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聯合國大會在1990年決議設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INC)」,並授權起草有關氣候變化公約條文及所有認定為有必要的法律文件,該委員會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本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秘書處設於德國波昂,迄今(2009年9月)已有192個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y),其中184個締約方已批准「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組織架構:
- 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為UNFCCC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集會一次,定期評審公約及締約方大會所通過法律文件之履行狀況。巴勒斯坦受邀為締約方大會之觀察員。
- 秘書處(Secretariat):執掌締約國大會及各附屬機構各屆會議之安排,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秘書處設於德國波昂,設執行秘書(Executive Secretary)一人,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現任執秘為荷蘭籍之Yvo de Boer(自2006年9月迄今)。
- 附屬科技諮詢機構(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 SBSTA):就公約有關的科學與技術事項,向締約方大會及其他附屬機構提供諮詢,每年至少集會兩次。
- 附屬履行機構(Subsidiary Body for Implementation, SBI):就公約履行事宜提出諮詢,通常與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同時集會。
台灣參與UNFCCC之情形: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ITRI)為UNFCCC締約方大會NGO類之觀察員,自1995年第一屆締約方大會(COP-1)以來,每屆大會均派員與會,但以NGO身分與會雖能蒐集相關資訊,卻無法代表政府。
台灣為何需要優先爭取參與UNFCCC: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09年公佈的「世界主要能源統計」(Key World Energy Statistics)顯示,2007年臺灣二氧化碳排放量達276.18百萬公噸,佔全球排放總量之1%,居全球第22位。人均排放量則為12.08公噸,居全球第18位。鑒於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重大衝擊,係當前國際社會共同之關注;而此次莫拉克風災災情證明氣候變化亦攸關我人民福祉及國家與產業永續發展,故台灣確實有優先爭取參與的必要。
※ 以上資料整理自:外交部-「重大政策」-「我推動參與UNFCCC」-「關於UNFCCC」以及「UNFCCC之問答錄」(最後流覽日期:2010/5/20)。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成立之背景、目的、成員國責任及基本原則
一、成立背景:聯合國大會設立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歷經多次會議討論,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遷綱 要公約」(UNFCCC)。嗣於1997年於日本京都舉行第3次締約國會議(COP-3)時通過「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針對包括二氧化碳在內之氟氯碳化物等六種溫室氣體,定出具體減量目標,惟鑒於溫室氣體管制及減量在當時係全新概念,加以先進國家及 新興工業國家基於各自利益考量,仍有爭議。迄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已有192個締約國,本(98)年12月7日至12月18日將於丹麥哥本哈根召 開第15屆締約國大會,屆時將討論設立後京都議定書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新標準。
二、公約目的:根據公約第二條規定,公約目的為穩定維持大氣中溫 室氣體的濃度,使氣候系統適應氣候變化且不受到人為干擾,同時兼顧糧食生產與經濟發展。
三、公約成員:公約成員可劃分為下列國家:
- 附件一成員:包括經濟開發暨合作組織(OECD)國家、歐洲聯盟、美國、日本及俄羅斯與東歐諸國,其責任為於2000年前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回歸至本國 1990年的水準並提交國家通訊,敘述達成目標所採取之行動方案與預期效果。附件一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上標代表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丹麥、歐洲共同體、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日本、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烏克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在1997年12月5日COP-3通過:土耳其由附件一國家名單中刪除,捷克斯拉夫(Czechoslovakia)分為斯洛伐克(Slovakia)與捷克(the Czech Republic)、克羅埃西亞(Croatia)與斯洛文尼亞(Slovenia)等。
- 附件二成員:公約中將先進國歸類為附件二國家,包括上述OECD國家及歐盟,負責提供資金及技術,以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歐洲共同體、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等。
- 非附件一成員:包括以77國集團與以中國為首之開發中國家及新興工業國如南韓、新加坡等,其任務為進行本國溫室氣體排放資料統計,並於第一次國家通訊中敘述本國國情、溫室氣體統計及擬採行之防制步驟。非附件一國家對溫 室氣體排放減量並無任何承諾。
四、公約基本原則:各締約國凝聚共識防止氣候變遷,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人類和後代子孫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在採取 相關行動時,應依據公約基本原則實現公約之目標,包括各成員國承擔之不同減量責任,同時應符合公平原則,另應實施有效及符合最低成本之防制措施並兼顧經濟發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