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徵收損民權 竹南大埔居民怒告官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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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徵收損民權 竹南大埔居民怒告官

2010年06月23日
本報2010年6月23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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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馬封鎖、控制當地聯外道路;怪手長驅直入農民耕種即將收成之農地……亂象百出,乃因群創光電要用地,苗栗縣政府以「促進地方繁榮」為由,以粗暴手法徵收大埔農民土地。民眾忍無可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都委會決議,21日首度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此時,大埔居民也前進總統府,要向總統陳情,隨後到監察院陳情。

6月19日,大埔自救會會長陳文彬家門前擺了10桌子,辦桌拜天公。自救會會員黃秋琴帶著媒體記者,爬上會長家樓頂,讓一群記者得以看清怪手伸進良田遺留的痕跡。

6月8日起,苗栗縣政府出動員警,以拒馬圍住大埔幾戶人家的聯外道路,從那時起,當地居民外出放行,回家經過「守衛室」,必須回答自己是「住2鄰」的誰,訪客則必須說清楚,來這裡做什麼。這樣的保全措施,讓居民無言。怪手蹂躪過的農田

6月9日,縣府以「執行公務」、「整地為由」,招來怪手,一鏟一鏟推倒即將結穗的稻穀。當地住戶70多歲的陳媽媽,看到怪手開來,急著飛奔到田裡,要捍衛心血稻作,沒想到女警跑得更快,硬把她老人家架離開。陳媽媽哭了起來,「怎麼會這樣?」一票警察只是沉默,放空或各自想著心事。

「農民的專長被剝奪了,何以為生?」

一樓門口處,陳文彬家的耆老是103歲的「阿婆」,正和來自各處的支持者打招呼。阿婆在這裡住了上百年了!這棟房子矗立在這裡已成歷史,現在苗栗縣政府要拆掉這裏的房子。轉角處的新房子花了千萬元蓋起來的,蓋好一個多月,苗栗縣政府要以400萬元「徵收」,如果按照程序來,徵地之前一年必須公告禁建,但縣政府沒有禁建,還核發建照。這樣的事實讓屋主欲哭無淚。

「房子拆掉了,要住哪裡?」

即使面對這麼嚴苛的情境,自救會成員仍彼此鼓勵,要團結,不要放棄。

追根究底,要從苗栗縣政府覬覦大埔這塊土地的歷史談起。2004年起,傅學鵬任內即以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為由,強制徵收大埔一帶23公頃的土地,未果;2008年更因鴻海集團旗下之群創光電陳情需地,而將原先預計徵收的土地擴大為28公頃,並將規劃案逕付都委會審查,完全未與地主溝通協調。

內政部都委會在幾次縣府與民眾陳情攻防中,在689次會議中,被縣長劉政鴻的承諾攻破防線。會議紀錄這麼寫著苗栗縣長劉政鴻這麼說:「在法律允許下,同意以從優從寬方式補償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仍有不足,縣府願意向相關企業公司募款協助」並且有關陳情人相關意見縣府同意以Q&A方式溝通協調。 

內政部都委會718次會議,即基於此事時而通過。但什麼是「從優從寬」,都委會認定這是苗栗縣政府的職責,而這樣默認事實,帶來大埔居民一連串的災難。

攝影:陳錦桐「縣長從來不來和居民談,每次協調會出席的都只到科、課層級」,黃秋琴說,陳情也都沒下文,動不動就是來一紙公文,「看不懂呀!」因此透過關心此案的康世儒立委以及幾位縣議員協助,才搞懂自己面對的是什麼。辦桌的現場,自救會成員對於這些支持他們的民意代表被貼上「反商主義」的標籤,甚感憤怒。

「只會說是促進地方繁榮,卻未照顧農民的權益。」自救會成員陳太太怒斥。而為農民爭取權益,就叫做反商主義?

行政程序不完備  居民提告

對於這一連串事件始末,自救會成員決定提告。自救會委託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詹順貴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針對「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竹南周邊特定計畫),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原處分之基礎事實缺乏具體明確」,應予撤銷。

詹順貴認為都市開發計畫權衡的利益,應包括當地居民的利益。他以日本最近發生的兩個案例說明,例如平成17年(2005年)小急田線噪音振動影響居民健康以及平成21年(2009年)鞆町民眾基於景觀權要求禁建連接兩島,能節省1小時的公路,顯示都市計劃的利益衡量,應將當地民眾的利益納入考量,而台灣與日本法律見解相近,應可參考。

而當行政法令單方面限制一定區域人民的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詹順貴以司法院釋字156號說明,竹南周邊特定計畫符合這項特性,因此,人民必須提起行政救濟,對抗行政法令不適之處。

詹順貴認為都委會的議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無關乎都市計劃性質是擬定、變更、發布或其他階段無涉。法院應認定都委會的決議,是屬於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而不應依其所核定之都市計劃,是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而有所差別。

21日第一次庭訊,當天幾位大埔居民代表也來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陳太太說現在有權狀的居民30-40位,都不希望土地被徵收。「我們原本住南庄,八七水災把地變成河,因為這樣才搬到現在這裡來的。這裡可以種出好的農作物 ......」對土地的情感洋溢於字詞之間。

庭訊中,法官仍針對該核定計畫的性質,要求原告提出在本案歷次會議中,民眾曾針對本案是「擬定」或「變更」計劃所提出意見;以及被告內政部都委會(由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專員李志祥代表)須依據法令,提出具體的認定標準,證明本案確實為「擬定計畫」,而非既定都市計劃下的變更計畫。

被告表示計畫書內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已顯示此案為「擬定」計畫(法規命令)。對此,法官不採用,並言明不能只拿出法條就可以當作依據,「否則行政法院就可以關門了!」

被告表示本案爭論之「從優從寬」補償方式不夠具體,因此又在第715、716、718會議中針對此項討論,718次會議決議事項二,對於從優從寬方式補償表示「係縣長承諾事項」,認定為苗栗縣政府之權責。因此,法官也要求兩造行文給苗栗縣政府,於下次開庭時出席。

本案將展現台灣社會是否能容忍公權力單方面地以一紙行政命令就能粗暴地損毀民眾的身家財產;這也提點都委會更慎重下決定,免得落入民眾權益不保、又要讓這個決議訴諸法律裁決、沒有贏面的地步。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