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律師:環署可依法 要求六輕全面停工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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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律師:環署可依法 要求六輕全面停工

2010年08月02日
摘錄自2010年8月2日自由電子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塑煉油二廠失火,可否要求六輕全面停工?環境律師詹順貴表示,單從空氣污染防制法來看,稽查及危險廠區的停工權力在地方政府。但六輕一次又一次出狀況,說明空污法對六輕顯然無效,應該從更高位的「環境影響評估法」著手,重新檢視六輕在空氣、土壤、廢棄物及水資源方面,一旦確認有違反事證,環保署就可以「違反當年六輕環評結論」為由,要求六輕全面停工。

環保署空保處長謝燕儒表示,這次六輕事件固定污染源停工是以「操作許可證」為範圍,整個六輕廠區共有一百六十幾張固定污染源的「操作許可證」,情節重大停工,只停止該「操作許可證」所登載的運作範圍。由於地方有稽查的職權,「操作許可證」也是地方所核發,所以停工的職權也在地方政府。

詹順貴表示,空污法對於工廠的處分從罰鍰、限期補正、改善、連續處罰、停業、廢止操作許可證到勒令歇業,分成很多階段,這次大火猛烈,各界無異議要求停工,但絕大多數空污事件是罰鍰了事,處分並不重。