影響,一定比當地居民有更深入且專業的了解。但真的是這樣嗎?

許多當初評斷「影響輕微或無影響」的開發案,例如六輕與蘇花高,其實存在許多重大影響,不論是對居民健康或者環境。那些為了自己生活環境而努力成為專家的一般人,在審查會議上提出一疊又一疊的資料,甚至像永揚掩埋場的案子中,地方居民及環保團體甚至自掏腰包挖井監測,卻因為他們都是「一般人」,所以即使提出水污染的科學數據,卻不被採信,而居民的強烈反應,也被視為不理性。環評委員僅以「要相信專家」來說服民眾把未來的生活安全交到他們手裡。

另外開發單位也會不斷強調「合乎標準」、「依法辦理」,只是當所有合乎標準的排放明顯造成汙染,甚至許多尚無受到管制、卻有可能引發汙染的物質已排入空氣和水源時,原先的標準是否有改進空間,也值得進一步討論。

但從這樣的結果可以推論,「專家」所能做的是依據科學所得數據下判斷,只是科學數據往往像是硬幣的正反兩面,可以依照不同標準而做詮釋。重點不在於硬幣究竟是正面或反面,而是「硬幣握在誰的手中」。

專家的利益迴避  尚未建立典範

雖然審查委員是經由推薦而產生的專家學者,照理說應該是獨立於政治之外,但實際上許多大專院校教授,同時進行著國家的研究計劃。以第8屆環評委員之一鄭福田為例,身為台大環境工程研究所教授,同時是空污方面的專家,本身也承接許多研究計畫,而這些研究案的委託機關往往是環保署或國科會。

雖然環委不一定會因此而放寬審查標準,但受到壓力或者報復也並非沒有前例。一項針對環評委員所進行的訪談計畫中,有前環評委員表示,「那像我們這些卸任的委員,其中有一個人他說之前中科案他都唱反調,他說故意去試試看,他好久沒有申請國科會的計畫,他就故意去試,三兩下就給他退回阿,就給他拒絕不給阿,因為不聽話。」(李佳達,2009)

一階、二階環評程序  定位應調整

環評實施多年,不少研究也針對環評程序進行討論,加上近期不少環評都遭到法院撤銷,更是回頭檢討整套作業程序實質效益的時機。例如在環評程序進行上,並不符合當初區分一階環評與二階環評的實益。應將一階環評定位為書面篩選機制,有疑慮進二階,無疑慮或量體小者直接通過,便可以節省審查成本亦達到當初區分一、二階的實質目的,而非在一階便動用所有審查資源。(李佳達,2009)

同時環說書究竟應該由誰出資、如何撰寫、向誰負責也是大問題。目前的環說書皆由開發單位發包顧問公司進行,內容與品質並不受委員信賴,對於依賴書面進行審查的一階環評,恐怕只會造成委員誤判。只是該如何調整,是否如美國一般「非業者之公部門綜合資訊加以作成評估報告,且佐以嚴格之司法審查制度」也是值得思考的方向。

這麼多年,台灣的開發案完全沒有因為步入已開發國家而在技術上有相對的成長,仍然不斷用消耗的方式來使用資源,甚至犧牲居民的健康。環評制度固然有不足之處,但最重要的或許是環保署本身的態度和立場。在這個有所缺漏的環評制度尚未改變前,只有執行者秉持立場、堅守信念的執行,才有可能真正保護環境。(全文完)

【參考資料】

  1. 江建國,2005,都市政治與環境影響評估--台北市環境影響評估的案例研究,台灣大學建築及城鄉發展研究所。
  2. 李佳達,2009,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制度之實証分析,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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