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國科會主委在回答立委質詢中指出,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的致癌率是千萬分之二,比美國標準值百萬分之一還低,因而判斷沒有立即的健康影響,並針對行政法院判決環評撤銷一事,表示會提出補充資料。無獨有偶地,環保署也在前幾日發佈反駁法律學者們的新聞稿指出:「中科管理局依原審查結論之要求,委託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焜裕博士之團隊進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依其評估,其致癌風險為2.13×10-7...屬於可接受之風險。」也表示,只要請開發單位補充資料即可,因為法院判決顯示不是「環評審查不應通過,而係判斷原環評審查過程中有關健康風險資訊蒐集涉有不完全之瑕疵。」
姑且不論環保署與國科會在違法認定上有扭曲行政法院判決之嫌(原判決意旨是,環評審查過程中有資訊蒐集之瑕疵,一階沒有充分公民參與程序之踐實,在判斷基礎不完整情況下通過環評,是行政機關濫用裁量權,也是構成環評無效的因素。因此只有資料補件,顯無法修正法院指正之程序闕漏),兩個行政機關拿著「尚未審查完竣」之健康風險評估結果,當作健康風險可以接受的依據,也顯然是拉著學者的研究信譽,特意誤導民眾。
事實上,有關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問題,在2007年舉行的健康風險評估地方說明會,以及依行政程序法規範舉辦的中科三期聽證會中,參與健康風險評估團隊的學者就已表示,受限於委託計畫的範圍限制,許多風險項目(例如:爭議最大的廢水問題)的評估並無包含。在這個「未審查完竣」的報告書中,學者也負責地說明,為使評估進行,研究是奠基在一些現實運作上很有問題的假設,例如,預計進入七星園區的廠商與早期興建的廠房使用相同的設備與原物料。執行此健康風險評估的研究成員坦言,在開發單位不願意提供化學物質使用清冊的情況下,這樣的評估在有效性與預測性上都有相當的限制,因為科學園區未來進駐的具體產業類別與廠家,可能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而改變,就算進駐廠家確定,不同廠房所引進不同世代的製程,化學物質使用差異甚大,都弱化了風險評估的可預測性。
在中科三期聽證會中,學者對風險評估研究的侷限謙虛以對,採取友達舊廠煙道檢測乃是在資訊不透明下不得不的做法。而為換得資料的提供與進入工廠的管道,還需要簽署限期的研究保密合約。中科管理局在委託計畫的評估範疇設定與經費的限制,也使健康風險無從完整評估起。更遑論現有評估模式,並無法具體估算新汙染源與后里地區既有汙染問題的加乘效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詳述環評委員對於可能汙染物的排放掌握調查失真,屢次要求詳細毒性評估資料,卻欠缺具體回應。環評結論遭到撤銷,不正也是預計進駐廠商拒絕公布其8.5代廠完整化學物質使用名單,造成風險無法評估之後果?
站在國家科學發展與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的高度上,國科會與環保署理應細究上述造成健康風險無從詳實評估之制度困境,要求進駐廠商本於員工、居民與環境保護優先原則,提供完整化學物質使用清單。並研習國際間管制新興化學物質風險之預警制度,強化毒化物使用的資訊透明程序,以及生產者擔負汙染舉證責任之機制設計,使風險評估能在更加友善的制度環境中進行,提升其科學判斷效力。可惜行政首長們不思改善制度問題,片面擷取評估報告內容,輕率地宣稱中科三期沒有重大環境健康影響,使風險評估結果的詮釋陷入各說各話的羅生門。如此反其道而行,豈非帶頭戕害「科學評估」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